正義 [ 哈佛開放式課程 ] 一場思辨之旅 影像語言中文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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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講概要
第1部分-謀殺的道德層面:如果你必需在這兩種情況中作選擇(1)殺害一人而挽救其他五人的生命(2)什麼也不做,即使你知道這樣這五個人就會在你的眼前死去-你會怎麼做?什麼才是正確的做法?Michael Sandel教授用這個假設的狀況,開始他的道德推理課程。
第2部分-吃人肉的案例:Sandel以一個十九世紀著名的四個船難船員法律案例,介紹功利主義哲學家Jeremy Bentham的理論。在海上漂流十九天後,船長決定殺死他們當中最孱弱的打雜少年,這樣他們就得以賴他的血肉維生。
閱讀作業:
The Queen v. Dudley and Stephens (1884) (The lifeboat case)
Jeremy Bentham,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 (1780)
J.S. Mill, Utilitarianism (1863)
第一講    第一部份
Michael Sandel教授:這是一門探討正義的課,讓我們先說一個故事。假設你是一個火車駕駛員,而你駕駛的這輛車正快速在軌道上行駛,時速六十英里,而在軌道盡頭有五個工人在工作,你試著想要煞車,但卻做不到,你的煞車失效了。你感到十分緊張,因為你知道,如果你撞上這五個工人,他們必死無疑。假設這是一個確定的結果,因此你感到非常無助,但接著你發現右邊有條岔路,而那條岔路底只有一個工人在工作,你的方向還可以控制,車輛還可以轉向,可以轉向岔路,撞死一名工人,但閃過五名工人。
第一個問題是:你該如何做才是正確的?你會怎麼做?我們來投票吧!有多少人會把火車轉向?開向那岔路?請舉手,有多少人不會轉,繼續往前走?選擇繼續往前走的請把手舉起來。有一些人這樣選擇,大部分的人則是選擇轉向。現在,我們要開始分析,瞭解你為何如此判斷,判斷這是正確選擇的原因。我們先從那些想要轉向的人開始討論。你為什麼會想要轉向岔路?你的原因是什麼?誰自願說明?請站起來。
學生:因為當你可以只殺一個人的時候,選擇害死五個人是不對的。
Michael Sandel教授:當你可以只害死一個人的時候,害死五個人是不對的。這個理由很好,這個理由很好,還有嗎?大家都同意這個理由嗎?請說。
學生:我想這事件有類似的案例,對那些讓飛機墜毀於賓州田野的人們來說,我們視他們為英雄,是因為他們選擇犧牲乘客而不是害死更多大樓內的人。
Michael Sandel教授:所以這立論,也就是跟發生的選擇一樣,這是個悲劇,但若是殺一人就能救五人,這就是大多數人認同的邏輯,也就是那些選擇轉向人們的看法,對吧?讓我們來聽聽少數人的意見,那些不願意轉向的人。
學生:沒錯。我認為這樣的思考模式正是合理化了種族屠殺和功利主義的理念,為了拯救一個種族,你可以消滅其他種族。
Michael Sandel教授:那麼在這個故事裡面你會怎麼做?為了避免種族屠殺的陰影,你選擇撞死那五個人?
學生:的確如此。
Michael Sandel教授:你確定?
學生:是。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還有嗎?剛剛的答案很勇敢,謝謝。讓我們思考另一個火車案例吧!看看剛剛的大多數人會不會繼續堅持他們的邏輯,「寧可殺一人,不可殺五人。」這次你不是火車的駕駛員,你是個站在橋上的旁觀者,你正觀察著鐵軌上的狀況,軌道上來了一輛火車,軌道的盡頭有五名工人,煞車同樣失靈,而火車正要撞死那五名工人,由於你不是駕駛員,你覺得非常無助,直到你注意到旁邊有個人,在橋邊站著一個非常胖的人,你可以推他一把,他會掉落軌道,正好擋住該輛車,他會死,但他的犧牲可以救那五個人。好的,有多少人願意把那胖子推下橋?請舉手,有多少人不願意?大多數人們不願,原因是什麼呢?這個「寧可殺一人也要救五人」的理念呢?剛剛幾乎全部人贊成的理念呢?我想要聽聽你們的理由,我想要聽聽剛剛站在大多數立場人的解釋,你可以解釋兩者之間的差異嗎?請。
學生:我猜第二個案例裡面包含了主動的介入選擇,牽扯到推落一個第三者,而一般來說他本來不會參與這個狀況,所以選擇牽扯到他,而他本來可以逃脫這危險,所牽扯到的選擇跟之前並不相同,這三組人包括了駕駛和兩組工人,我認為已經牽涉入這個狀況。
Michael Sandel教授:但在鐵道岔路上工作的那個人,他在岔路上工作時跟那個胖子一樣,沒有選擇要犧牲自己,對吧?
學生:沒錯,但他人是在鐵軌上。
Michael Sandel教授:而那個胖子是在橋上!沒問題,如果你想繼續討論是可以的,這問題很困難,你做的不錯,做得很好,這是個很困難的問題。誰可以解釋這兩個狀況?解釋這兩狀況中大多數贊成意見的差異。請。
學生:我認為第一個案例中分成一個工人和另外五個工人,這是兩組之間的選擇,而你一定得要做選擇,因為火車必然會撞死人,你的選擇無法改變這結果,火車已經失控,而你是在做危機抉擇,而推落胖子是個直接的行動,對你來說就是謀殺,差別在於一個你有控制力,另一個案例則是沒辦法控制火車,所以我認為這兩者有所不同。
Michael Sandel教授:好,還有誰有答案?有誰可以說明?誰想回答?這是解脫的方法嗎?
學生:我不認為這個理由很合理,因為在兩者的狀況下你都必需做出選擇,選擇要殺死那個人,因為轉向會殺死一個人,而你的轉向是一個明知後果有意識的行為,另外則是你選擇要推下那個胖子,這也是一個主動、有意識的行為,所以兩者你都做出了選擇。
Michael Sandel教授:你要回答嗎?
學生:我實在不太確定是否真是如此,我還是覺得這兩者有所不同,將一個人推下鐵軌事實上變成是你殺害他的,是用你的雙手推他下去,動手推人的是你,這才是差別所在,這跟駕駛火車撞人造成他們死亡是有差別的,現在說起來似乎不太對勁。
Michael Sandel教授:不,不。很好,很好。你叫什麼名字?
學生:Andrew
Michael Sandel教授:Andrew好,Andrew,讓我問你一個問題。好,假設在那個橋上的胖子旁邊,我不需要推他,因為他站在一個機關門上,我只需要像這樣轉動轉輪就可以打開門,你會轉動開關嗎?
學生:不知道為何,聽起來好像更不對了,對嗎?我是說,也許可能不小心壓到轉輪、打開開關之類的,或者火車正開向一個會啟動那機關門的開關。那我就同意。
Michael Sandel教授:沒問題,夠清楚了,你說在第二個案例感覺不正確,但在第一個案例聽起來是正確的。
學生:我的意思是說,在第一個案例你是直接參與了事件的發生,而第二個狀況中你也是個旁觀者。是的,所以你有選擇要不要介入的權利,關鍵在於要不要推那個胖子。
Michael Sandel教授:好吧,我們暫時先放下這個案例。很好,讓我們想像另一個不同的案例。這次你是在急診室的醫生,同時來了六名病患,他們是一場恐怖的火車意外中的傷者,其中五個人傷勢中等,一名重傷,你可以花整天的時間治療那名重傷患者,但另外五名患者會因無人照顧而亡。或者你也可以照顧那五位患者,治好他們,但同時那一名重傷患者會因為無人治療而死亡。從醫生的角度來看,有多少人會救那五人?有多少人會救那一個人?極少數人,只有幾位。我假設是同樣的一對五條命的邏輯?再思索另一個醫生的案例,這次你是一名器官移植的醫生,面對五名病患,每個人都非常需要器官移植,否則就活不下去。一個需要心臟、另一個需要肺臟、第三個需要腎臟、第四個人需要肝臟、第五個人需要胰臟,而你因為沒有捐贈者,只能眼睜睜看著他們死亡。然後你突然想到,隔壁房間有個只是來檢查的健康的人,他正要...你看來很喜歡這點子...他正要睡一覺,你可以悄悄的溜過去,取出五個臟器,這人會死,但你可以救五個人。有多少人會這樣做?有人嗎?多少人?會這樣做的人請舉起手來,樓上有人嗎?
學生:我會。
Michael Sandel教授:你會?小心點,別把身子太伸出來,有多少人不會?好,你的原因是什麼?樓上那位,請講。你會去取走器官,為什麼?
學生:我想要嘗試一個稍有不同的可能性,是否可能從那五個需要移植的患者中找一個會先死的病患,來利用其它四個健康的器官,以便救其他四個人。
Michael Sandel教授:這點子不錯,這點子很好,唯一的問題是你破壞了整個哲學討論的關鍵。讓我們先跳脫這些故事和爭論,分析一下我們的爭論所揭露的概念。從我們剛剛的討論中,某些道德信條已經開始出現,讓我們思索一下這些道德信條是什麼樣子。在討論中第一個出現的道德信條認為,所謂符合道德、正確的事,標準在於你行為所造成的結果,最後的關鍵,即使殺一人救五人也是對的,這就是結果論的道德推論方式。
結果論主義者的道德推論,將道德定位在結果對於世界的影響上,也就是世界因你改變的結果如何。但是當我們繼續深入討論其他案例時,各位就不太確定結果論的道德推論法,當人們開始遲疑是否該把胖子推下橋,或者是搶奪那個無辜者的器官時,人們的立論開始轉向。行為本身所代表的意義,不管結果如何,人們就是有所遲疑,人們認為這就是錯的,行為上就是錯的。殺死一個人,危害一個無辜者,即使是為了拯救五條人命,至少人們在我們的第二個案例裡面都會重新思考,這是第二種分類型的道德推論類型。
道德推論法將道德定位在某些絕對的道德標準上,不管結果如何,都將道德定義在某些類型的責任和權力上。未來的課程我們將會分析結果論和絕對論道德理念之間的差異,對於結果論型態的道德推論法,最有名的就是被發明出來的功利主義,是由Jeremy Bentham在十八世紀發明的。他是一名英國的政治哲學家,而最重要的道德絕對論哲學家,則是十八世紀的德國哲學家Immanuel Kant。我們會看看這兩個不同的模式,我們會針對不同的道德推論法,並且加以評估,同時分析其他的方法。
如果你看看我們的課程大綱,將會注意到我們會讀很多本偉大且知名的書,由Aristotle, John Locke,Immanuel Kant, John Stewart Mill等人所寫的書,課程大綱中也提到了,我們不只會讀這些書,我們也會拿當代的政治、法律的爭議來探討哲學爭議,我們會爭辯公平與不公平、平權措施、言論自由和仇恨言論、同性婚姻、徵兵制度等等實際的問題。為什麼呢?因為我們不只希望閱讀這些理論性的書籍,更希望能夠搞清楚目前的關鍵問題,特別是我們的日常生活對政治的哲學,因此我們會閱讀這些書籍。我們將會針對這些議題辯論,我們將會試著看看彼此之間的關連與互相的邏輯。
聽起來也許很有趣,但我得先警告各位,要讀這些書當作自己心靈上的鍛鍊是有某些程度的風險的,這風險不只對個人,也有政治上的風險,這個風險是所有政治系的學生都該知道的,這風險是來自於哲學的目的。它教導我們,並且讓我們思考,而所藉由的事實卻是我們早已知道的,這才是諷刺之處。本課程的困難之處,在於我們所教導的事物你都已經知道,目的是將我們帶離原先熟悉、不被質疑的設定,讓它成為另一種嶄新的環境,也就是我們採取這些範例和假設的原因。這些例子讓你從有趣的角度認真思考,這些哲學書也是同樣的道理。哲學讓我們跳脫熟悉的環境,其方法並非提供新的資訊,而是藉由邀請和刺激讓你有新的觀察切入點,但這同樣是有風險的。一旦你從新的角度觀察,一切就再也不會相同,這就像失去純真一樣。不管你覺得多麼不妥,知識是不可能倒退再來的,這嘗試困難又刺激之處,在於道德和政治哲學就像是故事一樣,你永遠不會知道這故事的發展方向,你唯一知道的是這故事與你有關,這是個人需冒的風險,但政治風險又是什麼呢?
這門課的其中一個可能性,就是讓你覺得透過閱讀這些書,辯論這些議題,你會成為一個更好,更負責任的公民。你會更認真的檢驗公共政策,你會努力磨練自己的政治判斷,你會更積極主動的參與公共事務。但這樣的想法是不完全而且誤導的,政治哲學只能這樣看,它並不是這樣運作的,你必須要考慮政治學的其中一個可能性,它可能讓你成為一個更糟糕的公民,而不是更好,或者至少在你變得更好之前,你會先變差,而這是因為哲學本身的疏離感,甚至是因為它本身的弱化感。
回到蘇格拉底的年代,有段對話,蘇格拉底的一位朋友Callicles,針對Gorgias,試著叫他不要再用哲學化思考了。Callicles告訴蘇格拉底說,人生中的某一時刻,若適度沉迷哲學,它是個美好的玩具,但如果過度沉迷,這就會變得毫無意義。Callicles說,「聽我的忠告,放棄爭辯。」學習主動過生活,不要效法那些斤斤計較的爭辯者,而是學習那些好好過人生,生活幸福,名譽卓著的人們。也就是說,Callicles對蘇格拉底說的真義是,「不要再討論哲學了,面對現實,去讀商學院吧。」Callicles的確有理,因為哲學會讓我們遠離慣例,遠離廣為人接受的假設,遠離已不受爭論的信念,這就是我所提到的個人和政治性的危險。而在面對這些挑戰時,可以有避免的方法,這避免的方法叫做懷疑論方法,大致如此。
我們並不會對每個案例或是理論下結論,若Aristotle,Locke,Kant與Mill經過這麼多年都不能解決這些問題,我們不過是在Sanders禮堂中花一學期的時間,怎麼可能解決呢?所以,這可以只被當成每個人獨自的理念探索,他人無法說嘴,也不需要論理,這就是我們所謂的閃避,所謂的懷疑論閃避法。而我的回應則是,沒錯,這些問題的確經過反覆辯論,但這些爭辯從來不曾消失的事實也許告訴我們,這些爭辯一方面無法結束,但卻也無法避免。而它們無法避免,無法逃避的原因,則是我們每天都處在這些答案所構成的生活中,所以懷疑論不過只是舉起雙手,放棄道德反思,這不是解決之道。
Immanuel Kant非常適切的描述了懷疑論,他說道,懷疑論適合讓人類的理性休息,可以讓人類反思獨斷的邏輯,但卻不是永久放棄結論之處。他說,單純仰賴懷疑論永遠無法滿足對理性思考的渴望,我試著透過這些故事,以及這些爭辯和危險及誘惑,討論這些挑戰和可能性。簡單的說,這門課的目的是要喚醒諸位的理性渴望,看看會獲得什麼結果。非常感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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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份
〈前情提要〉
學生:在非常狀況之下你得做必要的手段以求生存。
Michael Sandel教授:必要的生存手段?
學生:你得做出必要的決斷,如果你十九天都沒有東西吃,一定要有人犧牲的。有人得要犧牲讓其他人活下來。
Michael Sandel教授:很好,你叫甚麼名字?
學生:Marcus。
Michael Sandel教授:Marcus,其它人對他的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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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 Sandel教授:上次我們的課程一開始就提到了一些故事,道德兩難火車的故事和醫生的故事。身體健康的人可能成為被害人,被強迫取出器官。在這些爭辯中我們注意到兩件事情,其中一個跟我們所做的爭辯有關。我們在每個案例中用自己的判斷開場,我們試著分析背後的原因或是理念,來說明我們的判斷。然後我們又面對一個新案例,我們發現我們會重新檢視那些理念,重新以其他的狀況來檢查,我們會發現內心的壓力試著要讓我們的判斷擁有連貫性,即使是針對不同的案例,讓我們開始反省我們的理念。我們同時也注意到在討論爭辯中出現的問題實質,我們注意到,有時我們會將行為的道德性定義在結果上,定義在對世界的影響上,我們稱呼這為結果論的道德推論法。但我們也同時注意到,並不是只有結果才能夠影響我們。有時我們認為不只是結果,有時還必須要考量行為本身的道德品質。有些人認為某些事物從類別上就是錯誤的,即使結果是好的,即使殺一人能救五人也是不對的,所以我們將結果論的道德派別和分類派加以比較。
今天和接下來的幾天,我們將會開始分析道德結果論。最有影響力的一個版本,也就是功利主義的哲學。十八世紀的Jeremy Bentham是英國的政治哲學家,也是第一個系統化的表述功利主義道德理論的人。而Bentham最基本的概念是,其實非常簡單,是非常道德層面上、直覺式的,Bentham的概念是這樣的。所謂的為所應為關鍵在於將利益最大化,他的利益是甚麼意思呢?他的利益是歡娛勝過痛苦,快樂勝過受苦,而他是如此推論出利益最大化的理論的。他一開始觀察到我們所有人,所有的人類都被兩個關鍵所主導,痛苦和歡愉。我們人類喜歡快樂,不喜歡痛苦,所以我們的道德應該立基於利益,不管是我們考量自己人生該怎麼做,或是以公民和民代角度思考法律應如何訂立,不管是個體或是集體結合的行為,都應該以整體快樂最大化為目標。Bentham的功利主義有時會被簡化為這麼一句口號,「越多人的幸福越是正確。」在這個基本功利理念掌握之後,讓我們試著開始測試和檢驗它。
這次我們轉向另一個故事,但這次不是一個假設的故事,而是真實發生的事件,也就是女王起訴Dudley與Stevens的案件。這是十九世紀的英國案例,在法學院非常有名,經過反覆的辯論,讓我長話短說這個案例,然後我要聆聽你們如何判決,把自己想像成陪審團。當時的新聞報導描述了背景,這個海上的悲劇發生在帆船Mignonette號的倖存者身上,這艘船在南大西洋上遇難,距離好望角1300英哩,船員四名,Dudley是船長,Stevens是大副,Brooks是水手,至少根據報紙報導,每個人人品都很高潔,第四名船員是船上打雜的少年,十七歲的Richard Parker,他是個沒有親人的孤兒,這是他的第一次海上長途旅行,根據報上報導,他出發的理由他的朋友們並不贊成,年輕的他天真的以為這趟旅程將可以讓他成為真正的男子漢,很遺憾的,並非如此,但這部分的事實並非爭論的重點。
一道巨浪將Mignonette擊沉,四名船員乘坐逃生艇逃了出來,唯一的食物就是兩罐蕪菁,沒有淡水。起初三天他們什麼都沒吃,第四天他們打開了一罐蕪菁並且把它吃光,第二天他們抓到了一隻烏龜,這烏龜和另外一罐蕪菁讓他們活過了接下來的幾天。後來的八天他們又同樣什麼也沒吃,沒有食物,沒有飲水。假想一下,如果你身處其中,你會怎麼辦?他們則是做出了自己的選擇。打雜少年Parker現在躺在船底,奄奄一息的縮在角落,因為他不聽其他人的建議喝了海水,所以他看起來快要死了。因此,在第十九天,船長Dudley決定建議大家抽籤,他們必須要抽籤決定誰犧牲,好讓其他人活下來。Brooks 拒絕了,他不喜歡抽籤這個點子。我們並不確定這是因為他不想冒險,或者是因為他相信過程決定道德與否,但不論如何,最後並沒有抽籤。第二天還是沒看到任何船隻,因此Dudley告訴Brooks別過頭,他對Stevens比出手勢,示意應該殺死少年Parker。Dudley祈禱之後,告訴那孩子時候到了,用一把小刀殺死了他,刺穿了他的頸靜脈。Brooks克服了自己良心上的抗拒,和他們分享了這次的戰果。接下來的四天,倖存的三人靠著這少年的血肉存活。這是真實故事,然後他們獲救了,Dudley在日記裡面描述獲救過程時相當的委婉:在第二十四天我們用早餐時,終於有一艘船出現了。這三名倖存者被一艘德國船隻救起,他們被送回英國的Falmouth,然後被捕,被起訴,Brooks成為控方的證人,Dudley和Stevens則是被起訴。
他們並不爭辯事實,他們主要的辯詞是,此乃必要之惡,他們認為寧可犧牲一人好讓三人存活,但檢察官並沒有被這論點說服。他說謀殺就是謀殺,所以本案照舊開庭,為了讓你容易了解,假設你就是陪審團,先擺開法律規範不論,你身為陪審團的職責就是判斷他們的行為在道德上可否被接受,有多少人會投「無罪」?他們的所作所為在道德上可以接受?有多少人會投「有罪」?他們的所作所為在道德上不正確?相當大多數的人是這樣看的,讓我們看看大家的邏輯是什麼。先從少數開始問起好了,先讓我們聽聽替Dudley和Stevens辯解的說法,你為什麼認為他們在道德上可以被接受?你的理由是?
學生:我認為這在道德上是可以理解,但我也同時認為,道德上可以理解和需不需要負法律責任是有差別的。換句話說,就像法官說的一樣,符合道德的不見得一定牴觸法律,雖然我不認為需求一定可以合理化行為,不管是謀殺、竊盜或是任何違法行為,但某種程度你會同意,這會讓你不被判罪。
Michael Sandel教授:很好,其它辯護者,其它的辯護看法,讓他們的行為可以被道德接受,請,謝謝。
學生:我只是認為在非常狀況之下你得做必要的手段以求生存。
Michael Sandel教授:必要的生存手段?
學生:你得做出必要的決斷,如果你十九天都沒有東西吃,一定要有人犧牲的。有人得要犧牲讓其他人活下來,而且假設他們存活下來又成為社會上有產出的成員,可能回家之後創辦了一百萬個慈善團體等等等等各種好事,我是說,他們可能最後能夠造福所有人。不過說實話,我不太確定他們之後做了什麼,也許回家之後什麼都沒做,也許殺了更多人,不過...
Michael Sandel教授:你說什麼?
學生:也許他們變成殺手。
Michael Sandel教授:如果他們回家之後轉職成殺手怎麼辦?
學生:如果他們回家之後變成職業殺手怎麼辦?這個嘛...
Michael Sandel教授:你會想要知道他們殺了誰,對吧?
學生:的確,很公平,公平,我的確想知道,我的確想知道他們殺了誰。
Michael Sandel教授:很好,說得很不錯,你叫什麼名字?
學生:Marcus。
Michael Sandel教授:很好,我們聽到了替他們辯護的說法,是站在他們那一邊的。現在我們需要聽聽控方的立場,大多數的人們認為他們做的是錯的,為什麼?你。
學生:我第一個想到的是,他們並沒有吃很久,所以他們可以辯解自己都心神喪失之類的,這可以當作一個理由,這個可能的角度,可以用他們心神狀況不正常,因此不算,不算做出有意識的決定。如果這樣的說法可行,我們可說必須要在異常的心智狀態才能做出這種決定,也就是接受這論點的人都認為他們道德上有錯。
Michael Sandel教授:但我想知道替他們辯護的,你是怎麼想的?抱歉,你是投他們有罪,對吧?
學生:的確,我不認為他們所作所為在道德上是正確的。
Michael Sandel教授:為什麼呢?為何如此?Marcus剛替他們辯護,你們都聽到他說什麼,請。
學生:危機時刻你應該為所應為。
Michael Sandel教授:沒錯,你要怎麼挑戰Marcus?
學生:無論任何情況,人類都不應該把其他人的性命掌握在手中,我們沒有這個資格。
Michael Sandel教授:很好,謝謝,你叫什麼名字?
學生:Britt。
Michael Sandel教授:Britt,很好,還有誰?請站起來,你的看法是?
學生:我想知道Dudley和Steven有沒有詢問Richard Parker,取得他的同意,被殺的意願,而這樣是否可以讓他們免除謀殺罪?這樣是否可以在道德上說的過去?
Michael Sandel教授:很有趣,雙方合意!等等,你叫什麼名字?
學生:Kathleen。
Michael Sandel教授:Kathleen說,如果他們這樣做了,整個情節會變得如何?如果Dudley手上拿著刀,但他沒有祈禱,或是在祈禱之前他說了,「Parker,不知道你是否介意?」我們非常餓了,就像Marcus所說的,我們已餓到走投無路,你反正也活不久了,不如當個烈士吧!你願意當烈士嗎?Parker?那你會怎麼想?這樣可以讓他變得道德嗎?假設Parker在半昏迷的狀態中說好?
學生:我還是不認為這是道德上可以被接受的。
Michael Sandel教授:即使這樣你也不認同?
學生:不。
Michael Sandel教授:你認為即使對方同意,這在道德上還是不正確?誰願意繼續思考Kathleen的同意與否的概念?這樣是否會變得道德上可以接受?如果你認同的話請舉手,非常有趣,為什麼同意就會產生道德上的差異?為何?請講。
學生:我認為如果這是他自己的意思,是他自己的想法,一開始就是他自己的想法,這才是我認同的唯一情況,唯一看起來合理的狀況。因為在其他狀況下,你都可以說他被施壓,不管比例如何,都是三比一或是多對一。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
學生:所以如果這是他的抉擇,他決定犧牲生命,也許某些人會覺得值得敬佩,但其他人不見得同意,不見得同意他的選擇。
Michael Sandel教授:如果這是他想出來的點子,所以這是我們唯一認可的合意,在道德上可以接受的看法。你認為考慮到眼前的狀況,否則都會被認為是強迫的合意。有沒有任何人認為,即使Parker同意,也不可以殺死他,有嗎?請站起來,告訴我們為什麼。
學生:我認為殺死Parker的原因在於其他的船員希望有一天會獲救,因此殺死他的理由並非斬釘截鐵,因為你根本不知道他們什麼時候會獲救,所以殺害他也是白費。難道你在獲救前要不停的殺害船員嗎?然後最後大家就死光了,因為終究會這樣?
Michael Sandel教授:這個狀況的道德邏輯似乎的確如此,他們會持續挑選最弱的那個,一個接一個,直到獲救為止。他們幸運的在還有三人存活的時候獲救了,如果Parker同意了,這樣是否可被接受?
學生:不,這樣依舊不行。
Michael Sandel教授:告訴我們原因,這樣依舊不對。
學生:首先,我相信吃人肉是不對的,不論如何你都不該吃人。
Michael Sandel教授:所以食人血肉無論如何都是不對的,即使在等待某人死後也不行,依舊會是錯誤的。
學生:至少我個人是這麼認為的。我認為個人的道德判斷很重要,這只是我個人的看法,其它人當然可以不同意我們。
Michael Sandel教授:可以看看他們為何不同意,然後我們可以看看他們的理由是否可以說服你。我們可以試試看,有沒有任何人可以解釋你們被同意與否所改變心意的原因?你是不是可以解釋,為什麼同意與否有這麼明確的道德差異?那麼抽籤呢?這算不算某種程度的合意?請記得一開始Dudley有提議抽籤,假設他們都同意抽簽了,有多少人會說這是可以接受的?假設抽籤的結果是打雜少年抽到,接著發生了前面說到的故事,有多少人會認為這是道德上可以接受的?如果有抽籤的話,看來接受的人數增加了,讓我們來聽聽看那些認為抽籤造成差別的,為什麼呢?
學生:我認為這是基本必須的犯罪的關鍵,在於他們決定眾人的生命比他一個人要重要,我認為這是任何犯罪的基礎,沒錯吧?我的需要、我的慾望更重要,比起你的,我的更重要,而如果他們在眾人同意之下抽籤,某人應該犧牲,這代表他們都同意應該犧牲自己拯救其它人。
Michael Sandel教授:那麼,這樣就合理了嗎?
學生:有些血腥。
Michael Sandel教授:但道德上可以接受?
學生:是的。
Michael Sandel教授:你叫什麼名字?
學生:Matt。
Michael Sandel教授:那麼Matt,對你來說,你介意的不是食人,而是沒有正當程序。
學生:我想你說的沒錯。
Michael Sandel教授:對吧?有沒有同意Matt的,可以解釋更多?為什麼抽籤就讓這件事情對你來說道德上可以接受?請說。
學生:就我的看法,這件事一開始關鍵在於這打雜少年的意見完全沒被考慮,接下來他會發生什麼事情?即使是一開始要不要抽籤都沒問他,不管他的意見就決定了,決定他是要犧牲的那一個。
Michael Sandel教授:沒錯,在真實案例裡面就是這樣。
學生:沒錯。
Michael Sandel教授:但如果抽籤的前提是大家都同意,你認為這樣就可以了嗎?
學生:沒錯,因為每個人都知道會有人犧牲,因為打雜少年甚至不知道有這樣的討論,對他來講根本一點準備都沒有,「我可能就是犧牲的那一個」。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那麼假設每個人都同意了,同意參加抽籤,抽籤之後抽到少年,然後他反悔了。
學生:你已經同意了,就像是口頭約定一樣,既然決定就不能反悔下了決定,如果你知道你犧牲是為了讓其它人活下去,如果別人死了,你知道你也會吃他們的血肉。
Michael Sandel教授:但是你當然可以說,「我都清楚,但抽到的是我。」
學生:我只是認為整個道德判斷的關鍵,是在於沒人問過當事人意見,這才是最恐怖的地方。他根本不知道最後會發生什麼事情,如果他知道會發生什麼事情,至少比較可以了解。
Michael Sandel教授:好,很好,我想聽聽...有些人認為這道德上可以接受,但大概只有Marcus為首的20%。然後有些人認為關鍵在於沒有合意,只要大家沒有同意,不管過程如何,就像Kathleen的看法一樣,抽籤或某種公平過程,在死前沒有經過同意,如果我們加上同意這一關,有更多人會認為這犧牲是道德的。最後我想聽聽即使有了抽籤,即使Parker最後一刻同意,這依舊是不對的人們的看法。為什麼這是錯誤的?我想要聽聽看。請說。
學生:從頭到尾我的立場我都比較認同類型道德論,也有一絲絲可能我會接受抽籤,然後被抽到的人自殺,這樣就不是謀殺了。但我還是認為這兩者都是有缺憾的,而且我也認為他們並不後悔。Dudley的日記裡面寫著,「正當我們吃早餐時」,看起來他似乎,似乎一點也不珍惜別人的性命,這讓我認為我應該...
Michael Sandel教授:因為他一點也不後悔做錯事,所以你想把書丟在他頭上?
學生:沒錯。
Michael Sandel教授:很好,有任何其它的辯護者嗎?誰認為不管有無眾人合意,這都是道德類型上的錯誤?好,請站起來,為什麼?
學生:我認為我們社會的定義中毫無疑問的,謀殺就是謀殺,無論從何角度看,謀殺都是謀殺,我們的社會用同樣的角度評斷謀殺,我不認為在任何案例中謀殺有任何的差異。
Michael Sandel教授:很好,讓我問你一個問題。現在有三個人的性命對上一個人的-
學生:好。
Michael Sandel教授:這個少年沒有家庭,他沒有家屬,其它三個人都有家庭,他們在英國都有家庭,他們有妻有小。想想Bentham的立論,Bentham說我們必須要考量每個人的功利、福祉與幸福,我們必須把它們都加起來,不只是數字,不只是三對一,更是所有家屬加起來對一個人。事實上,倫敦的報紙和當年的主流民意是同情Dudley與Stevens的,報紙還說,如果不是因為關切他們家鄉的親人和家屬,他們絕對不會這樣做的。
學生:但這樣又有何差異?和貧窮的家庭想要養活自己,我認為這毫無差異,我認為無論如何,如果我殺了你只為了讓我自己過得更好,這就是謀殺。我認為我們都應該一視同仁的思考、公平的對待,而不是汙名化,汙名化某些行為,讓某些行為看來更野蠻,而事實上這些根本都是一樣的謀殺,不管跟你家人有沒有關係。
Michael Sandel教授:假設不是三個人,是三十個人?三百個人呢?殺一人救三百人?或者在戰爭時可以救三千人?如果籌碼更大呢?
學生:如果籌碼更大的話怎麼辦?我認為這依然一樣。
Michael Sandel教授:你認為哲學家Bentham的看法,將統合的幸福當作正確與否的判斷是錯誤的?你認為他是錯的嗎?
學生:我不認為他是錯的,但我認為謀殺就是謀殺,不論如何。
Michael Sandel教授:照你這麼說,Bentham就是錯誤的,如果你是對的,他就是錯的。
學生:好吧,那麼他是錯的,我是對的。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謝謝你,做得很好。讓我們先退開這個討論,注意一下反對意見。我們聽到多少反對他們的意見?我們聽到了部分人替他們辯護,主要的辯護理由是狀況的特殊、行為的必要性,以及最直接的,數字才是關鍵。不只數量是關鍵,整體的效果也有影響。他們的親人、家屬,Parker是個孤兒,沒人會想念他,如果你計算整體的效益,計算整體的幸福和痛苦,你可能就會有答案,認同他們所做的是對的事情。然後我們聽說了三種不同的反對意見,我們聽到一種反對意見是說,他們的所作所為就是錯誤的,就像剛剛的討論一樣,類型上就是錯誤的,謀殺就是謀殺,無論如何,即使它增加了社會的整體幸福,也是不對的類型式的道德分析。但我們還是必須要分析,為什麼謀殺在類型道德分類上就是不對的?是不是因為即使是打雜少年也有某些基本權利?而如果這是理由的話,這權利又從何而來?既不是來自於大眾福祉,也不是所謂的整體幸福?問題一,其它人說抽籤會有所不同,Matt認為要有公平流程,有些人被這樣的說法給說服了,這並不是類型式的道德爭論,這背後的理論是人皆生而平等,即使最後會有一個人犧牲也是一樣。而這犧牲是為了大眾福祉,這讓我們又必須分析另外一個問題。為什麼眾人同意某個流程,即使是一個公平的流程,都可以正當化這個過程所導致的結果?第二個和第三個問題,Kathleen所提到的所謂合意,如果打雜少年如同後續補充所說,不在外界壓力之下同意,那麼犧牲他的性命救其它人就是對的。有更多人同意這個看法,但這又引起了第三個哲學上的問題。眾人同意這件事情在道德上有什麼影響?為什麼合意這件事造成道德上這麼大的差異?一個本來錯誤的行為在加上合意的行為後,就變得道德上可以接受了。為了要探討這三個問題,我們必須閱讀一些哲學家的著作。下次我們將會讀Bentham的作品,還有John Stuart Mill這位功利主義哲學家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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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講概要
第1部分-為生命訂價:Sandel提出了一些當代案例中將人類生命訂價的損益分析。這些案例引起一些對於尋求「最大數量最大利益」之功利主義邏輯的反對意見。是否有可能累積所有價值並轉換成金錢估價來比較?
第2部分-如何衡量快樂:Sandel介紹了功利主義哲學家J. S. Mill,他主張尋求「最大數量最大利益」可兼容保護個體權利,並在此功利主義中納入崇高和低下快樂之間的差異。Sandel藉由播放三段類型差異頗大的通俗娛樂短片來測試這個理論:莎士比亞的哈姆雷特、實境秀《誰敢來挑戰》及辛普森家族。
閱讀作業:
J.S. Mill, Utilitarianism (1863)
第二講
Michael Sandel教授:上次的課程我們討論女王起訴Dudley與Stephens一案,在海上救生艇所發生的食人事件,請各位記住這個救生艇的辯論以及支持和反對Dudley與Stephens所作所為的看法。讓我們回頭繼續討論哲學,Jeremy Bentham的功利主義。
Bentham於西元1748年出生在英國,十二歲時他就讀牛津大學,十五歲時他就讀法學院,十九歲時取得律師執業資格,但他從來沒有真正執業,他終身專注於法律學和道德哲學上。上次我們開始思考Bentham的功利主義,它的中心思想是,不管是個人還是政治的道德判斷,道德的最高準則都是追求福祉最大化,或所謂的集體幸福,或是整體平均上的歡愉勝過痛苦,也就是利益最大化之意。Bentham透過下面這個推論得到這原則,我們都受到痛苦和快樂的主宰,這是掌控我們的關鍵,因此所有道德體系都必須考慮這件事。要如何考慮?就是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而這就會引出最大數量最大利益的原則。我們究竟應該最大化什麼呢?Bentham告訴我們是幸福,或更精確說來是利益。利益最大化這個原則針對的不只是個體,還有針對整個社群和立法代表。Bentham問了,究竟何為社群?這是由組成的個體所集合成的,也正因此,在決定最好的政策時,再決定法律或何者為正當之時,公民和立法者們都必須自問,是否已將這政策的所有受益加在一起,減去所有的代價,而正確的就是獲得的總幸福勝過痛苦的選擇,這就是所謂的利益最大化。
今天我想要看看你們是否同意這樣的看法。通常這樣的利益最大化邏輯都是以損益分析之名為之,企業和政府都經常這樣做,通常會牽扯到價值定義,通常各種提案中所謂的利益和耗費的代價是以金錢計價。最近在捷克共和國有個提案,要增加吸煙的附加稅,煙草商Phillip Morris在捷克共和國的業績很好,他們進行了一項損益分析的研究,針對在捷克共和國中吸煙行為的損益如何。分析的結果竟然發現,若捷克公民吸煙政府反而得利。他們是如何得利呢?的確對於公共金融有負面效應,因為捷克政府必須負擔增加的健康照護,這耗費是來自於那些因為抽煙而導致相關疾病的人。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也有正面影響,而這些籌碼會累積在天平的另外一端。而所謂的正面效應,政府從這煙草銷售中所獲得的各種稅收包含了各種煙草製品,但同時也包含了人們早死所省下的健康照護費用,以及人們早死所省下的退休金,同時也節省了收容照顧老人的住所費用,當這所有支出和收益都納入計算後,Philip Morris的研究發現公共財政是淨收益的,對捷克共和國來說收益$147,000,000,在納入了退休金、老人照護、健康照護的扣除後,政府,事實上,每有一人因抽煙早死,就替政府省了一千兩百美金,這就是所謂的損益分析。各位之中的功利主義支持者也許會認為這樣的測試並不公平,Philip Morris受到媒體大幅訕笑,他們為了這個毫無人性的計算而道歉。你也許會說,從功利主義者的角度來看,這裡漏了一樣很明顯的事物,也就是早逝者的價值,以及那些因為肺癌而死的病患家庭損失生命的價值呢?有些損益分析會試著推估生命的價值,其中最有名的是福特的Pinto車案例。
你們讀過了嗎?是在1970年代,你們還記得福特Pinto是什麼嗎?有人記得它是一種車嗎?是台小車,非常受歡迎,但它的油箱有個問題,因為它位在後方,所以一旦遇到後方撞擊油箱就會爆炸,造成一些人的死亡,還有一些因此重傷。這些受害者決定要上法庭控訴,福特在法庭交鋒過程中,沒想到福特根本早知這油箱設計的缺陷,甚至為此做了損益分析,分析如果裝上特殊安全盾來保護油箱避免爆炸,他們做了次損益分析,為了增進Pinto安全所安裝的零件成本,他們計算出來是每個零件十一美金,這是在庭訊過程中出現的損益分析。每台車成本十一美金,有一千兩百五十萬台轎車與卡車,也就是改善安全需要花費總金額一億三千七百萬美金,然後他們計算了把這些錢都花在車上的效益,算出了約會有一百八十人死亡,他們估計每個人的死亡約值二十萬美金,然後一百八十人受傷,每人價值六萬七千美金,以及兩千台車輛毀損的費用,沒有安全裝置而撞毀的車輛每台七百美金,所以利益是四千九百五十萬美金,於是他們決定不安裝這個裝置。不用說,當庭上出現這個備忘錄時,當審判過程出現福特車廠的損益分析表之後,陪審團大為震驚,因此判出巨額賠款。這算不算是功利主義計算的反例呢?因為福特加入了計算人命價值的推估,誰想要替損益分析辯護?替這個明顯的反例辯護?誰有辯護的理由?或者你覺得這完全摧毀了功利主義的運算方式?請說。
學生:我認為他們又犯了同一個錯誤,就像是前一個案例一樣,他們替人命訂價,但又再度同樣沒把受苦的價值算進去,以及受害者家庭的情感損失。我的意思是,家庭失去了收入,但也失去了摯愛之人,而這個價值比二十萬美金要更多。
Michael Sandel教授:沒錯,等等,你說的好,你叫什麼名字?
學生:Julie Roteau
Michael Sandel教授:那麼Julie,如果你認為二十萬美金太低,因為這不包含摯愛之人亡故之痛,以及那些本可共處的幸福人生,那麼你認為應該是多少錢才合理?
學生:我沒辦法給出一個數字,因為我認為人命不可納入這種算式中,我認為人命不可以用金錢來計算。
Michael Sandel教授:照Julie的說法,他們不只太過低估,根本是不該用金錢來計算人命。讓我們再聽聽大家意見。
學生:你得要針對通膨調整
Michael Sandel教授:你得要針對通膨調整,好吧,算是合理。那麼現在的數字該是多少?這是三十五年前了。
學生:兩百萬美金
Michael Sandel教授:兩百萬美金?你覺得應該是兩百萬美金?你叫什麼名字?
學生:Voytek
Michael Sandel教授:Voytek說我們應該把通貨膨脹納入考慮,我們應該要更慷慨一點,那麼你就會覺得這是一個正確思考問題的方式嗎?
學生:我想,很遺憾的.....應該說是可以滿足要有個數字的需求,有數字是很好,但我並不同意...我並不同意,人命可以用數字來衡量。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這是Voytek的說法,他在這個部份不同意Julie的看法,Julie說我們不能替人命加上價值,不能為了損益分析這樣做,Voytek說我們必須這樣做,因為我們總得做出抉擇,其他人的想法如何?有沒有任何人準備好要替損益分析辯護?你可以說他精確或是有用?請講。
學生:我認為如果福特這家公司不使用損益分析的話,他們遲早會沒生意,因為他們將無法賺錢,而數百萬人都無法用他們的車子去上班,無法賺錢餵飽他們的子女,所以我認為如果不運用損益分析將會有更大的利益被犧牲。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你叫什麼名字?
學生:Raul
Michael Sandel教授:Raul,最近有一個關於駕駛使用手機的研究,人們一直爭議在開車的時候是否應該禁用手機,沒錯,相關的資料是大約有兩千人,因此死亡都是肇因於使用手機引發的意外。但是,相關的損益分析,由哈佛的風險分析中心執行,如果你針對使用手機所能帶來的利益,然後將生命給予數值,會得到類似的結果,因為這所帶來的巨大經濟利益,讓人們不會虛度時間,可以在開車時談生意、和朋友討論等等,難道這不代表試著用金錢代表人類性命是錯誤的嗎?
學生:我認為如果大多數的人類想要從某個服務中獲取最大利益,像是使用手機以及手機帶來的便利性,為了要獲得滿意的結果,這是必要的。
Michael Sandel教授:你毫無疑問的是個功利主義者。
學生:是的
Michael Sandel教授:好,好,Raul,最後一個問題。
學生:好
Michael Sandel教授:而這算是Voytek提出的,在決定是否禁止手機的案例中,每條人命應如何訂價?
學生:我不想要武斷的提供一個資料,我是說,現在我認為...
Michael Sandel教授:你希望能夠獲得建議來執行。
學生:是的,我想聽取專家建議。
Michael Sandel教授:但約莫會是多少呢?有兩千三百人死亡。
學生:好吧
Michael Sandel教授:你得要指定價值,才能決定是否禁止用手機所造成的傷亡。
學生:好吧
Michael Sandel教授:你的直覺是多少?一百萬美金?兩百萬美金?這是Voytek的數字,是你認為那樣,對嗎?
學生:也許是一百萬美金。
Michael Sandel教授:一百萬美金嗎?
學生:對
Michael Sandel教授:你做得很好,謝謝你。好,這就是近日來損益分析產生的爭議,特別是牽扯到用金錢定義事物的問題,這更造成進一步的困擾。我現在想要轉向你們的反對之處,因為你們反對的不僅是損益分析,因為這只是目前應用的其中一個版本的功利主義,但對整個理論,整個正確的立論而言,也就是政策和法規的目的是將利益最大化,有多少人不同意功利主義的角度來設定法律和定義所謂的公眾利益?有多少人同意?同意的人比不同意的人多一些,讓我們聽聽批評者的說法,請講。
學生:我主要不能同意的部份是,你不能說某些人,只因為他們佔少數,而就說他們的需求和想法比佔大多數的人較為沒有價值,所以我想,我的問題是,越多人的越大福祉越是正確這件事不能說服我,佔少數的那些人怎麼辦?這對他們並不公平,他們根本沒辦法表示他們的利益。
Michael Sandel教授:很好,這是個有趣的反對理由,你擔心的是對少數人的影響,的確,你的大名是?
學生:Anna
Michael Sandel教授:誰能夠回答Anna對少數派意見的擔憂?你要怎麼回答Anna?她認為少數被給予比較低的評價。
學生:我並不認為如此,因為以個體來說,少數派和多數派的個體都被賦予同樣的價值,只是多數派的數量勝過少數派而已,而我的意思是,你總得做出決定的,雖然我對少數派感到遺憾,但這是為了一般大眾,為了整體利益。
Michael Sandel教授:為了整體利益,Anna,你覺得如何?你叫什麼名字?
學生:Yang-Da
Michael Sandel教授:你要怎麼回應Yang-Da?Yang-Da說你必需將人們的偏好累加起來,而那些站在少數陣營的人的確已經被考慮進去了,你可以給個例子,描述你擔心的功利主義違背少數人的利益,或是不夠尊重少數人的利益?給我們個例子。
學生:好吧,就以我們討論過的那些例子來說,就像那個船難的例子,被吃掉的少年和其他人一樣有權活下去,只因為他在那案例中是少數,也許生存的機率較低,這並不代表其他人有權利吃掉他,只為了讓更多人可以有機會活下去。
Michael Sandel教授:所以,也許有某些權利是少數派依舊擁有的,而這些個體的權利不該因為大多數利益的關係交換掉?
學生:是的
Michael Sandel教授:是的,Anna,這將會是個對你的測驗,在古羅馬時代,他們如果抓到基督徒,會讓他們在競技場跟獅子打鬥取樂,如果你明瞭功利主義的運算法,的確,被丟去和獅子搏鬥的基督徒承受了極端的痛苦,但看看那些羅馬人的總體快樂!Yang-Da。
學生:在那時,我不認為….即使在任何時代…都不能夠數量化那些歡愉,我不認為那些在觀看的人…我不認為政策制訂者會說,一人的痛苦和眾人的歡愉相比,和眾人獲得的歡樂相比…
Michael Sandel教授:但你得承認,如果有足夠多沈迷歡樂的羅馬人,他們將可以獲得的快樂遠勝過幾個被丟給獅子撕咬,承受極端痛苦的基督徒。所以我們反對功利主義有兩個主要的理由,一個是功利主義是否真的尊重個體權利或是少數權利,而另一個則是挑戰整個累積的利益,或是對價值的偏好,有可能累積所有的價值轉換成金錢估價嗎?一九三零年代有個心理學家試過要解決這第二個問題,他試著要證明功利主義者的假設,也就是可以把所有的產品,所有的價值,所有人類關心的事物,都轉化成單一的價值。他針對接受治療的病患做了系列的調查,這是在一九三零年代,他列出一連串不快事物的列表,問他們,「你願意收多少錢來經歷這些事情?」而他持續的紀錄著,舉例來說,把你的一顆上門牙拔掉應該付你多少錢?切掉你一隻腳趾應該給多少錢?吃掉一隻六吋長的活蚯蚓值多少?或者是這輩子之後都住在坎薩斯的農場?空手勒死一隻流浪貓?你知道列表裡面平均最貴的是哪樣?坎薩斯?你說的沒錯,的確是住在坎薩斯。人們說,如果這輩子接下來都要住在坎薩斯,必需要付給他們三十萬美金,你覺得第二昂貴的是什麼呢?不是貓,不是拔牙,不是腳趾,是蚯蚓!人們表示要吃那隻蚯蚓必需拿到十萬美金,你覺得最便宜的是什麼?不是貓,是牙齒,在大蕭條期間人們願意拿僅僅四千伍百美金就拔掉自己的門牙。什麼?這是Thorndike從研究中獲得的結論,任何需求或是滿足既然都有一個定價,就是可以測量的。狗、貓或是雞的性命價值,包含了對他們的喜好、慾望和滿足度,人命的部份也是一樣,只是喜好和慾望部份變得更為複雜,但Thorndike的研究結果如何?這是否支持了Bentham的看法?認為每一樣事物都可以用通用的單一價值來判斷,或者是列表上事物的荒謬性正好暗示了相反的看法?不管我們說的是住在坎薩斯的人生或是蚯蚓,也許我們珍惜和看重的事物價值無法數量化,無法用共通的價值來數量化?而如果真的不行,功利主義的道德觀點又該怎麼辦?這是我們下次會繼續討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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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份
〈前情提要〉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讓我們看看其他部份的調查,也就是什麼帶來最多快樂?有多少人認為莎士比亞?有多少人認為Fear Factor?不會吧,你不是認真的吧。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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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 Sandel教授:上次我們開始思考反對Jeremy Bentham的功利主義的看法,在我們的討論中人們提出了兩種反對意見,第一種反對意見認為,認為功利主義以最多人利益最大化為出發點,因此沒有尊重個人權利,今天我們要辯論的是拷問和恐怖主義。
假設一名恐怖份子嫌犯在事件前一天被捕,你有理由相信這嫌犯有關鍵情報,關於一場將會殺害超過三千人的恐怖攻擊,而你無法從他口中獲得情報,拷問這個嫌犯以便獲得情報,正確嗎?或者你會說這行為不正當,不尊重個人權利,也就是回到我們一開始討論的問題,Charlie Carson的器官移植,這是我們討論的第一個話題。你也還記得我們考慮了一些範例,那些損益分析讓很多人不高興,當這損益分析試著將人命算出價值時,因此又讓我們獲得第二個反對的理由,這質疑我們是否可以將所有的價值轉成同一個單位的度量衡?換句話說,也就是說,是否所有的價值都可以轉換?讓我給你另一個經驗的例子,這是個真實故事,這是個引起問題的個人經驗,至少我們會開始思索,是不是所有的價值都可以毫無損失的轉換,至少是以功利主義的角度來看。
當我還是個研究生的時候,我那時在英國的牛津,他們有純男生和女生的學院,那時還沒有男女混住,而女性學院有反對男性客人過夜的規矩,到了一九七零年代,這些規則很少被執行,也很容易被違背,至少人們是這樣告訴我的。當我一九七零年末到那邊時,開始有壓力要求放鬆這些規定,而這成為St. Anne學院教職員的辯論議題。她們,也就是全女性的學院教師中的年長女性都是傳統派的,她們反對改變這些過去立下的道德規範。但由於時代改變了,而她們不好意思承認自己的道德與年代有關,因此她們把自己的立場轉為功利主義。她們表示:「如果男人過夜,學院的花費將會增加。」你或許會懷疑,「哪有關係?」她們說,「他們會想要洗熱水澡,而這會用掉我們的熱水。」不只如此,她們還進一步爭辯,「我們還必需要更常更換床墊」。改革派為了迎戰這樣的論點,決定採用以下的妥協方案,每名女性每週最多可以接待三個男客過夜,她們並沒有說清楚究竟是同一個人或是三個不同的人,而妥協的部份是,來客負擔五十便士來抵銷學院的花費。第二天全國報紙的頭條是這樣寫的,「St. Anne的女孩一夜五十便士」,這同樣是價值轉換困難之處。
在這個案例裡面是將道德轉換成功利主義的單位,這都是為了說明對功利主義的第二種反對理由,至少是關於價值的那個部份。我們究竟可否用共通的價值,來換算一切所有價值的共通性,以及所有道德的可轉換性,是否都可以轉換成金錢計價?但對於這樣的憂慮,擔心價值和偏好的換算部份有第二個切入角度,為什麼我們要評量所有的偏好,卻不去計算它是正向還是負向的偏好呢?難道我們不該分別高尚快樂和低下的快樂嗎?這部份關於不進行質的比較的看法,有關於人們偏好的價值部份的看法是,這是無關判斷,並且平均的Bentham的功利主義必需考慮每個人的偏好,而且不管他們偏好什麼都必需納入考慮,不管是什麼讓人們幸福都一樣。請記住,對Bentham來說,唯一重要的關鍵是幸福或是痛苦的強度和長度,所謂的「高等幸福和高貴的道德」。根據Bentham的說法,也不過就是製造更強、更久幸福的模式而已,要說明這個看法最有名的類比就是,幸福的量化都是公平的,「圖釘遊戲跟詩歌一樣等級」。什麼是圖釘遊戲?就是某種小孩子的遊戲。Bentham表示,「圖釘遊戲跟詩歌一樣等級」,我認為在這看法背後代表的是潛在的想法,很多人都想要去判斷誰的幸福是比較高級或是更有價值,而這種拒絕判斷的行為有它的吸引力,畢竟,有些人喜歡莫札特,有些人喜歡瑪丹娜,有些人喜歡芭蕾舞,有些人喜歡打保齡球。Bentham的支持者可能會辯解,誰有資格說哪個幸福、哪個快樂比較高尚?誰的幸福又比較有價值或是更高貴?但這樣拒絕做品質上的分別是對的嗎?我們能夠完全拋棄這個想法嗎?某些我們喜歡的事物會比其他的更有價值或是更高貴?想想競技場內的羅馬人,人們憂慮的其中一點似乎是這樣侵犯了基督徒的權利,另外一個反對的主要理由是羅馬人對於血腥的愛好,這種低級、敗壞、缺乏道德的快樂是否應該被考慮納入評量所謂大眾幸福的規劃中?而這就是對Bentham功利主義的反對理由。現在我們轉向試著回應這些質疑的人,晚期的功利主義學者John Stuart Mill。我們現在需要檢證的是,究竟John Stuart Mill對於這些對功利主義的質疑是否有讓人滿意的回答?
John Stuart Mill出生於西元一八零六年,他的父親James Mill是Bentham的門徒,James Mill則是努力的給他兒子John Stuart Mill一個典範教育,相當努力的教育他,John Stuart Mill可說自孩提起就是個天才,他在三歲懂得希臘文,八歲能說拉丁文,十歲他就寫了一本《羅馬法之歷史》,到了二十歲他崩潰了,這讓他抑鬱了整整五年。但當他二十五歲的時候,讓他脫離這憂鬱的原因是遇上了Harriet Taylor,兩人結婚了,並且從此過著幸福快樂的生活。在她的影響之下,John Stuart Mill試著人性化功利主義,他試著做了一件事,他將功利主義的運算式擴大,並且增加希望能夠納入人性的考慮,包含個體的權利以及崇高和低下的快樂之間的差異。在西元一八五九年他寫了一本解釋自由的名著,書內最主要的重點在於替少數和個體的權利辯護。在西元一八六一年,他即將過世前,他寫了本課程閱讀書籍之一的《功利主義》,他清楚的闡釋,功利是道德的唯一標準,他認為這樣的觀點並非是挑戰Bentham的看法,相反的只是更加確認。他說的非常清楚,「唯一證明人們對事物需要的證據,就是證明人們對這些事物的慾望。」所以他依舊認同我們的慾望是道德判斷的唯一標準,但在第二章的第八頁,他認為功利主義者應該可以辨別高尚和低下的幸福,你們之中讀過Mill的作品的人請告訴我,他是如何分別這其中的差異的?功利主義者要如何區別較為崇高的快樂和低下的、基本的、無價值的快樂,請說?
學生:如果你兩者都嘗試過,而你喜歡崇高的那個,這是自然的,永遠如此的。
Michael Sandel教授:很好,沒錯,你的大名是?
學生:John
Michael Sandel教授:John說的是,Mill講的就是這樣的測試,既然我們不能擺脫真實的慾望,既然我們不能跳脫違背功利主義者看法的真正偏好,那麼,哪一種快樂比較高尚或是低級的測試,就是都經歷過這些的人會偏好哪一種?第二章中我們看到一段記述Mill所說的,就是John剛剛描述的,「在這兩種快樂之間,所有經歷過這兩者的人幾乎都會選擇某一種,與任何道德上的責任無關,也就是說,沒有獨立的標準,就可以判別出較為偏好的快樂來。」人們怎麼判斷這樣的論點的?這成功了嗎?有多少人認為,這對於功利主義來說,足以判別高尚和低下的快樂的論點是成功的?有多少人認為這沒有成功?我想要聽聽你們的理由,但在我們討論理由之前,讓我們測試看看Mill的看法,為了要做這樣的實驗,我們將要看看三個通俗娛樂中的片段,第一段是哈姆雷特的獨白,然後是兩個其他的片段,看看你的想法如何。
(影片一)
人是何等巧妙的一件天工!理性何等高貴!智能何等廣大!形容與舉止何等明確和美妙!行動是多麼像天使!悟性是多麼像神明!世界之美,動物之形體,但是,對於我,這塵垢的精華算得了甚麼?人不能使我歡喜。
(影片二)
想像一下你最大的恐懼變成事實。
啊!我被咬了!
每一集有六名參賽者,來自全國各地,在三個極端挑戰中比賽。
喔!
而這些極端挑戰就是用來挑戰參賽者的肉體與精神,六個參賽者,三個挑戰,一個贏家。
沒錯!太棒了!
Fear Factor
(影片三)
嗨,各位喜好賽車的狂熱者。
Flanders,你什麼時候開始喜歡這麼酷的東西了?
我在乎的不是速度感,我喜歡的是那些安全設備,頭盔、安全桿、警告旗。
我喜歡新鮮空氣…看看那些可憐的、在前場的傢伙。
媽呀,Cletus,為什麼你們要停車在我爸媽旁邊?
親愛的,他們也是我的父母。
Michael Sandel教授:我甚至不需要問你們最喜歡哪一個,辛普森家族,誰最喜歡辛普森家族?有多少人喜歡莎士比亞?Fear Factor呢?有多少人喜歡Fear Factor?真的嗎?大多數的人們喜歡辛普森家族勝過莎士比亞,好吧,讓我們繼續調查。哪一個帶來的快樂或是幸福感最高?有多少人認為是莎士比亞?有多少人認為是Fear Factor?不會吧,你不會是認真的吧。真的?什麼?好的,你儘管說吧!
學生:我認為這最有娛樂性。
Michael Sandel教授:我知道,但你覺得哪個最有價值?那個是最高尚的體驗?我知道你認為這個最有娛樂性。
學生:如果只是因為這有娛樂性而是好的,那麼又何必在乎在其他人的觀感中這是不是好的呢?
Michael Sandel教授:所以你是直接切入Bentham的觀點,誰能判斷,而又為什麼要論斷?為什麼不直接累加這些偏好?好的,說的不錯,你的大名是?
學生:Nate
Michael Sandel教授:好,可以,好,那麼有多少人,除了喜歡辛普森家庭之外,它的確是更高尚的經驗?比莎士比亞還要高尚?很好,讓我們再看看支持莎士比亞的投票。有多少人認為莎士比亞更高尚?那麼,為什麼…我想要聽聽個別的意見,多少人喜歡看辛普森家庭,卻認為莎士比亞比較高尚?請說。
學生:我想坐在那邊看著辛普森家庭很有娛樂性,是因為他們愛搞笑,讓我們哈哈大笑,但是有人告訴我們莎士比亞是史上最偉大的作者,我們被教導要如何閱讀他的作品,如何理解他的作品,我們得要被教會如何欣賞Rembrandt,如何賞析一幅油畫。
Michael Sandel教授:但先讓我…你的大名是?
學生:Anisha
Michael Sandel教授:Anisha,當你說莎士比亞比較好時…
學生:沒錯
Michael Sandel教授:你是盲目的相信嗎?你投票認為莎士比亞比較高尚,只是因為文化告訴你這樣嗎?或者是老師告訴你,或是你自己如此相信?
學生:在莎士比亞的案例中不是,但剛剛你用Rembrandt來舉例,我覺得我比較喜歡看一本漫畫書,勝過分析Rembrandt的作品,因為你知道的,有人告訴我這比較偉大。
Michael Sandel教授:所以這樣聽起來,你說的是每種文化通俗的介入和快樂,我們被教導哪些書、哪些作品很偉大?
學生:沒錯
Michael Sandel教授:還有誰?請說。
學生:雖然我更喜歡觀賞辛普森家庭,至少是在現在上課的時候,但如果我接下來一輩子都要看這三個不同的短片,我可不會想要在接下來的一輩子都只看後兩個短片,我想我如果能夠更深層的思考,讓我的思緒能夠思索更深沈的愉悅,更深層的想法。
Michael Sandel教授:告訴我你的名字。
學生:Joe
Michael Sandel教授:Joe,所以如果你接下來的一輩子都會待在坎薩斯的牧場上,只有莎士比亞和辛普森家族,你會偏好莎士比亞?你從John Stuart Mill的測驗中認為,經歷過兩者的人比較偏好的才是高尚?
學生:我可以先說明另外一個案例嗎?
Michael Sandel教授:是
學生:在去年的《神經生物學》雜誌中我們讀到了,如果一隻老鼠能夠自主刺激腦中某處,產生大量的歡愉感,那麼這老鼠會不吃不喝直到死亡,也就是這隻老鼠正在經歷強烈的歡愉感,如果你問我,到底要有強烈的歡愉感,還是一輩子比較高尚的愉快感?我會選擇現場享受比較強烈的歡愉感,我會選擇現在享受強烈的歡愉,是的,我會,我的確會。但如果說是一輩子的話,我相信現場的大多數大多數人都會同意,他們寧願是一個有高尚歡愉的人類,而不是只有短暫強烈歡愉的老鼠,為了要回答你的問題,我覺得可說是證明了,或者說不算證明,我想這個結論是Mill的理論,當大多數的人們被問到想要做什麼時,他們會回答他們寧願獲得高尚的歡愉。
Michael Sandel教授:所以你認為Mill在這裡的看法是正確的嗎?
學生:是的
Michael Sandel教授:有沒有任何人不同意Joe,認為我們的實驗正好推翻了Mill的作法,證明這沒有適當的方法,你無法利用功利主義的框架區分高尚的歡愉,請說。
學生:如果良善只是人們偏好的而已,完全是相對性的,沒有絕對性的定義,那麼一定會有某個社會人們更喜歡辛普森家族,任何人都可以欣賞辛普森家族,但我認為要欣賞莎士比亞需要通過教育。
Michael Sandel教授:好吧,你說這需要教育才能欣賞很多高尚的事物,Mill的觀點是認為,高尚的歡愉的確需要培養和欣賞和教育,他並沒有爭論這一點,但一旦經過培養和教育之後,人們不只會明白高尚和低下歡愉的差距,更會偏好其中較為高尚的選項,這是John Stuart Mill著名的一段文章,「當一個不滿意的人類更勝過當一隻滿意的豬,當不滿意的蘇格拉底更勝過當滿意的愚者,如果愚者和豬對此看法不同,那是因為他們只知道自己的經歷」。在此你試著要將高尚的歡愉和低下的歡愉區分開來,去美術館和窩在家中沙發上喝啤酒看電視,Mill同意,有時候我們會對誘惑屈服,躺在沙發上無所事事,但即使我們因為懶惰而這樣做,我們還是知道在美術館看Rembrandts是比較高尚的,因為我們兩者都經歷過,因為這會刺激我們的高尚人性。
那麼,Mill關於個人權利的回應呢?就某種程度來說,他用的論點是同樣的,這是在第五章中的論點,他說,「我不認同任何依附在想像的標準上之正義理論,除非它們是以利益為基礎。」但他依舊認為以功利主義為基礎的正義「是主要、無法比擬的部份,是所有道德最重要的維繫關鍵。」正義更為高尚,而個人權利同樣被尊重,但完全是仰賴在功利主義的假設上,所謂的正義是某些道德需求的名稱,在考慮到整體之下,在天平上有較高的地位,因為這是社會集體利益,所以位階較高,有更高的強制性,所以正義是神聖的,擁有優先權,擁有特殊性,不是可以隨便跟其他小事交換的事物。但Mill認為最終的原因都是功利主義的考慮,一旦你考慮了人類更長遠的利益,也就是我們全部向前進的目標,如果我們執行正義,尊重權利,長遠來看,社會整體將會變得更好,你覺得這樣有說服力嗎?或者是你認為Mill為了爭辯質化的高尚道德和神聖、重要的個人權利,不慎跨出了功利主義的範疇?我們還沒有完整的回答這個問題,因為要回答人權和正義的問題,必需讓我們從另一個角度切入,我們必需先用非功利主義的角度來分析人權,以便知道它們是否足夠。
至於發明功利主義的Jeremy Bentham,他將此設立為道德和法律哲學的準則。他過世於西元一八三二年,享年八十五歲,但如果你去倫敦,你可以見到他本人。在他的遺囑中,他交代了要把自己的屍體進行防腐作業,展示在倫敦大學,他現在頂著個蠟頭,放在展示櫃裡,穿著他日常的衣服,因為在他死前,Bentham想要回答一個問題,這問題是在他的哲學中經常被提及的,死人能夠對活人有什麼利益?他說其中一個方法是讓自己的屍體可以被解剖學研究,而對於偉大的哲學家來說,不如把自己的屍體保存起來,激勵未來的思想家,你想看看Bentham的屍體現在如何嗎?這是他現在的照片,你看,如果你仔細的看就會知道,他腦袋的防腐過程並不成功,所以他們用蠟製的頭取代,而底下的頭則是被放在一個盤子上,看到了嗎?就在這裡。所以,這個故事的道德意味是什麼?喔,順帶一提,他們是在會議中抬出他來,那是在倫敦大學的董事會議上,會議記錄寫著出席但未投票,這才是生亦哲學家死亦哲學家之理,他至死都遵從自己的哲學原則,我們下次會繼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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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講概要
第1部分-自由選擇:Sandel幽默的以Bill Gates和Michael Jordan為例,介紹了自由意志論者認為重分配稅收政策-即透過向富人徵稅而將財富分配給窮人-就如同強制勞動一樣。
第2部分-誰擁有我?:學生們首先討論支持重分配稅收政策的論點。如果你生活在一個有累進稅制系統的社會,不是有義務繳稅嗎?許多富人不往往是因為運氣或家族財產而致富嗎?一組被稱為「自由意志論者隊」的學生,自願捍衛自由意志哲學論點,挺身與這些反對意見辯駁。
閱讀作業:
第三講
Michael Sandel教授:我們上次結束的時候,正好討論到John Stuart Mill的部分,他試著回應對Bentham功利主義的批評。他在所著作的《功利主義》一書中,試著證明給批評者看,在功利主義的框架中可以分辨高尚和低下的歡愉,可以質化比較不同歡愉之間的高下之分。我們利用辛普森家庭和莎士比亞做了一次實驗,而我們的實驗帶來了一個問題,Mill的分類出現了一個偏好和偉大的問題,因為你們大多數比較喜歡辛普森家庭,但卻大部分認為莎士比亞帶來的歡愉比較高尚,這也是我們的實驗與Mill的看法相衝突之處。那麼Mill在《功利主義》一書第五章中特別強調的個人權利和正義呢?他想要表達的是個人權利值得特別的尊重,事實上,他甚至表示正義是道德中最神聖、最關鍵的一部份,但同樣的挑戰在這裡卻可以替Mill辯解,為什麼正義是我們道德中最重要的聯繫關鍵?他的說法是,長遠來看,如果我們執行正義,尊重個人權利,社會整體長遠來看將變得更好。這樣如何呢?如果我們手上的案例可以證明有例外,剝奪個人的權利事實上長遠來看可以讓大眾過的更好,那麼我們這樣利用人民對嗎?而且還有更進一步的質疑,質疑Mill對於正義和權利的看法。假設功利主義的算式真是如此,真的可以尊重個人權利,而長期來看又可以讓每個人都過的更好,這是正確的理由嗎?這是尊重個人的唯一理由嗎?如果第一堂課中提到的醫生,就這麼把來健康檢查的路人器官拔走,以便拯救五條命,長遠來看的效果反而不好,因為最後人們終將得知這一切,不再來做健康檢查,這是正確的理由嗎?這是不是擔任醫生的你不從健康的人身上取出器官的唯一理由?因為你認為若是這樣利用他,長遠來看會死更多人?或者這是單純跟行為本身的道德性有關?因為對方是個獨立個體,因為如果這個理由成立,那麼甚至Mill的功利主義,就無法確定可以考量這部份了。為了要徹底檢驗這兩個質疑,為了替Mill辯護,我們必需更進一步,我們必需要檢驗,高尚的歡愉有沒有美好人生的理論,可用來分析歡愉價值的獨立道德標準?如果有的話,又是怎麼樣子的?這是其中一個問題。而在正義與權利的例子中,若我們認為Mill傾向人類尊嚴這方面,或者是用不完全功利主義的模式來尊重個人,我們就必需檢證,是否有更強大的權利理論可以解釋,即使Mill也同意的這個傾向,也就是尊重個體的原因之所在,即使功利主義長遠來看是支持的,我們也不該利用個體,今天我們要討論的就是這些強大的權利理論。
這些強大的權利理論認為,個體並不只是為了社會遠大目標效勞的工具,也不是為了要最大化利益而存在,個體是獨立的存在,每個生命都需要各自的尊重,因此,根據這個理論,把正義或是法律當作偏好和價值的總和是錯誤的,我們今天要討論的強大權利理論是自由意志論。自由意志論非常認真看待個人權利,這之所以被稱做自由意志論的原因,因為最基礎的個體權利是自由意志的權利,正好因為我們是單獨的個體,我們不可能迎合社會的所有需求最大的原因,正因為我們是獨立的人類個體,我們擁有最基本的權利,就是自由意志,也就是自由選擇的權利,隨我們歡喜的過人生,只要我們尊重其他人同樣形式的權利,這是最基礎的概念。Robert Nozick是其中一名自由意志論的哲學家,他是我們這課程的閱讀作家之一,他的說法是:個人擁有權利,而這權利是如此遠大,甚至讓人懷疑國家可以做什麼。那麼自由意志論者是如何看待國家或政府的呢?當代國家做的事情,在自由意志論者的看法中,主要有三樣是不公義、不正確的。其中一個是家長式的立法,也就是通過強制民眾保護自己的法律。舉例來說,強制繫安全帶或騎機車配戴安全帽的法律。自由意志論者認為,人們都繫上安全帶也許是件好事,但這應該由他們自己決定,國家或是政府沒有必要強制他們這樣做,沒必要立法要求我們繫上安全帶,這是強迫。
所以第一,不該有家長式的立法。第二,不該有道德式的立法。許多法條是要推廣市民的道德,或者是試著要彰顯整個社會的道德價值。自由意志論者認為這也是違反自由權利的作法,舉個很經典的例子吧!為了推廣道德而做的立法,傳統上一直有類似的立法,防止男同性戀與女同性戀之間的親密關係。自由意志論者說,在這其中沒有其他人受害,沒有其他人的權利受到侵犯,所以國家應該完全不介入,不該推動道德立法來彰顯美德或價值觀。第三種在自由意志論哲學中被反對的立法,是稅收相關的立法,或者任何與財富重分配相關的政策,從富人手中重分配財富到窮人身上。如果你仔細思考,所謂的重分配…自由意志論者認為這就是一種強迫,這也就是一種由政府或多數派執行的竊盜行為。我們說的是民主制度,而受害者是那些剛好賺很多錢,生活過得很好的人。Nozick和其他的自由意志論者認為,國家可以針對所有人都需要的基礎作最基本的稅收、國防、警察、規範合約和產權的司法系統,但就這樣了。我想要看看各位對這第三個規範的看法,也就是自由意志論者對稅收的看法,我想要看看你們之中誰同意,誰不同意,原因為何?但為了讓問題更確實一點,可以清楚看到影響,我們就拿美國的財富分配來討論好了。
以財富分配和先進的民主制度來說,美國大概是世界上最不平等的國家之一了,這算是公義還是不公義?自由意志論者怎麼說的呢?自由意志論者會說,從我剛剛給你們的資料中無法判定是否公義,你無法知道那樣的分配公義與否,你沒辦法只看模式或是分配,或是透過只看結果知道公義與否,你得要知道過程,你不能只看結果或是結局,你得要觀察兩個基本原則。第一個原則是獲取或初始資本的正義,這個意思很簡單,也就是人們是不是公平的取得生財工具?所以我們必需知道,在初始資本取得上是否符合正義,他們用來賺錢的工廠、貨物、土地是不是偷來的?如果不是,如果他們獲取財富的工具是正當取得的,第一原則就被滿足了。第二個原則是市場上的運作,人們交易和購買是否出於自由意志,未經強迫。也就是說,自由意志論者的正義概念與自由市場的概念息息相關,人們是否不偷不搶公平取得生財工具,人們買賣或是否出於個體自由意志,那麼財貨分配就是公平的,否則就是不公平的。為了讓討論可以聚焦,我們就找個實際的例子吧!誰是美國最有錢的人….或說是世界上最有錢的人?Bill Gates,沒錯,就是他,你也會高興的。他的財產淨值是多少?誰知道?數字一定很大,還記得在Clinton時代有爭議的獻金者嗎?給了大筆政治獻金的人獲邀在白宮的林肯房中過夜?我想應該捐兩萬五千美金以上就會獲邀,這是有人計算出來的,就可以獲邀在林肯房過夜。Bill Gates 的財產足以在接下來的六萬六千年每晚都睡在林肯房。有人還算過,你知道他每小時賺多少嗎?根據他們的推估,自從他創辦微軟之後,我想,合理推算他應該每天工作十四小時,用他的財產淨值來推算,大約是一百五十美金。不是每小時,不是每分鐘,而是每秒鐘一百五十美金。也就是說,如果他在上班時,如果他在街上看到一張百元美金鈔票,對他來說不值得停下腳步撿。你們之中大多數人會說,那麼有錢的人應該讓我們抽稅,可以滿足其他人們的迫切需要,缺乏教育或是食物,或者是缺乏像樣的住房,他們比這位首富更需要這個。如果你是一個功利主義者,你會怎麼做?你會用什麼樣的賦稅制度?你會一瞬間把財富重新分配,對吧?因為你知道,如果一個好的功利主義者只拿一點點,對方可能根本不會注意到,但這將可以大幅提昇那些社會底層人的福利和生活。但請記得,自由意志論者說,我們不能夠就這樣累加偏好和滿意度,我們得要尊重...如果他公平的賺錢,根據前面兩個原則,並沒有違反任何人的權利,公平的獲得、公平的轉移,那麼強制課稅就是錯誤的。Michael Jordan並沒有像是Bill Gates一樣有錢,但他過的也不錯,Michael Jordan就是這樣,他一年的收入是三千一百萬美金,他為Nike和其他公司代言的收入是四千七百萬美金,所以他的收入一年共有七千八百萬美金。如果讓他付出,假設是三分之一的收入,給政府來支持正當需求,像是窮人的食物和健康照護,窮人的居住和教育,這就是強制,這就是不正義,這剝奪了他的權利,正是因為如此重分配才是錯誤的。
有多少人認同這個立場,認同自由意志論者的立場?為了試著協助窮人而重分配財富是錯誤的?有多少人不同意,你的論點又是什麼?好的,先從那些不同意的人開始吧!自由意志論者反對財富重分配的立論有何錯誤?請說。
學生:我想那些像是Michael Jordan一樣的人,我們談的是在社會中工作,而他們都從社會獲得了很大的財富,所以也應該要有義務透過重分配的過程回饋給社會。你可以說Michael Jordan努力工作的程度,和那些在洗衣房裡工作十二、十四小時的人一樣努力,只是他賺得更多,我認為如果說這一切都靠他自己努力並非全然公平。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讓我們聽聽自由意志論者的辯護。為什麼對富人收稅照顧窮人在原則上就是錯誤的?請說。
學生:我叫Joe,我收集滑板,我買了一百個滑板,而我居住在一個只有一百人的社會中,只有我擁有滑板,突然間大家都決定要一個滑板,於是他們都跑來我家,拿走我的滑板,他們拿走了我九十九個滑板,我認為這樣不正義,我認為在某些狀況下,忽略甚至寬恕這些不正義,就像是那個船難少年被殺來當食物吃一樣,如果有人生命垂危,也許我們應該忽略那個不公義的行為,但還是要記得,我們依舊在進行所謂的不公義的行為,因為我們拿走了人們的資產或是財物。
Michael Sandel教授:你認為假設對Michael Jordan收33%的稅,來讓窮人有飯吃依舊是竊盜對嗎?
學生:我認為這是不公義的。是的,我認為這的確不公義,但也許我們必需要寬恕這樣的行為。
Michael Sandel教授:但這依舊是竊盜。
學生:是的
Michael Sandel教授:Joe,為什麼這是竊盜?
學生:因為…
Michael Sandel教授:為什麼這跟你收集滑板一樣?
學生:我認為這是竊盜的原因是,至少以我和自由意志論者的觀點,他公平賺到那些錢,所以那是屬於他的,因此剝奪他這些財貨就是竊盜。
Michael Sandel教授:讓我們聽聽有沒有別的意見?誰要想回應Joe?是的,請講。
學生:我不認為這和擁有九十九個滑板一樣,而政府…你有一百個滑板,而政府要拿走九十九個,比較像是你擁有超多的滑板根本用不著,多到你根本沒辦法使用這些滑板,滑板多到你一輩子都用不上,而政府拿走了一些。我認為如果你所在的社會,政府不重分配財富,袖手旁觀人們累積大量財富,多到人們根本無法擁有立足點的平等,所謂的平等立足點在我們的假設狀況中並不存在,在我們真實社會中,這些人會一輩子吃虧。
Michael Sandel教授:所以如果沒有某種程度的重分配,對社會最底層的人來說就沒有真正的機會平等。好的,關於抽稅就是竊盜這件事,Nozick更進一步的討論了,他同意這是竊盜,他比Joe還要主動一些。Joe認為這是竊盜,但只有在極端狀況下符合正義,也許當一個爸爸或是媽媽偷麵包,為了餵飽自己家庭或孩子時算是合理,所以,Joe你認為自己算不算…一個有同情心的類自由意志論者?Nozick說,如果你仔細思考稅收,也就是針對收入拿走一部分,也就是說,這代表是奪走我勞力付出的結果。但如果國家有權奪走我的收入,這不就和國家依法可獲取我部分勞力成果是一樣的嗎?也就是說,收稅就跟強制勞動一樣,因為強制勞動是剝奪我的閒暇、我的時間還有我的努力,就像收稅是奪走我努力賺來的收入一樣。對Nozick和其他自由意志論者來說,重新分配所得的收稅,如同Joe所說的一樣是竊盜,在道德上也如同奪走某人的人生和努力,所以在道德上和強制勞動一樣,如果國家有權擁有我勞動的成果,這也就是暗示了國家實際上擁有我的勞動所有權。而什麼是強制勞動呢?Nozick指出,強制勞動就是奴役制,因為如果我無法擁有我勞動的唯一所有權,這也就代表了政府或是政治社群擁有部分的我,而國家擁有我個人的部分所有權又是什麼意思?如果你認真想一下,這就代表我是個奴隸,我不是自己的主人,這推論讓我們來到自由意志論者最基本的概念,也就是自由意志論者對於權利的看法。這原則是什麼?我是自己的主人,如果你想要認真看待權利這回事,這就是所謂的自我擁有,如果你不同意只把人類當作偏好的集合體,那麼你將會推導出的最基本道德概念就是如此。我們是自己個體的主人和擁有者,因此功利主義才會是錯的,也正是因為如此,才不應該把器官從健康的人身上偷走,你的作法彷彿是,那個人屬於你或是整個社會,但我們實際上只屬於自己,也因此才會應用在立法的部分,我們不該訂立保護我們不傷害自己的法律,或告訴我們該如何活的法律,或是告訴我們應該遵守什麼道德,也正是因為如此,才不應該讓富人繳稅幫助窮人,即使是為了做好事,即使是為了幫助那些因為Katrina颶風而流離失所的人們。你可以要求他們捐款做慈善,但如果你抽他們稅,就像是強制勞動一樣。你能夠告訴Michael Jordan下週比賽不參加,必需去幫助Katrina颶風的受災戶嗎?道德上來說其實是一樣的,所以這一題裡面的籌碼很高。
目前為止我們聽到了幾個反對自由意志論者的看法,但如果你真的想要推翻它,你必需要切入他們真正的邏輯中,也就是說抽稅就和強迫我勞動一樣,而強迫我勞動就是讓我成為奴隸,而如果你不同意這樣的看法,你必需要相信自我擁有的原則。那些不同意的人,請規劃好你的反對意見,下次我們會繼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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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份
〈前情提要〉
Michael Sandel教授:有任何人想要繼續這個觀點嗎?請講。
學生:我覺得當你選擇在社會中生存時,你就放棄了某些權利,因為技術上來說,如果我想親手殺掉某人,只因為他們冒犯了我,這就是自我主權的定義。因為我在社會中生存,所以我不能這樣做。
Michael Sandel教授:Victoria,你是在挑戰自我主權的基本定義嗎?
學生:是的,我認為你不可能真的完全擁有自己,如果你選擇在社會中生活,你就不可能完全不管你身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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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 Sandel教授:我們上次討論到自由意志論,我想要回頭探討贊成和反對的立論,有關收入重分配的部分。但在我們開始討論之前,必需先說明一下最低作為政府的原由。Milton Friedman是自由意志論者的經濟學家,他指出許多我們習以為常的、屬於政府的權力,其實根本不是。那是家長式的立法,他舉的其中一個例子是社會安全。他說人們在能夠賺錢時,存錢準備退休是個好點子,但其實是錯誤的。政府強迫每個人這樣做就是違背人們的自由,因為每個人應該要自己決定當天收入的用途,而不是被強迫因為退休金而存錢。如果人們想要冒險,或是今天想要過爽一點,就算退休時窮困潦倒,這也是他們自己的選擇。他們應該可以自由做出這些選擇和冒這些風險,所以,即使討論到社會福利,也是站在無為政府的對立面,Milton Friedman是這麼認為的。有人認為集合服務,像是警察消防隊等等,終究會造成佔便宜的問題,除非能夠以公共服務的方式提供,但依舊有方法可以避免佔便宜的人,依舊有辦法限制集合服務。像是消防隊,不久前我讀過一則關於私人消防隊的報導,阿肯薩州的Salem防火公司。你可以雇用Salem防火公司,付一些年費,如果你的房子著火了,他們就會來滅火,但他們不會撲滅每個火災,他們只會撲滅雇主的火災,或者是撲滅那些會擴散蔓延危及到雇主的火災。新聞報導描述的是,有一家人之前有雇用這家公司,但忘記繳交年費,他的房子失火了,Salem防火公司的消防車出現了,看著那房子起火,只為了確定這火災不會蔓延。當消防隊長…呃,他其實不是消防隊長…我想他是公司的總裁,他被問到你如何能夠袖手旁觀,看著這人的房子被燒掉。他的回答是:一旦我們確定這火災對會員的財產沒有損傷時,根據我們的規範就必需撤守。根據他的說法,如果公司撲滅所有的火災,那根本就不會有繳費當會員的誘因。這個報導中的家庭試著在現場重新繳交會費,但公司的負責人拒絕了,他說,你不會先弄壞一輛車然後再買保險,所以即使那些我們習以為常,以為是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其中許多部分在原則上可以獨立出來,只提供給那些付錢的客戶,這也就回應了集體服務的問題,以及自由意志論者反對家長式立法的原因。但讓我們回頭來繼續討論重分配的問題。
在自由意志論者的無為政府背後擔心的是強迫的行為,但強迫又有什麼錯呢?自由意志論者的答案是,強迫某些人,為了大眾福祉而利用某些人之所以不正確的原因,是每個人都該擁有自主權,最基本的道德關鍵就是自主權。自由意志論者反對重分配的邏輯,始自於每個人都對自己擁有自主權。Nozick 認為,若社會能要求Bill Gates,或者去要求Michael Jordan,並且以抽稅的方式取走他們部分的財富,整個社會所主張的概念就是集合的物權,對象是Bill Gates或是Michael Jordan,但這違背了我們每人都擁有自主權的基礎概念。我們上次已聽過幾個反對自由意志論者的看法,今天我想要做的是,給予自由意志論者一個機會,一個回應他們所造成的反對論點的機會。有些是他們自己發覺,同意用自由意志論的觀點來回應這些反對意見,所以,如果你是自由意志論者請舉起手,有多少人準備好挺身支持這理論,並且對抗那些反對論?你的大名?
學生:Alex Harris
Michael Sandel教授:Alex Harris在部落格上很受歡迎,Alex請過來,來,請站起來,這是一個自由意志論者的小角落。還有誰?有其他自由意志論者想要加入嗎?你的大名是?
學生:John
Michael Sandel教授:John?
學生:Sheffield
Michael Sandel教授:John Sheffield,還有誰想要加入?還有哪些勇敢的自由意志論者想挺身而出?請,你的大名是?
學生:Julia Rotto
Michael Sandel教授:Julia Rotto,Julia請來這邊加入我們。自由意志隊在集合的同時,Julie, John, Alex,在自由意志隊在這邊聚集的時候,讓我稍稍整理一下我聽到的反對意見,包含在課堂上和在網站上。第一個反對意見…我要下來,我想和自由意志隊談談,反對意見第一條是:窮人更需要錢。這個反對意見很顯而易見,因為他們顯然比Bill Gates和Michael Jordan更需要這些錢。第二個反對意見,收稅並非真的就是奴隸制,至少民主社會並非是奴隸主人,這有議會,有民主制度,Alex你已經在笑了,你很有信心可以回應這一切?由被統治者集體同意的收稅不算是強迫。第三,有些人說,像是Gates這麼成功的人,不都虧欠這讓他們成功的社會?所以應該用繳稅來回報。誰想要回應第一個,窮人更需要錢的那個反對意見?你是?
學生:John
Michael Sandel教授:John,好的,你認為,我來拿著就好…
學生:好的,窮人更需要錢,很明顯我可以用的上那些錢,如果Bill Gates要給我給我一百萬美金,我當然不反對,我是說,我可能會收一千塊,但是到了某個階段你得明白,重分配的好處並不足以平反一開始侵犯物權的害處。如果你仔細檢證窮人更需要錢這個論調,這個論證之中,我們時時違背了,違背了人們擁有自主權的基本原則,正因為我們違背了這個原則,所以不管這樣做是好的,值得稱讚的,甚至是為了某些人生存必要的,我們都不認為這足以成為違背自主權的理由,在前面我們早就用邏輯推導過了。
Michael Sandel教授:很好,所以,我是說,依舊有類似的組織,像是慈善組織,Milton Friedman認為這個論點,也就是Bill Gates如果想要的話,可以參與慈善活動。
學生:沒錯
Michael Sandel教授:但要強迫他這樣做依舊是錯的。
學生:的確
Michael Sandel教授:即使是為了滿足窮人的需求。
學生:的確
Michael Sandel教授:你們滿意這樣的回答嗎?有任何要補充的嗎?
Julie?學生:我叫Julia,我想我也可以補充,我要補充的是,需要某些事物和理所當然該獲得什麼事物是不一樣的。我是說,在理想社會中,每個人的需求都會被滿足,但我們現在討論的是,在社會中我們值得獲得什麼。
Michael Sandel教授:貧窮的人不值得獲得福利,不值得讓我們對Michael Jordan抽稅來補助他們?
學生:依據我們在這邊討論的內容,我不認為值得如此對待。
Michael Sandel教授:好吧Julia,讓我多逼你一點。Katrina颶風的受害者迫切需要照顧,你會認為他們不值得獲得聯邦政府透過抽稅給他們的幫助嗎?
學生:好吧,這問題的確困難,我想這案例是他們需要幫助,而不是值得幫助。同樣的,如果你有某種程度的需求無法滿足,你就會需要幫助。譬如說你沒有食物,或者是沒有地方可以住,這就是需要幫助。
Michael Sandel教授:所以需求和是否值得獲得是兩回事。
學生:的確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誰要回應?請說。
學生:回到第一個段落,我們討論的個體的物產權,產權是由政府建立和執行的,這是一個民主政府,而我們有代表在其中,可以執行和保護這些權利,如果你在按照這些規範的社會中生活,那麼應該是由政府來決定這些資源如何調配,稅收如何分配,因為這是在政府合意之下。如果你不同意,你可以不要在這樣運作的社會中過活。
Michael Sandel教授:很好,請告訴我你的大名。
學生:Raul
Michael Sandel教授:Raul指出,事實上他使用的是第二點的內容,如果收稅是被統治者的共同合意,這就不是強迫,是合法的。Bill Gates與Michael Jordan都是美國的公民,他們可以投票選議員,他們也可以和其他人一樣投票決定政治方向,誰想要回應這個問題?John?
學生:基本上,在這案例中,自由意志論者反對的部分,基本上是中間的八成人口,決定頂層的一成人口如何對應底層的一成人口。
Michael Sandel教授:等等等等,John,大多數是個關鍵,你不相信民主制度嗎?
學生:這個…但到了某個程度…
Michael Sandel教授:你難道不相信…我是說你提到八成這個數字,一成的人數,什麼叫做多數決?就是佔大多數的意思。
學生:的確,但是在民主制度中…
Michael Sandel教授:你不支持民主制度嗎?
學生:我是支持民主制度的,但是…等等,等等,等等,民主和多數暴力是不一樣的。
Michael Sandel教授:多數暴力?
學生:的確是多數暴力
學生:在一個開放的社會中,你可以透過民意代表來解決這個問題,而如果被統治者的大多數不同意你,你會知道,你得要選擇居住在一個社會中,而這個社會運作的模式是由大多數人決定的。
Michael Sandel教授:好吧,Alex,談談民主制度怎麼樣呢?
學生:我擁有一張票,和我是擁有五十萬票支持的議會代表是不一樣的,就像是我替自己決定如何使用我的物產權是一樣的。我是水桶裡面的一滴水。
Michael Sandel教授:而你有可能輸掉投票。
學生:的確
Michael Sandel教授:而他們會接著…
學生:我會..我現在沒有決定賦稅與否的權利,如果我不繳稅,他們會把我關起來或是叫我滾出國。
Michael Sandel教授:但Alex,Alex,讓我說個民主的故事,看看你會怎麼覺得。我們居住在一個民主社會,這裡擁有言論自由,你可以在競選演說中說服你的選民,收稅是不公義的,並且試著獲得大多數支持?
學生:我不認為人們只為了不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就應該去說服兩億八千萬的同胞,我認為應該不需要說服兩億八千萬人民,而讓民眾就可以保護自己的權利。
Michael Sandel教授:也就是說你徹底反對民主體制嗎?
學生:我…不。我只是相信一個非常受限制的民主制度,而憲法應該非常明確的限制,限制哪些決定應該透過民主流程。
Michael Sandel教授:好吧,所以你說的是民主制度很好,只是不應該牽扯進基本權利。
學生:是的
Michael Sandel教授:而且我認為你可能會贏。如果你要去競選演說,讓我加一個部分,加入到你的論點裡面。你可以說把經濟爭辯和抽稅議題擺一邊,假設我們的宗教自由受到威脅了,那麼Alex,你可以在競選演說中說,大家一定都會同意,我們不該把個體的自由拿來投票。
學生:的確,也正是因為如此。我們會有憲法修正案,也就是為什麼我們要讓修正憲法如此困難的原因。
Michael Sandel教授:所以你認為私有財產權利...Michael Jordan保有所有他賺來的金錢的權利,至少說他保護不做財產重分配的權利和其他的權利同等重要,像是言論自由、宗教自由,這些權利應該要超越多數人的立場。
學生:完全沒錯。我們擁有言論自由的原因是,我們擁有自主權可以發出自己的聲音,用我們選擇的方式。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很好,好的,那麼…好的,誰要回應這個論點?有關民主制度…好的,上面,上面那一位。
學生:我認為把宗教和經濟相提並論是不妥的,Bill Gates為什麼可以賺這麼多錢,是因為我們居住在一個經濟和社會都穩定的環境,如果政府不照顧那10%的窮人,不透過稅收照顧他們,那麼你會需要更多預算來讓警察打擊犯罪,所以不管如何稅收都會被收取,以便來提供你們所謂的政府提供的必需品。
Michael Sandel教授:你的大名?
學生:Anna
Michael Sandel教授:Anna,讓我這樣問,為什麼宗教自由和Alex所認為的私有財產,和保有所賺取錢財的權利有所不同?這兩者之間有何不同?
學生:因為你不能夠…如果社會不穩定,你不可能賺到錢或是擁有財產,而這與宗教截然不同。宗教是非常個人的,你可以自己一個人在你家進行,我要信仰我的宗教是不會影響到另一個人的,但如果我貧窮而且走投無路,譬如說我可能為了養活家庭而犯罪,這就會影響到他人了。
Michael Sandel教授:很好,謝謝你。如果有人偷一條麵包,只是為了餵飽他飢餓的一家人,這樣有錯嗎?
學生:我認為這是…
Michael Sandel教授:先讓你們三個人簡單投票,你認為這是錯誤的。
學生:是的
Michael Sandel教授:John?
學生:這侵犯了物產權,是錯的。
Michael Sandel教授:即使是為了救一個飢餓的家庭?
學生:我是覺得一定有別的解決方案,而以正義角度來看,不對,等等,等等,在你們大笑之前,在將偷竊合理化之前,你們得要看看侵犯了我們已經同意存在的權利,自主權,擁有自己財產的權利。我們同意財產權的概念…
Michael Sandel教授:好吧,我們同意這是偷竊。是的,我們同意這是偷竊,那麼財產權在這裡不是關鍵。
學生:好吧,但是…
Michael Sandel教授:但為什麼即使偷竊只是為了餵飽你的家人也是錯誤的呢?
學生:就像是在第一個你問的問題我所做的回答,一個行為的利益並不能讓那個行為正當化。
Michael Sandel教授:那什麼會呢?Julia,你的看法?偷一條麵包餵飽你飢餓的家人,和偷一罐藥讓你的孩子活下來?
學生:說老實話,我是覺得可以的,即使是從自由意志論的觀點來看,我這麼想,你可以把金錢從擁有很多的人那邊拿走給那些需要的人,但也有個體為了拯救自己的性命而行動,我想你可以說他們一樣有自主權,他們也同樣負責保護自己,讓自己活下去,所以,即使從自由意志論者的立場,這也許是可以的。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這樣很好,很好,好的,那麼那第三個論點呢?那些成功的人,那些富有的人都虧欠別人,他們不是都靠自己一人,他必需要和其他人合作,因此他們虧欠這社會,歸還的方式就是繳稅,Julia,你想要回應嗎?
學生:好的,我認為這不是虧欠這社會,他們變得有錢的原因,是因為他們做了某些這社會極度看重的事,我想這應該是社會已經獲得報酬了,所以我認為這樣已經打平了,他們提供服務給這個社會,而社會回報以財富,所以我認為…
Michael Sandel教授:說的清楚一點,在Michael Jordan的例子裡面…為了說明你的論點,幫助他賺錢的人,像是他的隊友,他的教練,教導他如何打籃球的人,但你的意思是他們都已獲得應得的報酬了。
學生:的確,而這個社會看他打籃球就獲得了很大的愉悅感,我想他是這樣歸還虧欠這社會的債務。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很好,誰願意回應這個論點?請說。
學生:我認為這裡的假設有點問題。一個居住在社會中的人可能就沒有自主權了,我認為當你居住在這社會中時,你已經放棄了這權利。我的意思是,技術上來說,如果我因為有人得罪了我,就可以出門去殺人,這叫做自主權。但因為我居住在一個社會中,我不能這樣做,我想這就和如果我有更多錢,如果我有可以救人命的資源,難道政府不該從我手上拿走它嗎?因為我居住在社會中,所以自主權是有限的,我得要考慮身邊的人。
Michael Sandel教授:也就是說你在質疑…你的大名是?
學生:Victoria
Michael Sandel教授:Victoria,你是在質疑所謂自主權的基本定義?
學生:沒錯,我認為你並不可能真的擁有自主權,當你選擇要生活在社會中,你更不可能忽略身邊的人。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我想要趕快獲得自由意志論者隊針對最後一點的回應。最後一個論點奠基於Victoria的看法,她認為我們沒有自主權,因為Bill Gates的財富,Michael Jordan的驚人收入,都不是完全靠他們自己的,這是很多個幸運累積起來的,所以我們不能說他們在道德上應得這所有的收入,誰想要回應?Alex?
學生:你當然可以說這個例子裡面不是…他們的財富和他們的內心善良不成比例,但這並不是道德相關的議題,關鍵是他們獲得的一切都是透過人們自由決定要交換的行為,通常是拿個人的資產交換其他的服務。
Michael Sandel教授:很不錯,我要試著總結我們討論所學到的部分,但首先讓我們感謝John, Alex,和Julia非常好的表現。剛剛在討論快結束的時候,Victoria說出了關鍵,她挑戰了自由意志論者這個階段的邏輯,她認為,我們其實並沒有完整的自主權,如果你不認同自由意志論者反對重分配的論點,這就是一個誘因,讓你挑戰自由意志論的邏輯,也就是最早、最簡單的挑戰,也就是為什麼人們爭論稅收這件事,是不是在道德上等同強迫勞動。但那在自由意志論者論點背後的真正重要的關鍵、精神和原則呢?我們是否真的擁有自主權?或者是如果我們想要避免,自由意志論者所謂的社會正義是犧牲某些人的權利,為其他人的福祉,或是為了整個社會的福祉?自由意志論者對抗功利主義者,不認同他們把人們當作幸福的集合體,他們抵抗功利主義利用人們的邏輯,所使用的強大信念就是我們都是自己的主人,這就是Alex、Julia 與John和Robert Nozick的看法。如果正義理論將權利和自主權納入考量,那又會有什麼結果呢?難道這代表著我們又回到功利主義的邏輯,人們是偏好的集合體,所以應該把胖子推下橋?Nozick自己並沒有完整建立起自主權的概念,他從另外一位早期哲學家John Locke借了部分的概念。John Locke推論出在國家之下的私有財產,所用的系列邏輯非常接近Nozick以及其他自由意志論者所使用的邏輯。John Locke認為私有財產誕生於當我們將勞務和無主事物混和在一起時,我們開始對那些事物擁有所有權,理由呢?理由是我們擁有我們自己的勞務權,而那個理由呢?我們是自己的主人,我們擁有自主權,因此,為了要檢證自由意志論者的論點,我們擁有自己的所有權,我們必需轉向英國政治哲學家John Locke,並且檢驗他的論證,我們下次將會討論他對私有財產和自主權的看法。
  
第四講概要
第1部分-這片土地是我的:哲學家John Locke認為,個體有一定的權利-即天賦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權-這是人類在「自然狀況」下,即政府和法律創造前就被賦予的。根據Locke所說,我們擁有的自然權利受到自然規範限制,因此既不能夠被放棄,也不能夠從他人身上被剝奪。
第2部分-合意的成年人:如果我們都有不可剝奪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權,政府怎能僅依多數表達的共識來執行稅法?難道這不算未經同意剝奪某些人的財產?Locke的回應是,當我們選擇生活在一個社會,我們就「默許」遵守多數決的稅法。
閱讀作業:
John Locke,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1690)
第四講
Michael Sandel教授:今天我們討論的主題是John Locke,表面上看起來Locke是自由意志論者相當強而有力的盟友,首先,他和自由意志論者一樣相信,有某些基本的個體權利是如此重要,即使是政府,甚至是有選舉代表的政府,連民主選出的政府都不能夠超越這些權利。不僅如此,他還認為這些基本權利包含以下幾項,天賦的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更進一步的,他還認為財產權這項權利不只是政府或是法律所創造出來的,財產權是天賦的權利,是在任何政治措施之前即有的權利,這個權利和每個個體成為人類權利的緊密連結,即使早在政府組織出現之前,早在國會和立法出現之前,早在法律被制訂來定義權利,並保護權利之前就存在。
Locke說,如果要瞭解什麼叫做天賦權利,我們必需想像一個狀態,Locke指的是在法律和政府之前的狀況,也就是自然狀況下。他說在自然狀況下,就是所謂的自由狀態,人類生而自由平等,沒有任何天生的高下之別,沒有人一生下來就注定是國王,或其他人注定是奴僕,我們在自然狀況下皆自由平等。在自由和受限的狀況下,他認為其中依舊有所不同,因為即使是在自然的狀況下,還是有某種規範存在,這不是那種民意代表的立法,這是自然規範,而自然規範在我們即使自由的狀態下還是可以規範我們,即使我們在自然的狀況下依然如此。那限制是什麼呢?自然規範唯一的限制,就是那些我們擁有的自然權利,既不能夠被放棄,也不能夠從他人身上被剝奪。在自然規範下,我既不能奪取他人的生命、自由或是財產,我也不能放棄自己的生命、自由或是財產,即使我是自由的,我也不能違反自然規範,我不能自由結束自己的性命,或是把自己賣為奴隸,或是讓別人擁有對我的絕對宰制權。那麼,這個你會認為是最低限制的規範,又是從哪兒來的呢?Locke告訴我們這是哪裡來的,他有兩個答案,下面是第一個答案:「人類乃是一無限睿智、無比大能的創造者,也就是上帝所打造的,人類都是神的資產,被創造出來是上帝的旨意,而不是為了滿足彼此。」這是回應為什麼我們不能放棄我對於生命、自由和財產的權利,因為嚴格來說這不是我們的權利,畢竟你是上帝的創造物,上帝比你自己更有權利擁有你。
當然,你會說這個答案實在不夠讓人滿意,特別是對那些不相信神的人,Locke對他們有什麼說法呢?以下是他的論述,這是他的邏輯:如果我們認真的判斷何謂自由,我們將會被導向自由的真義並不是恣意妄為。我想當Locke這樣說的時候,他的意思是,「自然狀態有自然法則管理,而這個自然法則教導人類,所有人類皆平等且獨立,不可傷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財產。」Locke的說法產生了一個矛盾的弔詭之處,特別是在權利部分。一部份讓人覺得熟悉,但另一部份卻讓人覺得陌生,也就是我們的自然權利是不可分離的。什麼叫做不可分離?也就是我們沒有資格捨棄這些權利,你不能夠放棄、送人或是與人交易掉這些權利,就像是機票一樣,它是不能轉給他人使用的,愛國者隊或紅襪隊的門票也是一樣,不可以轉換的票就是無法捨棄的,我擁有他們的權利是受限於自己使用,也就是說我不能夠交易掉這些權利,換句話說,一個不能分離、不能轉換的權利讓我的所有權不夠全面,但就不能分離權利的另個角度來看,特別是當我們考慮到生命、自由和財產時,不能分離的權利在Locke的看法之中,反而更讓權利更深刻的屬於個體,也就是所謂的不可分離。我們在美國獨立宣言中看到Thomas Jefferson從Locke的哲學中獲得啟發,對生命、自由不可分離的權利,Jefferson並且對Locke加以補充,追求幸福也是不可分離的權利,這是我的根本權利,我自己甚至都無法拿來交易或是放棄。
因此,這些就是我們自然擁有的權利,在任何政府體系出現之前就有的。在生命和自由的例子裡,我不能奪走自己的生命,同樣的也不能讓自己變成奴隸,當然更不能奪走別人的生命或讓別人變成奴隸,或是強迫別人當奴隸。但財產權的部分又是怎麼運作的呢?因為這在Locke的論述裡面是很關鍵的,財產權在任何政府出現前就存在,但是在任何政府出現前,私人的財產權這件事情要如何存在呢?Locke著名的回答在第二十七段中:「每個人都擁有自己這項財產,除了他自己之外別無他人有資格擁有,他身體付出的勞動和雙手的創作,我們都可以說無庸置疑是屬於他的。」所以,他就和稍後的自由意志論者一樣,從我們擁有自己的概念轉向我們擁有自己的財產權角度,以便能夠連結我們擁有自己的勞務所有權的概念,從那邊擴張整個思想,也就是把我們的勞務和任何無主物結合,就成了我們的財產。「不論任何他從自然狀態下改變的事物,並且讓他和自己的勞務結合,和他自己原先擁有的事物結合,這就成了他的財產。」為什麼?因為勞務這項事物毫無疑問的是提供勞務者的財產,因此僅有提供勞務者擁有他混合或加入勞務的自然物的財產權,然後他又補充了一個很重要的概念:「至少有充足讓他人可以取用之處。」
但我們所獲得的財產不只是大地產出的果實,不只是我們狩獵的鹿,我們捕捉的魚,也包括了我們耕種土地所得的馬鈴薯,我們擁有的不只是馬鈴薯,還包括了那塊大地、那些泥土,人類只要能夠翻土、種植、提升、培養使用這塊土地,就是他的財產,他用他的勞力擁有這塊土地,也因此,權利是不可分割的這個概念讓Locke和自由意志論者有所不同。自由意志論者想要說我們絕對擁有自己,因此我們在擁有自己的前提下可以為所欲為,Locke對這樣的觀點並不是最好的盟友。事實上,他認為如果你認真對待自然權利,你就會得到那些權利必然有某些限制的結論,限制你如何利用我們的自然權利,這些限制可能是來自上帝或是理性,或是對於真正自由的詮釋,這也代表認知我們的權利是不可分割的,而這就是Locke和自由意志論者的分別。但當我們談到Locke的私有財產看法時,他又看起來像是個很好的盟友了。因為他對於私有財產的論述始自於我們是我們自己的擁有者,因此我們擁有自己的勞動所有權,因此我們擁有我們的勞動產出所有權,也因此包含了我們收集和狩獵的產物,也包含了我們所擁有、耕種和照顧的土地,和其上所收集到的所有產物。
有些例子可以說明這裡的道德直覺,我們的勞力可以將無主物擁有,不過有時這部份有些爭議,有個關於富有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爭論,是貿易相關的智慧財產權問題,跟最近討論的藥品專利法規有關。西方國家,特別是美國是這麼認為的…「我們擁有一個巨大的製藥產業,研發各種新藥,我們認為世界上所有國家都應該要尊重專利權。」然後,發生了南非的愛滋病危機,而美國的愛滋藥品極為昂貴,遠超過大部分非洲人能夠負擔的價格,於是,南非政府表示:「我們準備要購買另一個版本的愛滋病抗病毒藥,只花原先價格的極少比例就可以買到,因為我們找到一間印度藥廠,他們找出製造這藥的方法,只要我們不遵守該項專利權,我們只要花原先成本的極少比例就可以拯救人命。」然後美國政府說了:「不行,這家公司投資研發才開發出這種藥品,你不能連專利授權費用都不付,就自行製造一大堆這種藥品。」因此爭議就產生了,美國藥廠試著控告南非政府,阻止他們購買藥廠眼中的盜版愛滋藥,最終製藥產業放棄了,他們說:「好吧,你可以這樣做。」但這個爭議是有關於財產權到底如何?就某個角度來看,是跟智慧財產權、製藥專利有關,這是所謂自然狀態的終極邊疆,因為國家之間並沒有針對財產權和專利權的統一法律,大家可以恣意妄為,直到有某種程度共識,有某種國際共識才能夠讓人們遵循。Locke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主張,以及它是在政府和法律出現之前就存在這樣的看法,要如何套用到這裡?是成功的嗎?有多少人認為這是很有說服力的?請舉起手來。有多少人覺得這沒有說服力?好的,讓我們來聽聽批評者的聲音。Locke認為財產權可以在沒有共識的前提下產生的錯誤在哪?請說。
學生:是的,我認為這是符合歐洲文化規範的,美國原住民可能沒有耕種美國土地,但當他們抵達美洲大陸時,他們就對美洲的發展產生貢獻,而這原先是不可能在該群人手上發生的。
Michael Sandel教授:所以你認為這是對私有土地制度的辯護?
學生:是的,因為這讓第一次獲得土地的問題複雜化,如果你只著重照顧這塊土地的外國人的到來。
Michael Sandel教授:我明白了,你的大名是?
學生:Rochelle
Michael Sandel教授:Rochelle?
學生:沒錯
Michael Sandel教授:Rochelle說這樣符合了財產權出現的狀況,符合北美在歐洲大移民時所發生的狀況,Rochelle,那麼,你認為這樣的狀況符合撥地的政策嗎?
學生:的確,因為我認為他也在為獨立革命辯護,我認為他也在試著…替殖民辯護。
Michael Sandel教授:這倒是個有趣的歷史推論,我想有很多可以討論的,但你覺得他的論點夠有說服力嗎?因為如果你的看法是正確的,那麼從美國原住民手中拿走北美洲的土地就是正確的,如果這是一個好的論點,那麼Locke給了我們一個正當化的理由,如果這個論點不對,那麼Locke只是給了我們一個在道德上說不過去的邏輯推論。
學生:我傾向第二個…
Michael Sandel教授:你說你傾向第二個說法?
學生:但我也是這麼認為的。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那麼讓我們聽聽看是否有辯護方的意見。針對Locke對私人財產的看法,如果各位可以解釋Rochelle的擔憂則是更好,也就是這不過只是一個辯護方法,正當化美國殖民者從原住民手上奪走土地的行為,只因為他們沒有圈地,有人願意為Locke在這點辯護嗎?你要替Locke辯護嗎?
學生:你們指控他只是替歐洲人正當化,正當化屠殺北美原住民的行為,但誰說他在為此事辯護?也許歐洲殖民的行動並不正確,也許這是他說過的戰爭狀態,也就是他的政府論次講中所提到的。
Michael Sandel教授:美洲原住民和殖民者的戰爭,這可以說是一個戰爭狀態,我們只能通過協商或是合意才能夠脫離其中,這也是要解決這個…
學生:是的,雙方都必需要同意和執行,包含後續的所有一切。
Michael Sandel教授:但如果…你的大名是?
學生:Dan
Michael Sandel教授:但是Dan,Rochelle在第二十七節時是怎麼說的?然後在三十二節的指定土地,如果有個論點可以正當化殖民者的分地行動,分地並讓其他人不能擁有,你認為那樣的論點是好論點嗎?
學生:這難道不是暗示了美國原住民已經做了類似的事情嗎?
Michael Sandel教授:美國原住民其實是獵人跟採集者,他們並不圈地,所以我認為Rochelle在此的看法頗有一番玄機,我想做的是…Dan,請講。
學生:同時,他還認為撿拾橡實、蘋果甚或是殺死水牛都必需在某塊土地上進行,而你付出的這些勞力就圈起了那塊土地,以定義上來看,或許他們沒有用小木柱來圈地…
Michael Sandel教授:但他們的確在用這塊地。
學生:是的,透過Locke的定義,你的確可以說…
Michael Sandel教授:因此,也許在Locke的定義下,美國原住民可以聲稱擁有土地所有權。
學生:但是,的確如同他們說的,Locke並沒為他們辯護。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很好,另一位Locke的辯護者,請講。
學生:我的意思是,為了要替Locke辯護,他的確有說,某些時候…你不能夠奪取其他人的土地,舉例來說,你不能夠佔有眾人共有的財產,舉例來說,像是美國印地安人,我認為他們已經有了文明,而且會共享土地,所以這正符合他的說法,就像是英國人民共有的財產你不能佔有一樣,這是每個人共有的。
Michael Sandel教授:喔,這很有趣,非常有趣。
學生:同樣的,除非你能夠確定還有其他土地可以讓其他人取得,否則你也一樣不該佔有土地,如果你要佔有共有土地,你必需要確認你只要佔有之後,還有足夠的土地留給別人使用。
Michael Sandel教授:沒錯。
學生:而且這些土地的品質還必需跟你所佔有的一樣。
Michael Sandel教授:的確,Locke的確這麼認為,大地上的私有財產權關鍵在於供給有同樣品質和無限的數量可以提供給別人。你的大名是?
學生:好的,我是Feng。
Michael Sandel教授:那麼Feng,你在某個角度同意Dan的看法,也就是Locke的體系架構中可以說明美國原住民的行為,這個問題更進一步了。如果私有財產權是天賦,而不是被創造出來的,如果這是我們在政府出現前就擁有的,那麼這個權利要如何限制正當政府的行為?最後,為了要知道Locke在國家概念上,到底是自由意志論者的盟友,或者是自由意志論者的批評者,我們得要質疑的就是,當我們進入社會時,我們的自然權利又是如何改變?我們知道我們進入社會是經過合意的離開自然狀況,接受多數統治接受法律系統管制,人類的法律,但這些人類的律法只有在他們尊重我們的自然權利和不可分割的權利時才有正當性,尊重我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權,不管是多麼民主的議會或是代表體系,都不能立法違背我們的自然權利,也就是說沒有法律可以侵犯我們對於生命、自由和財產權的所有權,這似乎看起來是站在政府受限的概念上,這會讓自由意志論者覺得很高興。但是,可別高興的那麼早,因為對Locke來說,自然權利依舊存在,Locke堅持即使在政府出現後,自然權利依舊存在,政府權利的確受限,因為它所被創造出來的,目的就是保障我們的財產。即使如此,我們也必需清楚知道什麼是我們的財產,什麼是尊重我們的生命和自由,這些都是交給政府去定義的,有財產權,必需尊重生命和自由,也是限制政府的原因,什麼樣的行為算是尊重我的生命和財產,這則是交給政府決定和定義,怎麼會如此呢?Locke是否自我矛盾了?或者這裡有著重大的不同?為了要回答這個問題,而答案足以決定Locke是否符合自由意志論者的觀點,我們必需仔細查證,對Locke來說,到底什麼樣的政府算是合理且正當,下次我們再回來繼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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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份
〈前情提要〉
Michael Sandel教授:Nicola,如果你覺得自己不會被抓到,你會繳稅嗎?
學生:我想不會,我寧願有個系統,讓我可以把錢交給我支持的部分政府,而不是繳稅支持整個政府的行動。
Michael Sandel教授:在四月十五號繳稅日那天,你寧願處在自然狀態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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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 Sandel教授:上次我們開始討論Locke所謂的自然狀態,他對於私有財產的看法,他對於正當政府的理論,也就是基於共識的政府,並且極為受限。Locke相信某些基本的權利,而這些權利會限制政府的行為,而他相信這些權利是自然權利,並不是由政府或是法律所賦予的,所以,Locke最大的哲學實驗,就是他是否能夠找出一種權利,這種私有財產權不需要共識,產生於政府和立法單位出現定義財產權之前,這是他的問題,這是他的說法。Locke認為財產被創造的過程,不只是我們收集和狩獵的事物,而是土地本身,前提是要有同樣數量和品質的土地提供給他人,今天,我想要討論所謂共識的問題,也就是Locke的第二個精彩概念。私有財產是第一個,共識是第二個,什麼是共識的結果呢?我們在這裡討論過共識和合意的概念,從第一週的時候就開始了,各位還記得,當我們討論是否該把胖子推下鐵橋時,有人說:「但他並沒有同意犧牲自己,如果他對此有共識了,一切將會不同。」或者當我們討論那個船上的少年時,我們討論到他被殺、被吃的時候,有人說,「如果他們合意要抽籤,那麼一切就都不同了,這應該就可以被接受。」
我們過去一直有討論到共識這件事,而John Locke是對共識最有認知的哲學家之一,對道德來說,共識是個很熟悉的點子,對政治哲學來說也是,Locke認為所謂的正當政府就是以共識奠定的政府。現在誰會反對他?當政治哲學家的看法和Locke一樣,在現時的社會中隨處可見時,會讓人很難弄清楚,或是覺得他們很有趣,但是,在Locke對於共識的看法中,有些謎團和奇異之處,而以此為正當政府的基礎又會有些爭議,因此我們今天就正是要討論這個部分,其中一種測試Locke共識論是否合宜之法,同時測試它的困惑之處,這方法就是推論,到底依循共識建立的正當政府能夠做什麼,有什麼樣的權力。根據Locke的說法,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需要回顧自然狀態是什麼。請記住,所謂的自然狀態,也就是我們加入社會所必需放棄的,也就是共識開始產生之處。為什麼不繼續留在自然狀態?為什麼要費心成立政府?看看Locke對這樣的質疑是怎麼解答的。
他說在自然狀態下會有些不方便,這些所謂的不方便是什麼呢?最主要的不方便之處在於每個人都可以執行自然法則,每個人都是執法者,或說每個人都是Locke所謂的自然法則行刑者。如果有人違背了自然法則,他就是犯法者,不會跟他說理,你可以直接處罰他,而且在自然法則的狀態下,你可以不用擔心處罰的程度和流程。你可以殺死他,你當然可以殺死追殺你的人,這是正當防衛,但處罰對方的權力,在自然狀態下每個人都可以處罰對方,你不只可以處死那些想要殺死你的人,你也同樣可以處罰試圖偷竊你東西的賊,因為那也同樣被認為違背自然法則。如果有人偷了第三方的東西,你也可以去追捕他,為什麼?違反自然法則本身就是犯罪行為,那狀況下沒有警察、沒有法官、沒有陪審團,每個人在自己的案件中都是法官。而Locke觀察到,當每個人都是自己的法官時,他們通常會開始濫權,在自然狀態之下,這就是所謂的不方便之處。人們會越做越過火,這是犯罪,這是懲罰,在你還沒注意到的時候,大家都對自己的權利保障感到不安,對那些不可分離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權感到不安,他用非常嚴厲和悲觀的角度,描述你對那些違反自然法則之人可以做的事情,「人類會摧毀另一個對他宣戰的人,就和他會殺死狼或是獅子一樣的理由,這樣的人類除了暴力和力量之外,別無其他法則。」仔細聽著:「所以應該被當作毒蛇猛獸,這些危險的猛獸,只要你落入他們手中,定會將你毀滅。」所以你必需先下手為強。
一開始看起來很良好的自然狀態,每個人都是自由的,但卻又有法則存在,而這法則尊重人們的權利,這些權利重要到不可剝奪,初看非常良善的狀況,仔細一瞧之後,卻發現充滿了暴戾之氣,也因此人們想要脫離,要如何離開呢?這就是所謂的共識介入的時候了,唯一逃脫自然狀態的方法,就是經過共識讓大家同意,放棄執行法律的強制力,創造一個政府,或是有某種立法機制的社群,然後所有的人都事先同意,進入這社群的人要遵守多數決。但接著的問題,也就是我們要提出的問題,也就是我想要知道你們的觀點,多數可以決定的範圍包括哪些?對Locke來說,這就有困難了,因為你還記得,他整個關於共識和多數決的看法,那些自然權利,自然法則,不可分割的權利,你還記得,他說這些權利在人們一起創造文明社會時並沒有被放棄,所以,即使大多數掌權了,他們也不能侵犯你不可分割的權利,不能侵犯你的基本權利,包含生命、自由和財產。困惑的地方出現了,多數決究竟擁有多大的權利?共識創造出的政府受到多少限制?政府所受限之處在於,大多數人必需遵守和保障公民的基本自然權利,他們沒有放棄這些權利,當我們進入政府體制時,我們也沒有,這是Locke所給我們的強而有力的概念,也是Jefferson在獨立宣言中所說的不可分割的權利,那讓我們討論兩個案例吧!請記得Michael Jordan和 Bill Gates,自由意志論者對於收稅和財富重分配的反對,那麼Locke的有限政府論呢?有沒有任何人認為Locke給了我們反對稅收和重分配的立場?有嗎?請講。
學生:如果多數決決定要收稅,即使是少數者也不需要繳稅,因為那行為就是奪取財產,而擁有財產是自然就有的權利。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你的大名是?
學生:Ben
Michael Sandel教授:Ben,所以如果多數人對少數人收稅,沒有經過少數人的共識認同那條稅法,這就等於未經過他們共識剝奪他們財產,看起來Locke應該會反對,你需要一些文字支持你的觀點,Ben,在你閱讀Locke的過程中有看到嗎?
學生:當然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為了預防有人提到,我還特別帶來。如果你有帶閱讀資料來,請看第一百三十八段,「至上權力」,Locke在這邊指的是立法權力,「依舊不能在沒有共識的前提下從任何人身上拿走他的財產,因為政府的權力終於保障財產權,而任何進入社會之人都必需擁有財產。」這才是當初進入社會的主要原因,保障擁有財產的權力,而當Locke提到財產權時,他通常用這來指涉極為廣義的類別,生命、自由和財產的權利,所以Locke在這第一三八段的部分似乎支持Ben的看法,但如果你繼續讀下去呢?「因此,在社會中之人擁有對貨物的所有權,依據社群的定義,這是依法擁有。」仔細看看,「無人能在沒有他們合意之下將之取走」,在那一段的末尾他又說了,「所以,認為立法權力可以恣意妄為,奪走財產或是奪走財產的任何一部份,都是錯誤的。」這裡就很難懂了,一方面他說政府不能在沒有你同意之下拿走你的財產,這說的很清楚,他認為擁有財產是自然權利,但接著,似乎所謂的財產,財產的定義則不是自然的,而是隨之產生的,是由政府定義的,「根據社群的定義,這是依法擁有」,如果你再往前看到第一百四十段,他又說了:「政府若不收取,巨大代價將無法維持,政府運作非常昂貴,因此,獲得政府保護的人們,都應該從他財產中分攤之。」但接著這就關鍵了:「但同樣的,必需經過共識,也就是多數的共識,可能是由本身表達,或是透過他們的代表表達。」Locke到底是什麼意思?財產一方面是自然的,但另一方面又是被定義出來的,所謂的自然存在的概念是在於我們擁有基本、不可分割的財產權,財產權本身存在,並且被政府所尊重,所以任意奪走財產的作法會違背自然,並且不合規範。但這是進一步的問題,我們先討論財產權產生的狀況,再討論進一步的問題。什麼被當作財產、這是如何定義的、什麼叫做奪取財產等等,都是由政府定義的,所以我們終於要回到最早的問題了。此地的共識為何,什麼又是共識的結果?讓稅收合乎規範的原因,是因為它符合共識,並非符合Bill Gates本人的共識,不是由那個付稅的人本人的意志,而是在最一開始的時候,當我們離開自然狀態,進入社會並且創造政府時,那最一開始的共識,那是我們集體的共識,從這段文章裡面看到共識非常重要,而由共識所創造的有限政府,其實並非那麼受限,有任何人想要回應這一點或是對它有問題?站起來,請講。
學生:我只是想要知道Locke的觀點,如果你已經有一個存在的政府怎麼辦?如果一出生就面對這個政府的人,是否能夠離開這個政府回到自然狀態?我的意思是Locke似乎一點也沒提到…
Michael Sandel教授:你認為如何呢?
學生:我認為要離開政府應該非常困難,因為你不再是自然狀態,也沒有其他人單純生活在自然狀態下,現在每個人都被這個立法系統所管理。
Michael Sandel教授:你要問的是在今日該怎麼辦,對吧?你的大名是?
學生:Nicola
Michael Sandel教授:Nicola談到要離開國家,假設你今天你想要離開文明社會,你想要抽回你的共識,回到自然狀態。
學生:因為你其實當初並沒有同意共識要進入社會,加入的是你的祖先,你只是被生在這個社會而已。
Michael Sandel教授:沒錯,你沒有簽署加入社會意願書,我也沒簽。
學生:的確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那麼Locke在這裡的看法如何?請說?
學生:我不認為Locke有說你得要簽署任何文件,我想他說的是,這是某種暗示型的共識。
Michael Sandel教授:暗示?
學生:因為你接受了政府的服務,所以…這暗示的就是你接受了這個政府的共識,讓他可以從你身上拿取事物。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所以這是暗示的共識,這是部分的答案,我想你應該不會認為所謂暗示的共識會跟真的一樣好吧?Nicola,你是因為這樣而搖頭的嗎?請說,請站起來說。
學生:我不認為只是因為我們利用了政府的各種資源,就暗示了我們同意這個政府組成的方式,或者代表我們同意要加入這個社會契約。
Michael Sandel教授:所以你並不認為所謂的暗示共識擁有足夠強大的約束力,讓你必需服從政府?
學生:不,並不這麼覺得。
Michael Sandel教授:Nicola,如果你認為你不會被抓,你會繳稅嗎?
學生:我想不會。我寧願有個系統,讓我可以把錢交給我支持的部分政府,而不是支持整個政府。
Michael Sandel教授:至少是在繳稅的四月十五號那天,你寧願在自然狀態中?但我要問的其實是,因為你進入這個社會並沒有任何的共識,你是否認為你自己不受任何約束,只是因為守法謹慎的關係遵守這規範?
學生:沒錯
學生:如果你是這麼認為的,那麼你又違反了Locke的另外一項規定,你不能從任何人身上拿走事物,也就是說你不能夠獲取政府的服務,卻不回饋任何事物,如果你想要回歸自然狀態,那也沒問題,但你不能夠從政府那邊獲得任何事物,因為從政府的規範來看,你必需遵守這些規範才能獲得共識,你必需繳稅才能夠獲得政府的服務。
Michael Sandel教授:所以你認為Nicola只要有意願就可以回到自然狀態,只是她不能開車在麻州大道上行駛?
學生:沒錯
Michael Sandel教授:我想要把範圍擴大到麻州大道以外,甚至超越稅收這個問題。生命呢?徵兵制呢?請說你的看法?請站起來。
學生:首先我們必需記得,派人們去參加戰爭並不代表他們每個人都會死,我是說你當然不是讓他們過的更安全,但這並非是死刑,所以如果你要討論的是徵兵制是否等同壓迫人民的生命權,這兩者是不相同的。第二,這裡的真正問題是Locke的觀點,他有關共識和自然權利的觀點,你不能夠放棄自己的自然權利,所以真正的問題是在於,他要如何分辨「我同意放棄我的生命,放棄我的財產」和所謂事實上的合理稅收和徵兵制,但我認為Locke應該反對自殺,而那是我自己的共識,我同意結束自己的生命。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很好。你叫什麼名字?
學生:Eric
Michael Sandel教授:Eric又把我們帶回到一開始閱讀Locke時就不停搏鬥的謎團,一方面我們擁有這些不可分割的權利,對生命、對自由和財產,這表示我們沒有權力放棄,這也創造出了對正當政府的限制,不是我們共識同意限制政府,而是當我們即使共識限制政府時,也有些東西是我們自己沒有權力放棄的,這就是Locke理論,對於正當政府的關鍵中心。但現在你會說:「好吧,如果我們不能放棄自己的生命,如果我們不能自殺,如果我們不能放棄財產權,那麼我們怎麼能夠同意被多數決束縛,而這個體制甚至可能逼迫我們犧牲生命或是放棄財產?」Locke有自圓其說的方法嗎?或者雖然他一直堅持不可分割的權利,但其實他主張的是一個全能的政府?誰願意說說看,他是否有自圓其說的方法?誰願意替Locke辯護,或找出一個脫離這自相矛盾情況的方式?是的,好,請說。
學生:我覺得這兩者之間有一般性的差異,一個是個人擁有的生命權,以及政府能不能剝奪一個個體對生命的權利,我認為如果你看看徵兵制,也就是政府挑選某些個體去參與戰爭,這就是違反他們的自然生命權,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如果你的徵兵制是某種抽籤方式,那麼我會認為這是全體人民挑選代表在戰爭中保衛他們,概念就是全體人民沒辦法每個人都親自出馬防衛財產權,因此必需透過必要的隨機流程來挑選代表,而這些被選出的代表則會出發替人民的權利奮戰,在我看來,這跟民選政府很像。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所以民選政府可以徵召公民上戰場,保護生活方式,以及保護讓相關權利可以繼續的社群?
學生:我同意,因為對我來說這是非常接近的,就像是選擇立法代表一樣。
Michael Sandel教授:雖然這裡看起來,似乎政府是為了大我透過徵兵制來選擇某些人民送死,這和我們所謂的尊重自然的自由權理論相容嗎?
學生:我會這麼說,我覺得選擇某些個體和用隨機方式挑選是有差別的,就像挑選…
Michael Sandel教授:讓我確認一件事,和挑選個體是不同的,讓我…請教你的大名是?
學生:Gokul
Michael Sandel教授:Gokul 認為挑選某些人去送死,和擁有某種固定法律是不同的,Gokul,我想這應該就是Locke會給的答案。Locke反對獨斷的政府,他反對獨斷的犧牲Bill Gates來支援伊拉克戰爭,他反對的是挑選出特定的公民或是族群去戰鬥,但如果有個法律存在,亦即是政府選擇多數人的行動,這就不是獨斷行動,這就不構成違背人們基本人權的行為,被視作違背權利的行為是獨斷的奪取,因為這樣代表的不只是對Bill Gates,更是對每個人表示並沒有法律的存在,沒有所謂的財產權,因為只要國王一動念,或者說是國會有意願,我們就可以指定一個人放棄財產或是放棄生命,但只要有個不獨斷的法律賦予權力這樣做,這就可以被接受。你可能會說,這並不構成一個非常受限的政府,而自由意志論者可能會抱怨,Locke其實不算是個非常好的盟友。自由意志論者有兩個地方會對Locke失望,首先,權利是不可分割的,所以我畢竟不是真的擁有自己,我不能放棄我的生命、我的自由或我的財產,也就是不能違背我自己的權利,這是第一個讓人失望之處。第二個讓人失望的事情是,一旦有了一個基於共識的正當政府,Locke唯一反對的事情是獨斷的奪取生命、自由或是財產,但如果多數人決定,或是多數人意見認同一個全體適用的法律,或是經過完整的投票過程,那麼這就不是剝奪權利,不管是稅收制度或是徵兵制度都一樣。所以很清楚的是,Locke擔心的是國王一般的絕對獨斷權力,但Locke的理論的確有黑暗的一面,這個偉大的共識決理論家所想出的私有財產理論不需要共識,也就是上次Rochelle強調的重點,這可能和Locke的第二個關切點有關,也就是美洲殖民的問題。你還記得當他提到自然狀態時,他所描述的不是任何想像的地方,他說:「在一開始的時候,全世界都是美洲。」美洲發生了什麼事情?殖民者圈地和美洲原住民戰鬥,Locke是其中一個殖民地的管理者,他可能更有興趣的是正當化這樣的作法,也就是透過沒有共識進行圈地的行為獲得私有財產,透過圈地和耕種,他的政府規範是以共識為前提,可以限制君王、限制獨斷的統治者。我們所面對的問題,也就是最基本的問題是,我們依舊沒有回答,就是共識之後呢?它可以達成什麼?它的道德約束又是什麼?共識的限制是什麼?共識不只對政府重要,對市場也很重要。下次開始,我們將會提出各種問題,針對購買和販賣貨物的共識限制做討論。
別錯過線上互動的機會,和其他觀看正義這堂課的人一起討論、參與小考、觀看你錯過的課程。要學習更多,請去JusticeHarvard.org,這樣做才是正確的。

第五講概要
第1部分-僱用槍手?:內戰期間,被徵召入伍的男性可選擇花錢雇人來代替他上戰場。許多學生說,他們發現這種政策不公正,認為讓富裕者藉由付費給社會階層較低的公民代替他們上戰場,來避免從軍及冒生命危險,這是不公平的。這引發課堂上關於戰爭和徵兵的辯論。今日的志願從軍制度也招致同樣的反對意見嗎?
第2部分-出售:母親權力:Sandel教授探討了與生育權利有關的自由市場交易原則。Sandel以一個卵子和精子捐贈業務的幽默討論開始。然後介紹「嬰兒M」案例-一個引發令人兩難問題的著名法律論戰,「誰擁有寶寶?」學生辯論知情同意的屬性,出售人類生命的道德,以及母親權利的含義。
閱讀作業
In the Matter of Baby “M” (1988)
第五講
Michael Sandel教授:上次我們結束的時候,我們正在討論Locke的共識政府,而問題就這麼出現了,「究竟政府受到什麼樣的限制,是多數決的意見也不能違背的?」這是我們最後提出的問題。在財產權的案例中我們知道,在Locke觀點中,一個經過民主程序選出的政府有權對人民收稅,這必需是經過共識的稅收,因為這牽扯到為了公眾拿取人們的財產,但在稅收啟動或是執行時並不需要每個個體的共識,這需要的是在加入社會前的共識,接受這個政治體系的共識,但一旦你接受了這個責任,你就同意受到多數人束縛稅收的部分,這樣就可以解決了。但你可能會問,生命權呢?政府能夠徵兵並且送人民上戰場嗎?還有我們擁有自己的概念又怎麼辦?而自我擁有的概念,不就違背了政府可以透過立法和強制力要求我們,「你得去冒生命危險在伊拉克作戰」?Locke會怎麼說呢?政府真的有權力這樣做嗎?是的,在第一百三十九段他說了,「重點在於軍事當局或是政治當局並非獨斷行之,這才是關鍵。」他舉了一個很棒的例子,他說:「即使只是一名士官,更別說是將軍了,一名士官都可以命令士兵向炮陣地衝鋒,即使明知絕無生還之理,但這名士官還是可以這樣做。」將軍則是處決敵前逃亡的士兵,或是因他拒絕服從看來成功機率不高的命令而槍決他,但即使掌有生死大權的軍官們也有一件事情不能做,「他們從士兵身上取走一毛錢都不行,因為這和他們的作戰權限無關,如果真的那樣做了,就是獨斷獨行,就是腐敗。」所以對Locke來講,共識擁有極大的力量,並非是那個個體對於某個稅收或是軍事命令的共識,而是在一開始就同意加入政府,並且受到多數決安排的那個共識,這才是關鍵的共識。而這共識如此關鍵,讓即使建立在我們擁有不可分割的生命、自由、財產權前提下的受限政府,即使是那樣的受限政府,也只是受到通用法律的限制,不能獨斷獨行,這就是Locke的觀點。
這又掀起了另一個對共識的討論,為什麼共識這個概念,在創造政治當局和遵守的義務時是如此強大的道德工具?今天我們將開始研究共識的問題,一開始切入的角度是很清楚的個案,也就是徵兵制的問題。有些人會說,如果我們有基礎的權利,而這是由我們擁有自己的概念所產生的,那麼政府針對公民徵兵就是違反人民權利,政府讓人民上戰場就是違反權利,但其他人並不同意,其他人認為這是政府的正當權力,至少民主制度選出的政府有此權力,而我們有義務要遵守。讓我們討論一下,美國在伊拉克的戰爭新聞報導告訴我們,軍方很難達到招募的需求,試著思考三個美國政府的政策,可能採用來處理這狀況的政策,以便解決無法達到招募人數的挑戰。第一個解決方案:增加薪水和福利,吸引足夠多的士兵加入。解決方案二:改換成徵兵體系,舉行抽籤,誰代表的數字被抽到,就得去伊拉克作戰。解決方案三:外包雇用世界各地符合資格的人們,雇用那些符合資格,有意願,擅長作戰,傳統上被稱為傭兵的人們,使用目前的預算和薪水。讓我們簡單的投個票,有多少人支持提高薪資?絕大部分人。有多少人支持開始徵兵制?教室內可能有幾十個人支持徵兵制。外包的解決方案呢?可能有二、三十位。在美國內戰時,北方聯邦用的是混合制,結合徵兵制和市場機制,來獲得充足的兵源,以便應付內戰。這個系統起初算是徵兵制,但如果你被強迫入伍,但又不想要服兵役,你可以花錢雇人來取代你的位置,而許多人這麼做了。你可以付出市場認可的費用,為了要找到替代服役的人,人們在報紙上登廣告,在分類廣告中的費用是伍百美金,有時是一千美金,這是要雇用一個願意參與內戰、替代他們打仗的雇用費。事實上,根據報導,連Andrew Carnegie被要求入伍的時候,也雇人來代替他,他所花的費用比他那一年購買昂貴雪茄的費用還少一些。現在我想聽聽各位對美國內戰時這系統的看法,就叫他混合系統好了。徵兵制,但又有付費退出系統,有多少人認為這是個公平的系統?有多少人願意為了這內戰系統而辯護?有嗎?還有嗎?有多少人認為這是不公平的?你們大多數人不喜歡內戰的系統,你們認為這是不公平的,讓我們聽聽反對意見吧。你們為什麼不喜歡它?有什麼問題?請說。
學生:藉由付出三百美金就可以免服兵役,事實上你在給人命估出一個價格,而我們前幾堂課就討論過,這是很困難的,所以他們想要達成的是不合適的一個目標。
Michael Sandel教授:很好。所以付給某個人三百、伍百或是一千美金…基本上意思就是他們的生命對你來說值多少錢,就是他們的命值多少錢,也就是把生命用金錢來衡量,很好,你的大名是?
學生:Liz
Michael Sandel教授:Liz,誰可以回應Liz提出來的問題?你要替內戰的這套系統辯護,你的說法是什麼?
學生:如果你不喜歡這個價格,那麼你有自由選擇的權力,你可以不要被雇用,這完全是你的自由,我不認為這是替某個人定價,而且如果是當事人自己決定要這麼做的,我不認為這在道德上有多麼大的錯誤,所以那個願意接受伍百美金的人,是他自己評估自己生命的價值,或者選擇願意冒險的價格,而他應該有自由選擇這麼做。
Michael Sandel教授:的確,你的大名是?
學生:Jason
Michael Sandel教授:Jason,多謝你,我們現在需要聽聽另一個內戰體系的批評者,請說。
學生:這對收入較低的人們來說算是一種強迫,對Carnegie來說,他可以完全不理這個義務,因為三百美金對他來說根本不算什麼,但對那些收入較低的人,他們根本就是被迫入伍,毫無別的選擇,他們根本負擔不起找別人幫忙服役。
Michael Sandel教授:告訴我你的大名?
學生:Sam
Michael Sandel教授:Sam,很好,所以你的意思是,當一個貧窮的工人接受三百美金去參與內戰時,因為他的經濟狀況,他等於是被那筆錢所強迫服役,而同時Carnegie可以付錢就不用當兵,很好。我想要聽聽誰能夠回應Sam的挑戰?表面上看起來是自由交換的事情,其實是強迫,誰能夠回應Sam,請說。
學生:事實上我同意他所說的…
Michael Sandel教授:你同意Sam的說法?
學生:我同意他說所謂的強迫就是逼迫個體放棄他推論的能力。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你的大名是?
學生:Raul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所以Raul和Sam都同意,表面上看起來像是自由交換、自由選擇、義務進行的行動,事實上牽扯到了強迫的作法,事實上這是最糟糕的一種強迫,因為這完全是跟社會階層有關的強迫,很好,Raul跟Sam提出了很強而有力的論證,誰想要回應,誰能夠回應Raul跟Sam?請講。
學生:我不認為這樣的徵兵系統和所謂的志願軍有那麼大的差異,這只是招募策略的不同而已,所謂的增加福利和薪資讓更多人願意從軍,也不過就是某種強迫人們加入的策略而已,志願從軍的人的確來自於較低收入的階層,或是來自於國家某個特定的區域,你在那裡可以用愛國心試著強迫人們從軍,讓他們決定志願從軍前往伊拉克才是正確的。
Michael Sandel教授:告訴我你的名字。
學生:Emily
Michael Sandel教授:Emily表示,Raul你得要回應這個問題,所以請做好準備。Emily說,的確內戰系統裡面有強迫的元素,當那些勞工願意以伍百美金替代Andrew Carnegie時,Emily承認的確是如此,但如果這樣的狀況讓你對內戰徵兵系統不滿,那麼你不該也對目前的志願從軍制度感到不安嗎?在你回答之前,你是怎麼投票的?你有替志願從軍系統辯護嗎?
學生:我沒投票
Michael Sandel教授:你沒有投票,對了,你沒投票,但你有把票賣給旁邊的人嗎?沒有。好吧,那麼你對這樣的說法有什麼回應?
學生:我認為這個狀況不太相同,內戰時的確有徵兵制,而今日則是沒有,所以我認為今日的志願從軍者對愛國主義認知更清楚,他們知道這是一個個人的選擇,和那些在內戰時被強迫加入軍隊的人不同。
Michael Sandel教授:強迫性比較低嗎?
學生:的確比較低
Michael Sandel教授:即使現在的美國,依舊有社會上的不平均?即使就像Emily所指出的一樣,美國軍隊的組成並不和人民的比例相同?讓我們做個實驗吧!各位之中有多少人曾經服役?或至少有家人曾經服役的?要是這一代,而不是父母親那一代,是這一代的親人,有多少人沒有從軍,也沒有家人從軍?Emily,這是不是就證明了你的說法?
學生:的確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我們現在要聽聽大家的意見,你們大多數人都支持志願從軍體系,大多數的人都認為內戰體系不公平,Sam 與Raul 提出了反對內戰體系的原因,因為大家反對社會背景上的不公平,因此有人可以付錢不用服兵役並不算真正的自由,至少算是部分被強迫的。而接著Emily又把這問題更擴張成現代的挑戰,現場所有支持全志願從軍體系的人,至少都必需要能夠解釋這在原則上有什麼不同,難道募兵制的系統裡面的特色,和每個人都反對的內戰花錢免服兵役制度,有這麼大的差異嗎?Emily,我這樣描述你的問題正確嗎?
學生:正確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所以我們必需要聽聽回應,聽聽募兵制支持者要怎麼回應Emily的挑戰,誰能這樣做?請說。
學生:內戰徵兵系統和全志願從軍系統的不同之處,是在於內戰時你並非受雇於政府,而是被另一個個體所雇用,不同的人被不同的雇主雇用,因此收到的薪水不同。在全志願從軍系統中,每個人都是被政府所雇用,因此薪水是相同的,因此正是這統一的標準讓全志願從軍體系是正當的。
Michael Sandel教授:Emily?
學生:我想我會用不同的角度描述這個體系,在所謂的志願從軍制度中,有人可以事不關己的,完全不思考戰爭這件事,他可以這麼說,我不需要這筆錢,所以我對戰爭毫無意見,我不覺得我需要有任何義務參與,並且保衛我的國家,而靠著強迫的系統,抱歉,靠著徵兵制,那麼至少每個人都得要做出某種程度的選擇,考慮關於徵兵制度的問題,也許這樣才是更為公平的體系。Andrew Carnegie的確可能在兩種體系中都不用服兵役,但其中一種他可以完全事不關己,而另一種至少必需負擔起某種程度的責任。
Michael Sandel教授:Emily,可以請教你喜歡哪一種制度,徵兵制嗎?
學生:我必需別無選擇的說是徵兵制,因為這讓整個國家更有責任感,對國家所捲入的衝突更有責任感,否則可能只有少數人支持戰爭,而大部分的人沒有責任感。
Michael Sandel教授:很好。誰想要回答?請說。
學生:我要解釋一下所謂根本上的差異,志願役制度與內戰徵兵制之間的差異,在志願役的部隊中,如果你想要志願參與,是先有意願然後才是薪資問題,而在內戰系統中,人們接受薪資的原因並不見得是他們想要,而是因為他們先需要錢。
Michael Sandel教授:那麼,你認為在志願從軍的體系中,除了薪資之外,又是什麼動機驅使人們從軍的呢?
學生:可能是愛國主義
Michael Sandel教授:愛國主義,那麼有關…
學生:還有想要保衛國家的慾望,當然部分的動機也和薪資有關,但我個人認為,那不是志願役系統最先被考量到的部分。
Michael Sandel教授:你認為這樣更好嗎?請教你的大名?
學生:Jackie
Michael Sandel教授:Jackie,你認為如果人們服役的原因是因為愛國,這樣要比只為了錢好嗎?
學生:是的,的確如此,因為人們…在內戰時這就是一個主要的問題,上戰場打仗的人們並不見得是想要作戰的人們,所以他們並不是那麼好的士兵,跟他們如果是志願從軍的表現比起來。
Michael Sandel教授:既然Jackie提到了愛國主義,愛國主義是更好,或是更崇高的動機,至少比單純為了金錢去從軍要好多了,誰要回應這個問題?請說。
學生:愛國與否跟是不是個好士兵並不見得相關,因為任何拿錢辦事的傭兵的表現,和那些搖著美國旗幟,大喊保衛政府信仰的人們比起來都不會有所遜色。
Michael Sandel教授:那麼你認同外包的解決方案囉?
學生:是的,老師。
Michael Sandel教授:好,那麼讓Jackie回應,你的大名是?
學生:Philip
Michael Sandel教授:Jackie,你又是怎麼看這個問題的呢?愛國主義不算什麼。
學生:如果有人比另一個人更真心想要投入,那麼他們就會做的更好,當最後面對生死關頭的時候,當必需冒生命危險的時候,因為愛國而從軍的人們將會比那些拿錢辦事,不在乎的人們更願意冒生命危險,他們有相關的技術,但他們不在乎發生什麼事情,因為他們並沒有…他們並沒有投注任何事物在這個國家。
Michael Sandel教授:一旦我們要討論愛國主義,還有別的面向,如果你像是Jackie一樣,相信愛國主義應該是首選考量,而不是金錢這樣的立論,到底是支持還是反對我們目前的募兵制?我們都叫他志願從軍。但仔細一想,其實這樣算是誤用,雖然說是志願,但其實這是付錢雇用的軍隊,如果人們認為對於軍隊來說,愛國主義應該擺在動機的第一位,而不是金錢的誘因,那又該怎麼辦呢?這樣的立論到底對募兵制是支持?還是他支持徵兵制?為了把論點更為清晰,我們利用Phil對於外包的看法。如果你把徵兵制和募兵制一起納入考量,募兵制反而更好,因為他讓人們可以調整自己對服役的偏好與意願,只要薪水符合標準,這樣的邏輯是不是會讓你從徵兵制、到內戰的混合制、到募兵制的自由市場機制,這會不會讓你一路思考,來到最後成為傭兵制的體系?而如果你不這麼認為,Jackie認為愛國應該最重要,這樣是否又回到了徵兵制,因為所謂的愛國,不就是某種程度的公民義務嗎?讓我們看看我們能不能跳脫這個爭論,看看我們學到什麼,我們所謂的共識是否能夠適用到市場機制上。我們聽到了兩種立論,兩種立論,反對市場機制和重新分配的兵役制度,其中一種是Sam跟Raul所提出的,所謂的強迫運作,他們反對讓市場介入兵役制度,因為這樣是不公平的,甚至根本不是自由的,若社會不夠平等,那麼那些受雇當兵的人們並不是因為自己想要,而是因為他們就業機會太少,別無選擇,Sam跟Raul認為在這樣的前提下,這就是強迫,這是一種立論。而第二種反對市場介入兵役制度的立論,主張兵役並非一般工作,不可以用一般的雇用工作來看待它,因為這是和愛國主義以及公民義務綁在一起的,這個立論和前面的論點,有關不平等、不公平和強迫的立論是不同的,這個論點強調的事,一旦牽扯到了公民義務,那麼我們就不該把責任和權利讓給市場機制。現在我們找出了兩種不同的立場,我們需要知道什麼前提,來評估這些反對意見呢?要評估第一個論點,有關強迫、不平等和不公平,Sam,我們得要問問看,社會的背景究竟不公平在何處,以致於讓人們買賣勞務的選擇也不夠自由,這是第一個問題。第二個問題:要評估公民義務的愛國主義,我們必需要問,什麼是公民的義務?兵役到底算不算是其中之一?我們公民必需遵守的義務到底有什麼?政治義務的來源何在?這是共識嗎?或我們選擇在某種社會中居住共享,即使沒有共識也必需要有這樣的義務?我們並沒有回答任何一個問題,但我們今日針對內戰兵役系統的爭論,以及對於志願役體系的看法,至少讓我們反思這兩個問題。接下來幾週我們將會討論這些問題。
第二部份
Michael Sandel教授:今天我想要轉移到另一個議題,並且聽聽各位的看法,也就是在人類繁衍下一代的市場機制。現在的不孕症治療中心人們打廣告尋求卵子捐贈者,在哈佛Crimson時報中不時也會看到徵求卵子的廣告,你們有看過嗎?幾年前曾經有過一個廣告,這可不是隨意徵求卵子捐贈者的廣告,這個廣告對於符合標準的捐贈者提供了很大的金錢誘因,對象是至少五呎十吋、聰明、身強體壯的女性,SAT的分數至少一千四百分以上。你認為這個登廣告的人,對符合這樣標準的女性願意付出多少錢?你猜多少?一千美金?一萬五千美金?一萬美金?我讓你們看看這廣告,五萬美金一顆卵子,但僅限最優質的。你們的看法如何?哈佛Crimson時報上有時也有別的廣告,或是在別的校園報紙上徵求精子捐贈者,所以生殖市場是機會均衡的市場。好吧,機會不算太均衡,因為沒人會給捐精者五萬美金,但有家大的商業精子銀行,這家銀行行銷精子,名字是加州冷凍銀行,這是個營利的公司,接受一定條件的精子捐贈,在哈佛和MIT所在的劍橋有辦公室,史丹佛旁邊的PALO ALTO也有冷凍銀行的行銷宣傳,特別強調它精子的來源十分優質,這是從冷凍銀行的網站上拿來的資料,他們在這裡討論有關補償的細節,雖然你不該只為了補償而捐贈精子,但我們很清楚捐贈者必需要耗費的時間,與必需要花費的金錢。各位想要知道他們的價格如何嗎?捐贈者每一劑可以獲得七十五美金的補償,如果你每週捐三次,最多一個月可以拿到九百美金,然後他們補充了:「我們有時還會提供額外的獎勵,像是電影票或是禮券等等,用來感謝參與的捐贈者所花的額外時間和金錢。」要成為捐贈者並不容易,申請者當中只有少於百分之五獲選,他們的捐贈條件比哈佛的限制更嚴格。精子銀行的負責人表示,理想的精子捐贈者是六呎高,大學學歷,褐眼金髮,還要有酒窩,因為這些特徵都是市場上顧客想要的。讓我引述精子銀行負責人的說法:「如果客戶想要高中輟學生,我們就會給他們高中輟學生。」所以這邊的兩個案例,一個是捐卵的市場,一個是捐精的市場,這引起了一個問題,也就是卵子和精子究竟是否應該被以金錢買賣。
當你在思考的同時,我想請你看看另一個牽涉到市場的案例,事實上這是個合約,這是跟人類生育有關的案例,這是商業代理孕母的合約,幾年前這個案例上了法院,這是嬰兒M的故事。故事的一開始是,William和Elizabeth Stern這對夫婦想要孩子,但他們自己卻沒辦法生育,至少無法不冒著醫學上的風險讓Stern太太懷孕,於是他們去不孕症中心求診,遇到了Mary Beth Whitehead,她是二十九歲的清潔工之妻,有兩個孩子,她回應的是Standard一家人貼出來尋求代理孕母的廣告,他們達成了協議,他們簽署了一個合約,William Stern同意付給Mary Beth Whitehead一萬美金的費用,包含所有的花費,Mary Beth Whitehead則是同意用人工方式,以William Stern的精子受精來代理懷孕,然後將嬰兒交給Stern家。諸位大概知道故事後來怎麼樣了,Mary Beth生下小孩之後改變主意,她決定她想要把孩子留下來,最後這案子上了紐澤西州的法院。我們先跳過所有的法律問題,用道德議題的角度來探討這個案例。有多少人認為在嬰兒M的案子中,正確的作法是遵照合約,強迫執行?另外,有多少人認為正確的作法是不要執行這個合約?大多數的人認為應該執行合約,我們來聽聽看理由吧!聽聽看各位支持執行這合約和反對執行這合約的看法吧!首先我想聽聽代表多數人的意見,你們為什麼會尊重這合約?為什麼會執行這合約?誰可以提供理由?好,請站起來。
學生:這是個有效的合約,各方在簽署合約之前都清楚內容,這是個自願的同意書,母親一開始就知道結果的,四名有判斷能力的成人,不管他們的教育程度如何,所以如果你一開始就知道結果,而你許下承諾,最後就應該繼續尊重合約。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簡單的說就是承諾不可以反悔。
學生:的確
Michael Sandel教授:你的大名是?
學生:Patrick
Michael Sandel教授:Patrick的理由足以代表你們大多數人支持合約的理由嗎?好的,請說,我們聽聽更多人的意見,誰認為這個合約不該強制執行,你會怎麼回應Patrick?為什麼不?請講。
學生:我的意思是,我同意如果各方都知道所有的資訊,合約應該被尊重,但在這案例裡,我不認為任何母親在孩子誕生前能夠知道她會對孩子有什麼樣的情感,所以我不認為這位母親真的得知了所有資訊。她不認識即將出生的嬰兒,不知道她會多愛那個小孩,這是我的看法。
Michael Sandel教授:所以你不支持執行這合約,你的大名是?
學生:Evan Wilson
Michael Sandel教授:Evan說他不會強制執行這個合約,因為他認為代理孕母在生產前不知道她對孩子的情感,所以她在簽署合約之前並沒有得到完整的資訊。還有誰?誰認為這個合約無效?請講。
學生:我也認為這個合約應該被尊重,但我認為那小孩對他的母親有不可分割的權利,而我認為如果生母想要,那麼那個小孩應該屬於他母親。
Michael Sandel教授:你是說生理上的母親,而不是委託的母親?
學生:沒錯
Michael Sandel教授:為什麼呢?首先,告訴我你的名字。
學生:Anna
Michael Sandel教授:Anna,為什麼呢?
學生:因為我認為這個牽繫是自然造成的,因此它比任何合約的束縛力都要強。
Michael Sandel教授:很好,謝謝你。還有誰?請說。
學生:我不同意,我不認為這個小孩對生母擁有不可分割的權利,我想認養和代理孕母都是合法的交易,而且我同意之前認為這是自願合約的說法,對於簽署合約的個體來說,這是自願的,在這個案例上,你不能說這是強迫。
Michael Sandel教授:你不能把反對強迫的立論套用在這個案例上?
學生:是的
Michael Sandel教授:你的大名是?
學生:Kathleen
Michael Sandel教授:Kathleen,你會怎麼回應…Evan認為這個共識不是受到脅迫所影響,而是被缺乏足夠的資訊所影響,她不可能事先知道充足的資訊,也就是她不可能事先知道自己對孩子的情感,你會怎麼回應?
學生:我不認為這裡她的情感應該影響結果,我想在這個案例裡面,正當與否與她感情是否有所變化是無關的,如果我讓孩子被領養,然後稍候我又改變心意,想要孩子回來,太可惜了,這本來就是個交換,是母親選擇的交換條件。
Michael Sandel教授:所以交易成立就不該反悔,你同意Patrick嗎?
學生:我同意Pastrick的說法,
Michael Sandel教授:交易成立就不該反悔。
學生:交易成立就不該反悔,沒錯。
Michael Sandel教授:很好。請講。
學生:我認為,雖然我不太確定那孩子是不是有歸屬於媽媽的權利,我認為媽媽的確對孩子擁有權利,我也認為市場力量在某些區塊不該介入,我認為整個所謂代理孕母的區塊,都對所謂的人類價值有所貶抑,似乎違背人性,這似乎本身就不太對,這是我的主要理由。
Michael Sandel教授:那麼…你可以告訴我們你的名字嗎?
學生:我叫Andrew
Michael Sandel教授:Andrew,以金錢買賣孩子的所有權是哪裡違背人性了?是哪裡違背人性?
學生:因為你在購買某人的生物所有權,我是說..在法律上就有規定,如果你有小孩的話,你不可以販賣你的小孩,我認為法律禁止你把小孩賣給別人…
Michael Sandel教授:所以這算是販賣嬰兒?
學生:是的,至少某種程度來說是,雖然這是和另外一個人的合約,不管你有沒有簽署合約,母親和孩子之間都有不可取代的感情聯繫,只因為你簽署了某種合約,就忽略這感情是不對的。
Michael Sandel教授:很好,你想要回應Andrew嗎?請留在這裡。
學生:你指出這裡有所謂不可否認的情感聯繫,我認為在這個案例裡面,我們並不是反對領養或是代理孕母,我們只是指出情感上的差異。
學生:但是等等,我的意思是說,或許我們可以只看數字就事論事:「喔,我們有簽合約喔。」就像是你買車賣車一樣,但這裡事實上牽涉到情感的部分,我的意思是,你面對的對象是人類,這不是可以買賣的物品。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那麼Andrew聲稱這就是嬰兒販賣的說法呢?
學生:我認為領養和代理孕母應該開放,不管我自己會不會參與都應該開放,但我認為政府應該要…政府應該…容許在領養和代理孕母議題上給公民選擇權。
Michael Sandel教授:但領養並不是…並非…
學生:領養是嬰兒販賣嗎?
Michael Sandel教授:好吧,你認為可以對將被認養的嬰兒競價嗎?這是Andrew的論點。
學生:你是說我是否認同競價標售嬰兒?我不…當然,這是一個市場,應該要有這種機制,但我不確定政府是否該同意這樣的行為,我得要多考慮一下…
Michael Sandel教授:好吧,暫時夠了。Andrew你滿意了嗎?
學生:好的,我的意思是,代理孕母應該開放,我認為人們應該可以這樣做,但我不認為只因為簽署合約就該強迫人們遵守,強迫人們完全照章執行,我認為這是不可強迫的。
Michael Sandel教授:所以,照Andrew的說法,人們應該可以自由簽署合約,但法院不可強迫執行。
學生:這些合約不能上法院。
Michael Sandel教授:誰想要支持其中一方?請講。
學生:我想我有個特別的角度,因為我的兄弟事實上是精子銀行的捐贈者,而他獲得了非常多的報酬,他六呎高,但不是金髮,不過有酒窩,所以事實上我當阿姨了,因為他有個女兒,他把精子捐給Oklahoma州的一對同性戀人,他和她們保持聯絡,並且看過女兒的照片,但他依舊沒有感到什麼與女兒情感上的聯繫,他只是很好奇她的長相,她過的如何,在做什麼,他並不會特別愛這個孩子,所以從這個經驗,我認為母親和孩子的牽絆,與父親和孩子之間的牽絆是不同的。
Michael Sandel教授:真的。很有趣。你的大名是?
學生:Vivian
Michael Sandel教授:Vivian,所以我們聽過了這個商業代理孕母的案例,而這被和嬰兒販賣相提並論,我們討論了這樣的比較是否正確,是否可以相提並論,就像你所指出的精子販賣案例,但你又說精子販賣和販嬰差別甚大,甚至也和代理孕母差異很大,因為…
學生:是的,他們是不相同的服務。
Michael Sandel教授:Vivian,你認為他們是不相同的服務,原因是因為你說那情感的牽絆不同…
學生:而且一個母親耗費九個月的時間投資,和一名男子進入精子銀行看著A片把精子存入杯中,這兩者時間不能相提並論,我不認為這能夠相提並論。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很好。
學生:這是精子銀行裡面的真相。
Michael Sandel教授:很好,非常有趣,我們來分析一下到目前為止的論點,對於代理孕母的反對和反對強制執行合約的論點,至少算是兩種。第一種反對論點是,針對受到影響的共識,這次不是因為強迫或是暗示型的強迫,而是因為資訊不足或是資訊缺乏的關係,所以,不完整的共識爭議,可能是因為強迫或是資訊缺乏而出現,至少根據我們聽到的這論點是如此。然後第二個論點是,針對強制執行代理孕母合約,這是否違背人性,現在這個案子已經定讞了,他們對這些論點是如何回應的呢?下級法院判決這個合約必需被執行,雙方都沒有更大的優勢去討論這合約,這個服務的價格已定,而雙方已經達成協議,沒有任何一方強迫對方,也沒有所謂不平等的狀況,然後這案子上訴到紐澤西最高法院,而他們怎麼做呢?他們說不能夠強制執行這合約,但他們把監護權判給Stern先生為嬰兒的父親,因為他們認為這將對孩子最好,但他們還是把Mary Beth Whitehead的親權恢復,並且讓下級法院決定探視權如何規範。他們依照Andrew的看法提出兩種不同的方案,首先,法院認為這共識的資訊不足,「在合約中,生母簽署合約時,是在她知道自己和孩子之間感情牽絆前,她並非在資訊充足的狀況下自願簽訂合約,由於這是在嬰兒出生前,所以資訊的確不足。」這是法院的看法。然後法院同時也採用了第二個論點,反對這樣的商業案例。「這是販賣嬰兒」法院表示:「至少也可以說是販賣母親對兒女的權利。不管雙方動機如何高尚,利益的動機還是成為前提,最終成為整個行為的主導關鍵。」所以,不管法院怎麼說,不管這共識是否不完整,或是資訊不足,法院認為在文明社會中還是有事物是不可販賣的,因此判決這個合約無效。這兩種立論和反對市場力量延伸到傳宗接代有什麼關係呢?這多有說服力呢?的確,這是雙方同意的自願行為,這是由William Stern和Mary Beth Whitehead簽署的合約,但至少有兩種論點認為這共識並非完全自由。首先,如果人們受到壓力,或是被強迫同意。第二,他們的共識建立在資訊不夠透明的狀況下,在代理孕母的案例中,法院認為,即使是已經生兒育女的母親,也無法事先瞭解生出這孩子是何狀況,因此不能用金錢交換。為了分析批評第一個反對意見,我們得要明白,到底自願的交換交易權利和資訊公平,要到什麼程度才算真正自由。第一個問題:我們要怎麼分析第二個反對立論?第二個反對立場比較模糊,更為困難,Andrew也同意,對吧?所謂的生小孩,變成市場交易,違反人性,到底是何意義?
在這個議題上,我們閱讀過的一位哲學家Elizabeth Anderson,試著把Andrew提到的困擾帶來一些哲學立論,她說:「要求代理孕母壓抑自己的親情,這樣的代理孕母合約,等同於將女性的懷胎轉換成可被切割的勞務,代理孕母的懷孕被切割的原因,是因為她最後必需要結束懷孕所代表的社會意義,也就是和那個孩子的情感牽絆。」所以Anderson的意思是,某些事物不該被利用或是拿來獲利,某些事物雖有價值,但不能夠被使用。還有什麼其他的價值和事物不能夠被利用?Anderson說有很多類似的事物:尊敬、感激、愛、榮譽、敬畏、尊嚴,有很多種的價值觀不能夠被利用,而有很多事物,如果只被視作可使用的貨物,就減損了它的價值。我們要如何分析Anderson的立論?某種程度這又讓我們回到功利主義者的論辯中,所謂的功利,是不是用唯一正確的方式對待事物?包含了生命、兵役、繁衍、懷孕?如果不是,那麼我們應該如何分析?我們應該如何決定,哪些價值觀適合用來衡量這些事物?幾年之前有個關於一名不孕症專家的醜聞,他在Virginia州執業,名叫Cecil Jacobson,他並沒有所謂的捐贈者,因為他在沒告知病患的狀況下,他所有用來讓病患受孕的精子都來自於同一個捐贈者,也就是Jacobson醫生本人,至少一名女子在法庭上作證表示,她震驚於看到自己剛出生的女兒長的那麼像醫師。當然,我們可以因為Jacobson沒有事先告知而定罪,這是和共識有關。專欄作家Ellen Goodman是這麼描述這個詭異場景的。「Jacobson醫生,」她寫道:「把不孕症治療加入了某些自身的特色,但我們都開始對捐精這件事情重新思考。」Goodman最後的結論是,所謂的父親一詞,和你的所作所為有關,而不是和你捐出去什麼東西有關,我想她使用的邏輯跟Elizabeth Anderson是相同的,而Andrew所提到的違背人性的部分,讓我們思考之處在於,是不是有某些事物不該用金錢購買,不僅單純的因為共識有誤,而是因為某些事物的價值遠高於所謂的利用過程,這些是我們準備繼續討論的問題。我們在接下來幾週,將藉由一些哲學家的協助繼續鑽研這些議題。
第六講概要
第1部分-思考你的動機
Sandel教授介紹了Immanuel Kant,一位難以理解卻深具影響力的哲學家。Kant反對功利主義。他認為,我們每個人都有一定的基本責任和權利,那是凌駕於最大利益之上的。康德不同意道德是計算的結果這個觀念。當我們憑藉責任感而行動-做一些事,只是因為它是正確的-只有這樣我們的行為才具有道德價值。Kant舉了一個例子,商店主人錯過少找客人零錢的機會,只因為如果有其他客人發現,他的生意可能會減少。根據Kant的說法,商店主人的行為並沒有道德價值,因為他做了正確的事,卻是因為錯誤的理由。
第2部分-道德的最高原則
Immanuel Kant說,當我們的行為具有道德價值時,這個道德價值就是我們超越自身利益與喜好,憑藉責任感而行動的能力。Sandel講述了一個真實故事,一位十三歲的男孩贏得了拼字比賽,但隨後向評審承認,他事實上拼錯了最後一個字。用這個故事及其他例子,Sandel解釋了Kant決定一個行為在道德上是否正確的測試:確定在我們行為中所體現的原則,然後問這個原則是否能成為一個普世規範,讓每個人都能遵守。
閱讀作業:
Immanuel Kant, Groundwork for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1785)
第六講
Michael Sandel教授:我們現在要看看本課程中會閱讀到最難以理解的哲學家,我們今天要討論的是Immanuel Kant,他提供了一個不同的看法,分析為什麼我們有絕對的責任,為了尊重人性尊嚴不可以利用人類,即使是為了做好事都不可以。Kant在年僅十六歲時就從Konigsberg大學畢業,三十一歲的時候,他的第一份工作是沒有薪水的講師,收入來自於上課學生人數的抽成,這個有趣的系統,哈佛應該要審慎考慮。Kant運氣不錯,他是個頗受歡迎的老師,同時也是個很勤勉的老師,所以他勉強維持著還過的去的生活。到了五十七歲時,他才出版了第一本重要的著作,但這個等待是值得的,這本書名叫《純理性之批判》,也許是近代哲學中最重要的作品。幾年後,Kant寫了奠基之作:《道德的形而上學》,也是我們在這門課中的閱讀資料,我想要在開始之前先聲明,Kant是個相當難以理解的思想家,但嘗試瞭解他在說些什麼是很重要的,因為這本書的重點在於道德的至高原則是什麼。首先,同時他也給我們一個觀點,至今我們看過最強而有力的觀點,也就是自由真正的意義。那麼我們就開始吧!
Kant反對功利主義,他認為每個個人、所有的人類都有某種尊嚴是值得尊重的,為什麼個人或是權利的擁有者會被尊重?根據Kant的說法,這並非源自於我們擁有自己的概念,相反的,是來自於我們都是理性生物的概念。我們都是理性生物的意思,單純是指我們是能夠推理、說理的生物,我們還是獨立自主的個體,也就是說,我們可以獨立行動和自由做出選擇。能夠論理和自由選擇的能力並不是我們唯一的特點,我們同樣也能夠感受到痛苦和歡愉、難過和滿足。Kant同意功利主義者部分是正確的,當然我們會試著躲避痛苦,而且我們喜歡快樂,Kan並沒有否認這件事,他所否認的是Bentham的說法,痛苦和幸福是我們的主宰,他認為這是錯誤的,Kant認為是我們的論理能力讓我們與其他生物不同,讓我們變得特別,讓我們與單純的動物之間有所分別,這讓我們不再是只有食慾的動物而已,我們通常會認為自由是為所欲為,或者是在沒有阻礙的時候拿到我們要的東西,這是一種思考自由的方式,這並不是Kant對於自由的看法。Kant有一個更嚴格的標準,也就是他認為自由的真正意義,雖然這個標準很嚴格,但如果你願意仔細思索,事實上這是很有說服力的。Kant的理論是這樣的,當我們就像是禽獸一樣,只是尋找快樂或是滿足我們的慾望、躲避痛苦,當我們這樣做時,我們並非真正的自由。為什麼不是呢?我們事實上只是這些慾望和衝動的奴隸,我並沒有選擇這種飢渴或是那種慾望,所以當我試著滿足這些慾望時,我只是照著自然的需求而行動,Kant認為自由正好是依據慾望而行的相反。
幾年前軟性飲料雪碧推出了一個廣告口號,這口號是「遵從你的飢渴」,雪碧這廣告詞背後其實隱藏了Kant學派的看法,也就是某種程度來說,這是Kant的觀點,當你選擇要喝雪碧或是百事可樂時…你可能會認為你是在自由選擇雪碧或是百事可樂,但你事實上還是在遵守某種規範,這種飢渴或是慾望是由廣告創造或傳遞的,你所遵循的暗示並不是你自己選擇或是創造的。Kant這裡對於自由特別高的要求標準值得注意,我的行為…我的意志是如何決定的?如果不是在自然提示之下,或是受到我的飢餓、食慾或慾望影響?Kant的答案呢?自由行動的意思是自主行動,而自主行動的意思則是遵照我給予我自己的規範行動,而不是遵照自然的天性行動,或只是遵照原因和結果的規範。這包含了我飲食的慾望,或是在餐廳裡面選擇這個食物而不是那個。對Kant來說,什麼是他所謂自主的相反?他發明了一個特殊的名詞來描述自主的相反,他律是自主的相反,當我以他律的模式行動時,代表我遵照一種非由自己選擇的規範或是慾望,因此自由,也就是所謂的自主,是Kant所特別強調很嚴格的定義。而為什麼自主是他律的相反呢?或者說是遵照自然慾望的相反呢?Kant的重點是,自然是由定律所主導,舉例來說,像是因果率,假設你丟下一顆撞球讓它落地,我們不會說這顆撞球是自主行動。為什麼不會呢?因為這是根據自然定律運作,根據因果律、根據地心引力定律,正因為他對於自由有非常嚴格的定義,自由必需是自主、自律,他同時也有很嚴格對於道德的概念,所謂的自由行動並不是根據結果選擇,最好的方法而是為了選擇結果本身而做選擇,而這才是人類能夠做的選擇,而那個撞球並不符合這樣的規範。目前我們都是以追求幸福和直覺為主,我們藉由外界給我們的目的需求而行動,我們只是實踐外界目標的工具,並非追求目標的制訂者,那是他律的意志決定。另外,只要我們自律運作,依據我們給自己的規範行動,我們做某些事情是為了事件本身,當我們自主行動時,我們就不再是達成外界給予目標的工具,我們成為,或說是我們認為自己是…為了自己而活的個體。Kant告訴我們,這樣獨立自主行動的特點,也才是給予人類特殊尊嚴的關鍵。尊重人性尊嚴,代表不只把人當工具看,而是把人類當作目的,也正是因此不應該利用人類,即使是為了他人的幸福或是愉快也不行,Kant認為這才是真正的理由,這才是功利主義出錯的原因,這才是尊重人性尊嚴重要的原因,並且應該維護他們的權利,即使有些不同的案例,請記住 John Stewart Mill 所說的,「長期來看,如果我們維護正義、尊重人性尊嚴,我們就可以將人類幸福最大化。」Kant會怎麼回應這樣的說法呢?他的答案會是什麼?即使真是如此,即使計算起來是這樣,即使你不該把基督徒丟給獅子,因為長遠來看恐懼將會蔓延,整體的利益將會衰退,功利主義者將會維護正義與權利,尊重人類,但理由卻是錯誤的,只是一個附加的理由,只是一個工具性的理由,這依然是利用人類,即使數學運算最後對所有人都有利,這依然是利用人類當作工具,而不是尊重他們為有意義的個體,這就是Kant對於自由就是自律的看法,你就會開始明白這是如何和他對道德的觀感連結。
但我們依舊必需回答另一個問題,是什麼給予一個行為道德上的價值?如果這個行為不能被指導滿足慾望和需求的利益,那麼是什麼行為讓這行動擁有道德上的價值?這讓我們從Kant的嚴格自由標準,聯想到他對於道德的嚴格概念。Kant怎麼說的呢?是什麼讓一個行為道德上有價值?考慮的不只是結果或是衍生出來的結論,讓一個行為有道德上的價值和其動機有關,也就是所謂意志上的品質,也就是產生這個行為的動機關鍵在於動機,而這個動機必需是某種特定種類的,所以,一個行為的道德價值維繫於執行它的動機,重要的關鍵是,那個人為了正確的理由作了正確的事情,「善意不是因為結果或影響而為善,」Kant 寫道,「這是因為它本身即是善,即使盡了全力,那善意最後落空了,但那善意的善依舊如同珠寶一樣的閃耀,因為它的存在本身就有完整意義。」因此對於任何道德上良善的行為,只是遵從道德規範是不夠的,它還必需要為了道德規範本身而做,也就是動機本身授與行為其道德價值,而唯一可以授與行為道德價值的動機…是責任的動機,因為責任感而做某件事情,而這責任感是因為這是對的,其相反行為是什麼?對Kant來說,所謂的相反,就是那些所有和我們本能相關的動機,也就是說,我們所有的慾望、我們所有天生下來想要的東西,偏好、衝動等等,只有為了道德規範而做的行為、為了責任而做的行為,只有這些行為才有道德上的價值。我想要看看諸位對於這個概念的想法,但先讓我們考慮幾個範例。
Kant舉了個商店主人的例子作為開場,他想要讓大家運用直覺,希望能夠說服大家下面這個概念,也就是授與行為道德價值的原因,是因為它本身是正確的。他說,假設有個商店主人,有個沒有經驗的客人進來了,店主知道他可以少找這個客人零錢,他可以佔這個客人便宜而且不會被發現,至少客人本身不會知道,但店主人最後還是說,「如果我少找這人零錢,消息可能會傳出去,我的名聲會受損,而我生意會減少,所以我還是不要少找這客人錢。」店主人沒有做錯事,他找了正確的錢,但他的行為本身有道德價值嗎?Kant說沒有,這沒有道德價值,因為商店主人作對的事,卻是因為錯誤的原因,他是為了自私自利的原因,這是一個很直接的案例。然後他又舉了另一個自殺的案例,他說我們都有責任要保護自己,對大多數熱愛生命的人來說,我們有很多個理由不要終止自己的生命,所以我們唯一分析的方法,唯一我們可以孤立出關鍵動機的方式,特別是對那些並不想要自殺的人,請想像一個過得很可憐的人,而即使這個人的人生是完全很悲哀的,他依舊明白必需讓自己活下去的責任,所以並沒有自殺,這個例子的力量是帶出關鍵的動機,而道德與否的動機是因為責任之故而做正確的事。
讓我再給你幾個其他的範例。好生意公司的口號是什麼?好生意公司的口號是:「誠實是最好的政策,同時也是最賺錢的政策。」這是好生意公司在《紐約時報》的全版廣告,「誠實和其它的資產同樣的重要,因為企業就是和真實、開放和公平有關,一旦你可以做到,那就只會蒸蒸日上,加入我們一起獲利吧!」Kant對於這樣的案例,對於好生意公司成員的誠實政策,會怎麼看待它的道德價值?他會怎麼說?這是個完美的例子,如果這些公司是為了賺錢的理由而和顧客誠實以對,Kant就會認為他們的行為缺乏道德價值。幾年以前,在Maryland大學出現了作弊的問題,所以他們啟動了一種榮譽系統,而且他們和當地的商人簽約,如果你簽署榮譽公約,承諾不作弊,在當地的商店消費可以打九折或七五折。各位認為,如果某人遵從某個榮譽規範,只是希望能夠打折,是怎麼一回事呢?這跟Kant的店長狀況一樣,重點是在於意志的品質、動機的特色,而能夠與道德相提並論的動機只有責任的動機,不是遵從本能的動機,當我因責任而行動時,當我違背遵照本能行動的動機時,或是抵抗為自己利益而行動的行為時,即使是因為同理心或是同情,只有在這樣的狀況下我才是真正的自由,只有在這時我才是自主的行動,只有在這個時候我的意志才不是受到外界的考量所操縱和影響,這才是Kant對自由和道德概念之間的連結。我現在想要暫停一下,看看這一切是否清楚,或者是,如果你有某種疑問和不瞭解,可以提出問題,或是要求澄清,或者可以是提出挑戰,或者你可以挑戰,只有責任的動機才能擁有道德價值這樣的說法是否正確。你覺得呢?請說。
學生:是的,事實上我有兩個問題想要弄清楚。首先,這個部分這似乎就是自掌嘴巴,如果你知道道德是什麼,你就可以更改你的動機,以便達到道德的目的。
Michael Sandel教授:告訴我你現在想到的例子。
學生:就是店長的例子。如果他決定想要把錢給那個客戶,目的是為了做正確的事,而他決定這就是他的動機,因為他想要成為有道德的人,這不就是…這不就是破壞了他的行為的純淨度?而且所謂的道德性,又由他的動機決定,而他的動機就是要有道德。
Michael Sandel教授:我明白了。所以你想像中的案例是,不是店長之前完全自私的主張,而是有個人是這麼想的,他可能考慮要少找零錢給客人,然後他說的不是,「不行,不然如果消息走漏我的名譽就會受損。」他反而是這麼想的,「我就是想要成為一個誠實的人,正確的找錢給客人,只因為這是正確的事。」
學生:或者簡單一點,因為我想有道德。
Michael Sandel教授:「因為我想要有道德,想要作個好人,所以我要把我所有的行為都改變成符合道德的需求。」這是個很不容易注意到的觀點,是個好問題。Kant的確瞭解,你的確把Kant推到一個很重要的關鍵,Kant的確認為要有誘因才能遵守道德規範,不能夠是自我中心的誘因,那麼將會在定義上破壞這概念,所以,他認為的誘因與本能性的誘因不同,他說的是尊敬道德規範,所以如果店主是這麼認為的,「我想要培養對道德規範的尊重,所以我要做正確的事情。」那麼我想他是符合標準的,至少以Kant的標準來看是如此,因為他動機符合標準。一旦他明白其重要性後,他的意願是服從道德規範,所以這樣應該算是,應該算。
學生:好的,那麼,很快提出第二個吧!是什麼讓道德在這裡沒有變成完全客觀的規範?又是什麼讓道德沒有變成完全主觀的?就像是,如何…如果道德性是完全受到你道德與否的標準判斷的,那麼你要如何應用道德,或者是如何執行道德?
Michael Sandel教授:很好,這也是一個很棒的問題,你的大名是?
學生:我叫做Amady
Michael Sandel教授:Amady?
學生:是的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如果遵照道德行動,表示根據因責任產生的道德規範行動,以他的自主定義來說,這也是自由行動,這必需代表的是,我遵照的是我給予自己的規範,這才是自主行動的真意。Amady在此處說的沒錯,但這的確提出了一個非常有趣的問題。如果自主行動代表的是遵守我給予自己的規範,也就是我以此擺脫因果律和自然規範,那麼對於這種給予自己的規範,當我是以責任而行時,有什麼保證我給自己的規範和Amady給自己的相同呢?而又為什麼會和各位給自己的規範相同呢?這是我的問題。從Kant的觀點來看,這個教室裡面到底會有多少種的道德規範?有上千種,或是只有一種呢?他認為只有一種。因此我們的確又回到這問題了,那麼到底什麼是道德規範呢?這能讓我們知道什麼呢?有什麼保證…因為每個人都是自主行動…也就是憑著各自的良心做事,根據個人給予自己的規範,但有什麼保證我們…如果我們都以理性行事,我們會想出一個同樣的道德規範?這是Amady想要知道的部分。Kant的回答是這樣的,讓我們獲得給予自身規範的邏輯,讓我們成為自律生命體的邏輯,是種身為人類共享的實用邏輯,這不是每個人都不相同的特質,我們要尊重人性尊嚴的原因,是因為我們都是理性思考的生物,我們都擁有理性思考的能力,而使用這邏輯理性的能力,在我們每個人之中都毫無差異的存在,這樣我們每一個人都值得擁有尊嚴,而既然這是同樣的理性思考能力,不會受到各自的人生和社會環境的影響,這就是普世皆有的價值,透過這個價值產生了道德規範,也就是說,所謂的自主行動,是根據我們使用理性所給予自己的規範而行,但這個理性是我們和其它所有理性生物共有的,而不是我們在成長過程中獲取的、我們的獨特價值觀,或是獨特的偏好。根據Kant的說法,這是純粹的實用理性,不管任何狀況,這都是最優先的,不管任何經驗都是這樣。而那樣的理性會產生什麼樣的道德規範呢?內容又是什麼?要回答這個問題,你得要閱讀這些基礎的作品,而我們下週將會繼續討論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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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份
〈前情提要〉
Michael Sandel教授:對Kant來說,自殺就跟謀殺一樣,自殺和謀殺一樣的原因是,因為當我們奪取生命時,不管是別人或是自己的,我們都利用了那個人,我們都利用了一個理性思考的人,利用人類當作手段,也表示我們沒有尊重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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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 Sandel教授:我們今日再回來討論Kant,在我們進行討論之前,請記住,這週結束之前,你們大概都會瞭解Kant,明白他的意圖。你們都笑了,不,是真的,可以的。Kant的基礎架構奠基於兩大問題。首先,究竟什麼是道德的最高原則?第二,究竟如何達成自由?兩個很大的問題,其中一個讓你克服這本厚重哲學書的方式是,記住幾組背反律或是對比,或是雙重論,都是彼此相關的,今天我想要討論一下它們,今天我們將會試著回答這些問題。根據Kant的看法,什麼是道德的終極原則?為了要回答這個問題,為了要一路攻向Kant對這個問題的答案,如果各位能夠記住Kant所設定的三組對比,或是三組背反論,將會比較容易。首先,你必需記得,我們的行為評價必需和我們的動機有關,而根據Kant的看法,只有一種動機符合道德標準,也就是責任的動機,為了正確的理由作正確的事,那麼還有哪些其它的動機呢?Kant把這些都總結為本能的類別,每次我們所做的事情,如果動機是為了滿足慾望或是偏好,我們可能必需要追求某些樂趣,我們就是以本能行動。讓我們停下來思考這個問題,思考責任感的動機和善意,看看各位是否對Kant所說明的看法有問題,或者大家都認同這樣的區隔?你覺得怎麼樣?請說。
學生:當你將責任和本能區分開來的時候,有任何行動會符合道德的標準嗎?我的意思是,你幾乎總是可能從其中找到自私的動機,不是嗎?
Michael Sandel教授:也許大部分時候人們行動的時候都有自私的動機,Kant對此並不否定,Kant的看法是,只要我們的行為有道德,也就是我們的行為擁有道德價值,能夠傳遞道德價值的行為,就是我們的能力我們可以超越自私、自我喜愛和本能,憑藉著責任感來行動。幾年之前我看過一則新聞,有關拼字比賽,有個年輕人在拼字比賽上獲勝,十三歲,名為Andrew的年輕人,讓他獲勝的拼字題目是「echolalia」,有人知道這個字的意思嗎?請說。
學生:某種花名?
Michael Sandel教授:不是某種花的名字。不是,這表示的是聽到之後覆誦的傾向,重複你所聽到的話。不論如何,總之他事實上拼錯了,但評審也聽錯了,他們以為他拼的是正確的答案,因此給了他全國拼字大賽的冠軍,然後他去跟評審說了,「事實上我拼錯了,我不該得這個獎。」因此他被當作一個道德上的英雄,因此被《紐約時報》報導,「拼錯字的人是拼字比賽的英雄」,這是Andrew和他感到自豪的母親,在比賽之後,他受訪時,請各位聽一聽,當賽後受訪時,他說:「評審說我很正直」,但稍後他又補充了,他的動機是,「我不想要感覺像個爛人」。好的,你們覺得Kant會怎麼說?請講。
學生:我想關鍵應該是在於有沒有關鍵理由,或是最重要的理由,決定了他是否要坦承,坦承他並沒有正確的拼字。
Michael Sandel教授:很好,你的大名是?
學生:Bosco
Michael Sandel教授:非常有趣,有任何其它人有看法嗎?這是否顯示Kant的標準太嚴格,要求太高?Kant會怎麼說呢?請講。
學生:我認為Kant所說的是,單純因為責任而發生的行動才讓這個行動有道德上的價值,所以,就像是這個案例中,他可能有不只一個動機,他可能有不想要感覺像個爛人的動機,而他也可能會有為所因為的責任感動機,所以,當不只有一個動機作用時,只不過因為他有別的動機,並不代表這個行動沒有道德價值,因為牽扯到責任感的動機就足以給予行動道德上的價值。
Michael Sandel教授:很好,你的大名是?
學生:Judith
Michael Sandel教授:Judith,我認為你的說法的確忠於Kant的看法,有感情或是情緒是沒問題的,這些都是支持做正確的事情,只要這不是他行動的理由都好,所以,我認為Judith事實上替Kant準備了一個相當不錯的辯白,以這個責任感推動的動機來說,謝謝你。現在我們再回到那三個背反律吧!至少當Kant這麼說的時候,一個行為要有道德上的價值,它必需要因為責任而做,而不是因為本能。但就像上次我們正準備開始發現的,在Kant特別嚴格的道德標準,和他十分堅持的對自由的理解之間是有關連的,這就讓我們開始關心第二個背反律,也就是道德和自由之間的連結。第二個背反律描述的是兩種不同的方式,我的意志是如何決定的,自律型和他律型。根據Kant的說法,我只有在我的意願是自律產生時才是真正的自由,這也就是說,根據的是我給自己的規範,如果我們獲得自律帶來的自由,我們的行動必定不是由他人給予,或是被強迫的規範所決定的,而是根據我們給予自己的規範。但這樣的規範又是怎麼來的呢?這是我們給予自己的規範理性,如果理性決定了我的意願,然後你的意志就成為獨立選擇的能力,不受到自然、本能和環境的影響。所以,與Kant嚴格的道德和自由的規範之間相連結的,是特別嚴格定義的理性,那麼,理性又如何決定意志呢?有兩種方法,而這又引領我們思考第三個背反律。Kant 說,理性有兩種運用方式,其中一種理性的運用法,Kant稱之為規則模式,所謂的規則模式就是,應該會發生大家最熟悉的規則模式,也就是假設型的規則模式。假設型的規則模式使用工具型的理性,如果你想要這樣,那麼就必需那樣,也就是因果推論型的理性。如果你想要好的商譽,那麼就不要少找錢給客人,因為總會被人傳出去的,這是假設型的規則模式推論,「如果行為本身是好的,只是達成某項目標的工具,」Kant寫道,「那麼這個規則模式推論就是假設型的。如果行為本身就是良善的,因此意志本身是依循理性,那麼這種規則模式就是絕對性的。」絕對性的規則模式和假設性的規則模式之間是有差異的,絕對型的規則模式推論是以絕對的模式運作,也就是不和其它的目的有任何的參考或依賴,這樣你就可以明白這三個背反律之間的關連。在自律的前提下,自由的意義必需是,我不因假設型的規則模式而行動,而是以絕對型的規則模式來運作,各位可以從Kant、從這三個背反律來推導他的邏輯,接著帶出他對於絕對型規則模式的看法。好了,這留給我們一個大問題了,什麼是絕對型的規則模式?什麼是道德的終極原則?它是怎麼讓我們服從的?Kant舉出三個版本,三種模式不同的絕對型規則模式,我想先提其中兩個,看看你們的想法如何。第一個版本,第一個模式,他稱呼其為普世規範,「不論任何時間和地點都遵照同樣的信條,這就是所謂的普世規範。」Kant所指的信條到底是什麼意思?他指的是一個可以解釋你為何如此做的規範,一種原則,用遵守諾言來舉例好了。假設我需要錢,我非常需要一百美金,而我知道我沒辦法很快還錢,我去找你,做了個承諾,一個虛偽的承諾,我知道我沒辦法遵守,「拜託今天借我一百美金,我下週就會還你。」這個虛假的承諾是否符合絕對規則模式?Kant說不是,在這個測試中,我們可以決定這虛偽的承諾與絕對規則模式不符合,試著讓它變成普世模式,將你準備依循行動的信條變成普世化,如果每個人在需要錢的時候都隨便承諾,那麼將不會有任何人相信這些承諾,承諾就變得毫無意義了,所以這必定有個互相衝突點,任何被普世化的信條必定會耗損自身的價值,這才是測試,這也才是我們知道虛偽的承諾是錯誤的方式。那麼普世規範的模式又是什麼?你覺得這有說服力嗎?你覺得怎麼樣?請說。
學生:我有個問題是,有關假設性和絕對性之間的差異。
Michael Sandel教授:如果你想要在絕對性和假設性之間的動機來行動。
學生:是的,假設性規則模式是個,如果你行動所依據的是絕對性的規則模式,而這樣信條就不會貶損自身的價值,聽起來像是我做這件事的原因,是因為我想要那件事,在我真正有需要的時候我不要說謊,因為我希望這世界能夠在承諾被執行的狀況下運行。
Michael Sandel教授:我不想要破壞承諾的運作。
學生:沒錯,聽起來像是用結果正當化過程。
Michael Sandel教授:這看起來像是結果論邏輯的例子,也就是你提到的。
學生:沒錯。
Michael Sandel教授:你的大名是?
學生:Tim
Michael Sandel教授:Tim,John Stewart Mill同意你的看法,他也批評了Kant,他說,「如果我將信條普世化,然後發現保持承諾這件事情會被普世化所摧毀,我一定是會受到結果的影響,如果這是我不做出假承諾的原因。」John Stewart Mill同意你所提出的針對Kant的批評,但John Stewart Mill錯了,不過和你站在同一陣線的人很厲害,Tim,就像Tim的看法一樣,Kant經常被這麼認為,也就是他偏向結果論,如果每個人都說謊,最後世界就會變糟,因為大家就沒辦法相信其它人說的話,所以你不該說謊。事實上這不是Kant的看法,不過的確很容易把他的立場詮釋成這樣,我想他說的是,這就是個測試,這就是信條是否會與絕對性的規則模式連動,這不是所謂的理性,並非理性,也就是,你該將你的理性普世化來測試信條,看看你是否將自己的特殊需要和慾望凌駕於其它人的之上,這是一種指出這種特色的方式,這需要的是絕對型的規則模式,也就是你行為的理由不該依據你的興趣、需求,或者是你的特殊狀況比其它人的更為重要,我認為這就是所謂普世化測試背後的道德分析。讓我說清楚第二個版本。Kant第二個版本的絕對性規則模式,也許直覺上來說比普世化的模式要更好懂一些,這是所謂的人性為結果的模式,Kant帶來了絕對規則模式的第二個版本,邏輯是下面這樣的,「我們不能將絕對型的規則模式仰賴於任何特定的興趣、目標或結果上,因為這樣一來這只會和那些與目的相關的人有關連,但是,假設如果有某種存在本身就有價值,一種絕對的價值,本身就是目的,那麼在其中將可能成為一個絕對規則模式的基礎。」我們可以想到任何事物本身就是其目的嗎?Kant的答案是這樣的,「我認為人類一般來說,應該是,所有的理性思考生物本身的存在就是其價值,因為理性生物不該只是被利用的手段,也不是其它人意願操縱的目標。」Kant就這樣區別了人類和事物之間的差別,理性思考的生物,就是人類,他們對我們來說並不會只有相對價值,但他們擁有的是絕對價值、獨立的價值,也就是理性生物的尊嚴,他們值得我們尊重和致敬,這樣的邏輯推論,讓Kant得到了第二個絕對型的規則模式,是這樣的,「所有的行為都要將人性當作目的而不是手段,不管這是你的人性或是他人的人性,都不可有所例外。」這就是以人性當作目的的模式。人類因為是理性思考的生物,因此本身就是目的,不能被僅僅當作手段來利用,當我對你做出虛偽的承諾時,我是利用你當作我達成目的的手段,利用你滿足我對一百美金的需求,所以我不尊重你,我沒有尊重你的尊嚴,我利用了你。現在我們來思索一下自殺這件事。以絕對型的規則模式來說,謀殺和自殺是相同的,為什麼呢?如果我謀殺了某人,我就是為了某個目的奪取人的性命,要嘛就是我是個職業殺手,或者我是基於極度的義憤,我有某些興趣,某些目標,也就是說,我利用這性命當作手段,謀殺違反了絕對型的規則模式。對Kant來說,在道德上來說,謀殺和自殺是同等的,這和謀殺相同的原因是,當我們奪取生命時所違反的規範,當我們奪走某人的生命時,不管是我們自己的或是別人的,我們利用了那個人,我們利用了那個理性生物,我們把人性當作手段,所以我們沒有尊重人性就是目的,還有他理性思考的能力,這樣的人性是需要被尊重的,這就是所謂尊嚴的基礎,人性、理性思考的能力,我們每個人都擁有的能力,所以,如果我自殺了,我就違反了我自己的人性,就像在謀殺時,如果我奪取另一個人的生命,從道德的角度來看都是一樣的,而他們倆者在道德上相同的原因,則是和普世皆同的道德規範特徵與基礎有關,我們必需尊重其它人人性尊嚴的原因,與他們是誰無關,所以Kant所謂的尊重,與愛無關、與同情無關、與團結、同儕感、或是利他主義無關,因為愛與其它的特定美德或理由,其關懷他人的原因都是和他們是誰有關,但對Kant來說,所謂的尊重,尊重的是人性,也就是普世價值,尊重人類理性思考的普世價值,也正是因此,即使違背的是自己的價值,也就是違背其它人的人性價值是一樣的,有沒有問題或是反對意見的?請說。
學生:我猜我是對於Kant的說法有些擔憂,你不能夠把人類當作手段,因為每個人類本身就是存在的目的,因為看起來,每一天為了要拿到某些事物,為了在那一天達成某些目標,我都必需利用自己當成手段,我也必需利用身邊的人達成某些目的。舉例來說,假設我想要在課堂上表現的好,而我必需要寫篇論文,我得要利用自己來寫一篇論文。假設我想要買某樣東西,像是食物,我得要去商店,並且利用櫃臺後的店員來讓我可以買到食物。
Michael Sandel教授:沒錯。你的確是在這樣做,你的大名是?
學生:Patrick
Michael Sandel教授:Patrick,你並沒有做錯任何事,當你利用其它人的時候,你並沒有違背絕對型的規則模式,這並非是客觀的,我們在利用其它人的時候是為了推動我們的計畫、目標或是興趣,這是我們每個人都會做的,但前提是我們必需要用一致性的態度對待他們,而那就是尊重他們的尊嚴。而到底如何才是尊敬他們,就必需交由絕對型的規則模式來決定。你被說服了嗎?你認為Kant的論述有說服力嗎?你同意他對於終極道德原則的推論嗎?再重讀他的作品,我們下次會試著來回答這些問題。

第七講概要
第1部分-說謊案例的討論
Immanuel Kant認為說謊,即使是善意的謊言,也違背了自我尊嚴。Sandel教授要求學生以假設情況來測試Kant的理論:如果你朋友躲在你家,一位意圖殺死你朋友的人來到你家門口,問你他在哪裡,這種情況下,說謊是錯誤的嗎?並以這段討論帶出一段近期最著名的、規避事實案例的影片剪輯:柯林頓總統談論他與陸文斯基的關係。
第2部分-契約的強制力
Sandel介紹了當代哲學家John Rawls,他認為一套公平的原則是,如果我們必須共同為我們的社會規範做選擇,在大家都有公平協商能力的情況下,我們都同意的規範。
閱讀作業: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1971)
第七講
Michael Sandel教授:上次我們試著…試著要檢視Kant的道德理論,現在,為了要讓Kant的道德論在基礎上能夠建立,我們必需要能夠回答三個問題。責任和自律要如何一起運作?回應責任的尊嚴到底何在?看起來責任和自律這兩個概念似乎是相衝突的,Kant的回應又是如何呢?我需要現場有人替Kant說話,他有答案嗎?是的,請講,站起來。
學生:Kant相信唯一的自律行為只有發生在當你因責任而做,不是因個人原因時,就像只有在你不是因為個人利益,而是因為責任感所做的事情,才能夠被稱做符合道德。
Michael Sandel教授:那麼那個行為…你的大名是?
學生:我叫做Matt
Michael Sandel教授:Matt,為什麼這樣是自由行動?我聽到你提到責任這兩個字?
學生:因為你發自內心的接受這些道德規範,而不是被外界的力量強加於你之上。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很好,因責任而行。
學生:是的
Michael Sandel教授:就是遵循道德規範
學生:遵循自己加諸己身的道德規範
Michael Sandel教授:而你自行加諸己身的就是責任,責任正因此是和自由相容的。
學生:沒錯
Michael Sandel教授:Matt做得很好,這就是Kant的答案,很好。所以Kant的概念不是因為我遵守規範所以有尊嚴,而是因為我本身就是那規範的創造者,所以我才遵從那個規範,因為我尊重那個規範如同尊重自己,是我推動那個規範,也正是因此,對Kant來說,依據責任或自由行動和自律是同樣的概念,但這也引起另一問題,到底有多少種道德規範?因為如果尊嚴是由我給予自己的規範所控制的,那麼誰能夠保證我的良心和你的良心相同?誰可以告訴我們Kant的說法是如何?請講。
學生:因為道德趨勢並不是和每個不同的狀況相關,它是超越所有人類之間差異的,所以這應該是個普世價值,也就是只會有一種道德規範,因為那是終極的規範。
Michael Sandel教授:沒錯。的確如此。你的大名是?
學生:Kelly
Michael Sandel教授:Kelly,那麼Kelly,Kant相信,如果我們憑藉著良心自由選擇,那麼我們的道德規範保證會相同,也就是會得到同樣的道德結論。
學生:是的
Michael Sandel教授:那是因為當我選擇的時候,並非是本人Michael Sandel的選擇,Kelly,也不是你做的選擇,對吧?那麼究竟是怎麼一回事?是誰在做出選擇?到底誰是主角,誰是配角?誰在做選擇?
學生:理性?
Michael Sandel教授:理性嗎?
學生:是單純的理性
Michael Sandel教授:單純的理性,你所謂的單純理性究竟是什麼?
學生:所謂的純粹理性就像是我們之前講的,不受任何外界狀況的影響。
Michael Sandel教授:很好,非常好,所以是理性驅使的意志,當我想要有道德規範時,是理性掌握了我的意志,和你選擇道德規範時是同樣的理性運作,這是為了你自己而做,因此也就是所謂的自律,為了自己做選擇,我們每個人都為了自己做選擇,因我們全都是自律個體,因此獲得同樣的道德規範,也就是所謂的絕對型的規則模式。但現在還有一個很大、很困難的問題存在,即使你接受剛剛Matt和Kelly所講的一切絕對型的規則模式,怎麼做的到呢?道德怎麼能夠發生呢?為了要回答這個問題,Kant說我們必需要做出區別,我們必需要替兩個立場做出區別,我們從這兩個不同立場就可以明白我們的經驗,讓我試著用這兩個立場解釋他的意思。身為經驗的客體,我是屬於物理世界,在這裡我的行為是由自然定律決定,受到因果律的規範,但身為經驗的主體,我居住在心靈的世界,不受自然定律限制,我可以自主自律,我可以依循我給予自己的定律行動。Kant會這麼說:「只有在這第二個觀點中,我才能夠將自己視為自由獨立,不受因果的影響,這才是所謂物理世界中的自由。」如果我是功利主義論者所假設的神聖力量的產物,如果我是神聖的創造物,只受到我的感官影響,只受到痛苦、歡樂、飢渴和食慾的影響,如果人性只有這樣,那麼我們就無法達成所謂的自由。Kant的推論是在這樣的案例中所有的意志運作都會變成對某項事物的慾望,所有的選擇都會變成他律的選擇,而這選擇都是受到追求外界目的之影響。「當我們認為自己是自由之時,」Kant寫道:「我們將自己轉化進心靈世界,並且認知意志的自律性。」這就是這兩個觀點的概念。
那麼絕對型的規則模式要如何達成呢?是否只能在自由的概念讓我成為心靈世界的成員時?這時Kant承認了,我們並非只是理性的生物,我們並非只居住在心靈的世界、自由的領域中,如果真是這樣,那麼我們的所有行動都會服從自律的意志,但正因為我們同時站在兩個不同的角度,這是兩個不同的世界,自由的世界和需求的世界,正因為我們同時身處在這兩個世界中,所以我們所作所為和我們應該做的行為間總是有落差。另外一個描述這狀況的方法,也就是Kant為這些基礎概念做出結論的方法:道德並非是經驗主義的,不管你在這世界上目睹什麼,不管透過科學發現什麼,都無法用來決定道德的問題,道德是與這個世界有所隔絕的,是與經驗組成的世界有距離的,也正是因為如此,科學無法得到道德的真相。現在,我想要用最困難的案例來測試Kant的道德理論,這是他所提到的案例門口的殺人犯的案例。我們都知道Kant說撒謊是不對的,我們已經討論過為什麼了,撒謊違背了絕對型規則模式,法國哲學家Benjamin Constant寫了一篇文章回應他的基礎論述:「這絕對有例外之處,萬一有個殺人犯到你家門口,尋找躲在你家裡的朋友怎麼辦?」而那個殺人犯直接了當的問:「你朋友在你家裡嗎?」Constant 說:「如果你認為在這個案例中說實話才是符合道德規範的,那你一定是瘋了。」Constant 認為這個殺人犯當然不值得被告知真相,而Kant是這麼回應的,而Kant被卡在自己的理論中,即使是對門口的殺人犯說謊也是錯誤的,而他認為這是錯誤的理由,乃是因為如果你把結果納入考量,在絕對型規則模式中,你等於是放棄了整個道德的架構,你就成為了結果論者,或者是個規則上的功利主義者,但在座的大多數和Kant的讀者們都會認為這樣的答案不太可能,有其怪異之處,我會來試著替Kant在此辯護,然後我想要看看你們覺得這樣的辯護是否有說服力,而我想要在他的道德立論限制下替他辯護。想像一下某人來到你家門口,這個殺人犯問了你這個問題,你正在幫忙藏匿你的朋友,你有沒有可能不說謊,但也不出賣自己的朋友呢?有任何人想的到要如何做到嗎?好的,請站起來。
學生:我正準備要說的是,如果我讓朋友躲在家裡,那麼我多半會先和他們討論好,所以我會說:「嘿,我會告訴殺人犯你在這裡,但請你趕快逃。」這是其中一個可能性。
Michael Sandel教授:但我不太確定這是否符合Kant的選項,因為你還是說謊了。
學生:不,因為你說他在房子內,但他其實不會在。
Michael Sandel教授:喔,我明白了。好的,夠好了。再來試試看吧!
學生:你可以直接說不知道他在哪裡,因為他不見得一直被鎖在櫃子裡,他可能離開了櫃子,你根本不知道他會到哪裡。
Michael Sandel教授:那麼你可以說我不知道,這就不算是個謊言了,因為你在那一瞬間並沒有檢查櫃子。
學生:沒錯。
Michael Sandel教授:所以嚴格來說這算是實話。
學生:沒錯。
Michael Sandel教授:但有可能是欺騙或是誤導。
學生:但依然是真實的。
Michael Sandel教授:你的大名是?
學生:John
Michael Sandel教授:John,好的,John剛剛說了…John也許找到了某種可能性,John,你的確提供了我們一個聰明的閃避之道,嚴格來說算是真話,這就引起了另外一個問題,也就是直接的謊言和誤導的真話,在道德上究竟有無差別。從Kant的觀點來看,在謊言和誤導的真話之間的確有非常大的差別。如果兩者可能有同樣結果,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差別呢?但請記住,Kant的道德與結果是無關的,他是以這和道德規範之間的關係來判定,有時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們會用所謂的善意謊言來打破不說謊的禁忌,何謂善意謊言呢?舉例來說,這可以是某種避免傷別人心的謊言,這是一種因為結果合理所以被接受的謊言,Kant不會支持所謂善意的謊言,但他應該會支持誤導的真話。假設有人送給你一個領帶,當禮物你一打開盒子,發現醜斃了,你會怎麼說?請講。
學生:你可以說謝謝你
Michael Sandel教授:但他們會等你評論這個領帶,或者她們會直接問你覺得這領帶如何?你可以說個善意謊言,說它很漂亮,但從Kant的角度來看這樣是不行的,所以你不能說善意謊言,但可以講誤導的真話,你可以打開盒子說:「哇,我這輩子從來沒看過這樣的領帶,謝謝你,你不用這麼客氣的。」這答案很不錯,你想的起來有任何近代的政治人物…可以嗎?你想到的是誰?你還記得在柯林頓性醜聞案中那段咬文嚼字的否定回答吧!事實上這樣的回答變成彈劾聽證會中非常深入討論的主題,看看下面摘錄柯林頓談話的內容,你認為在道德上來說,謊言和精心安排的誤導用的實話之間有差別嗎?
(影片)
柯林頓:我要對美國民眾說一句話,各位務必聽清楚,我會重複說一遍,我並沒有和陸文斯基小姐發生性行為,我也沒有告訴任何人要說謊,從來沒有。這些指控都是假的。
議員:當他對美國民眾說他從沒有和那個女人發生性行為時,是在說謊嗎?
律師:你們都知道,他認為這不算的原因是…
議員:好吧。
律師:他其實沒有解釋,議員先生,但他的確有解釋他對美國民眾所說的意思是沒有性行為,我知道你們不會喜歡這個,議員先生,因為你們會認為這是個極度取巧的回答,但在他自己的腦中和定義中不是…
議員:好的,我明白這個說法了,好的。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這就是當時的對話,那時你可能會以為這不過是一個想要彈劾柯林頓的共和黨議員,和另一個想要替柯林頓辯護的律師之間的法律用語交鋒,但現在,在Kant的課程之後,你會不會認為謊言和取巧的言論之間有所差別,說的是實話,但卻誤導眾人有道德上的問題?我想聽聽各位替Kant辯護的看法,那些認為這之間有差別的人。你準備好要替Kant辯護了嗎?
學生:我想,當你認為說謊和誤導的真話是一樣時,你的說法是結果論者的看法,也就是這兩者都得到同樣的結果,但關鍵的還是在於你說的是實話,而你認為人們會相信你所說的話,因為那是真話,但這兩者在道德上是不同的,這與你刻意說謊,並且想要讓對方誤以為這是真相是不同的,因為你明知這是謊言。
Michael Sandel教授:很好,請教您的大名是?
學生:Diana
Michael Sandel教授:所以,Diana認為Kant在這裡的立場是正確的,甚至…甚至可以救援柯林頓…是這樣的嗎?這邊還有一位。
學生:對Kant來講,動機才是關鍵,因為主要你想要讓自己感覺好一點,Kant會說這沒有道德價值。在這個案例裡面,動機也是這樣,某種程度是為了誤導某人,這就是謊言,這就是為了擺脫他們,因此動機是同樣的,所以在道德上並沒有差別。
Michael Sandel教授:很好,那麼Diana,這裡的動機是一樣的嗎?你對於別人說這裡動機是相同的反駁是什麼?這裡的動機,或至少是希望能夠誤導追兵。
學生:好吧,你當然可以這麼看,但我認為真相是…你當下立即的動機應該是他們要相信你,最終的結果可能是他們被騙,搞不清楚確實的狀況,但你當下的動機是他們應該相信你,因為你說的是實話。
Michael Sandel教授:我可以幫一點忙嗎?
學生:當然
Michael Sandel教授:你和Kant,為什麼不說…抱歉,你的大名是?
學生:Wesley
Michael Sandel教授:為什麼你不對Wesley說,這兩個狀況相同,兩個狀況裡面的動機都是誤導,他們希望,他們希望當事者會被誤導,會被這說法誤導,「我不知道他現在在哪裡」或「我沒有和她有性行為」,你們都希望對方會被誤導,在你說實話的案例中,你的動機就是誤導,但又同時希望說實話,而且遵守道德規範,並且持續留在絕對型的規則模式下,我想Kant的回答應該是如此吧,Diana?
學生:是的
Michael Sandel教授:你同意嗎?
學生:我同意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所以我認為Kant的回答會是,這與造假不同,與謊言不同,誤導的真話至少對責任還是有所遵從的,而他對於責任的遵從,也就是讓這做法即使規避了事實,但依舊有道德上的正當性,Diana,對嗎?這至少對尊嚴有所尊重,至少這小心的閃躲,尊重了道德規範,因為柯林頓其實可以完全的撒謊,但他並沒有,所以我認為Kant對這精心設計過的真話誤導,會認為至少其中有部分是尊重道德規範的,而在徹底的謊言中這並不存在,因此Wesley,這就是部分的動機,這是部分的動機,是的,我希望殺人犯被誤導,我希望殺人犯會跑向大賣場找我朋友,我希望他不會來在我家的櫃子裡找我朋友,這是我不能控制的,我不能控制這部份的結果,但我能夠控制的是旁觀,並且尊重我尋求結果的方法,我希望這一切可以尊重道德規範來進行。Wesley,我不認為你完全被說服了,但至少這樣的討論帶出了其中的關鍵,在Kant對於絕對型模式規範的概念中,到底關鍵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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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份
〈前情提要〉
學生:只要有任何努力涉入,我就會認為這合約是合理的,就應該會發生效應。
Michael Sandel教授:但為什麼呢?是什麼…你可以指出任何道德上的特點嗎?
學生:舉例來說,如果有兩個人同意結婚,其中一個人忽然在兩分鐘之後打給另一個人說,我改變主意了,這樣的合約對兩邊都有強制力嗎?
Michael Sandel教授:我傾向說不
學生: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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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 Sandel教授:上次我們討論到Kant的絕對型規範模式,而我們藉由思索他如何將這絕對型的規範模式應用到說謊的案例上,我想要短暫的轉向另一個Kant道德理論的應用,而這是他的政治理論。Kant認為公平的法律來自於某種社會契約,但他告訴我們這種契約有個特別的自然屬性,這契約特別之處在於它並不是真正的契約,不是那種人們聚集在一起討論並且試著搞清楚憲法如何的契約,Kant認為能夠產生正義的契約是他所謂的理性概念,這不是人們聚集在一起在立憲會議中探討出來的真實契約,為什麼不是呢?我認為Kant的原因是,真正的人類聚集起來修法的狀況下,每個人都會有不同的興趣、目標和價值觀,而每個人的協商能力都會不同,每個人的知識能力也會有所不足,所以他們所協商出來的法律並不必然符合正義,也並不必然符合權利原則,但會很簡單的反應協商能力的差異,也就是說,其中某些人可能比其它人知曉更多所造成的差異,他們對於法律和政治的理解,所以Kant說:「產生權利原則的合約只是理性的概念,但毫無疑問的他符合實際上的真實,因為這可以強迫每個立法者規劃法律時,如同依循著整個國家的整體意志而行。」所以,Kant是契約論者,但他並不會將法律的正確性追溯到任何真正的契約上,這又引起了另一個明顯的問題。一個假設性的契約,道德約束力來自何處?這個契約事實上根本沒有發生,這就是我們今天要探討的問題,但為了要研究這議題…我們得要尋求當代哲學家John Rawls的幫助。他在他的著作《正義理論》詳細的描述了假設性的合意成為正義的基礎,Rawls在大致上來說和Kant的概念是平行的,特別是在兩個重要關鍵上如同Kant一樣,Rawls也是功利主義者的批評者,「每個人都有奠基於正義之上不可侵犯的權利。」Rawls寫道:「即使以社會整體福祉為由也不能夠凌駕,由正義所確保的權利與政治協商無關,也與累加的社會利益無關。」而Rawls的理論第二部分遵循Kant之處是…正確理解的正義原則可由一個假設性的社會契約導出,不需要是一個真實存在的契約,Rawls設法詳細的推導出這個結論,所利用的是一個他稱之為「無知之幕」的有趣概念,要推導出那些我們必需尊重的基本權利…所謂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架構是,必需要想像一下我們聚集在一起,試著要決定我們集體需要的權利與義務,但卻對自己的獨特之處視而不見,這就是所謂的無知之幕。如果我們以個人的身份聚集在此處,試著想出管制我們集體生活的正義原則會怎麼樣?將會有一大堆不同的提案和建議,反應每個參與者不同的興趣和偏好,有些強烈,有些衰弱,有些富有,有些貧窮。Rawls說,請想像一下我們照常聚會,但是我們平等的坐著,並且藉由無知之幕來讓大家保持公平,想像一下我們每個人都坐在一個無知之幕後,讓我們不知道自己究竟是誰,不知道我們的種族、階級、社會地位、強項和弱項,不管我們健康或是不健康,Rawls說,只有在這樣的狀況下,我們所同意的規範才會符合正義原則,這就是所謂的假設契約運作的方法。這類型的假設契約的道德力量是什麼?這會比真實的契約,或是真正的社會契約要強或是弱?
為了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得要仔細觀察真正契約的道德力量。這裡事實上有兩個問題,其中一個是,真正的契約是如何限制或是規範我的?這是第一個問題。第二個問題,真正的契約究竟是如何實踐它們內文的條件?如果你仔細思考這件事,以Rawls和Kant的觀點來說,第二個問題的答案,也就是真正的合約要如何強制規範他們所創造出來的條件,答案是,並沒有,至少不是靠他們自己真實的契約,並不是任何真正的協議或是契約自我滿足的道德工具,人們總是可以詢問,他們同意的部分是否合理或公平?協議永遠無法保證協議的內容是公平的,我們只要看看我們自己的立憲過程就知道,這創造出的憲法同意蓄奴制度繼續存在,這是眾人同意的真正契約,但這並沒有讓所有的人都獲得公平的對待。那麼真正契約的道德力量又是什麼呢?他們束縛我們的範圍可說有兩個方向,在這邊舉個例子可能會比較有幫助。假設我們完成了一個商業上的協議,我同意如果你去抓一百隻龍蝦,我就會給你一百美金,我們都同意了,你去抓了龍蝦並且把它們送給我們,我吃掉了龍蝦,分送給朋友,但我沒有付錢,而你說,「但你必需要付錢。」我說,「為什麼?」你說什麼呢?「因為我們達成了協議。」而你獲益了,你吃掉了所有的龍蝦,這是個相當強力的論證,這個論證奠基於我從你的勞務獲得利益的事實,契約能夠規範我們的原因是,因為它是雙方共同利益的工具,我吃了龍蝦,所以我就欠抓到他們的你一百美金。但假設,在第二個案例中,我們達成了另一個契約,我願意付給你一百美金買一百隻龍蝦,但是兩分鐘之後,在你去工作之前,我打給你說我改變了主意,所以沒人獲利,你沒有工作,所以沒有任何利益上的交換,在這個案例裡面,我是不是因為道德上和你做好約定而依舊虧欠你?誰認為我還是虧欠你?是的,為什麼?請站起來說,我為什麼虧欠你?我兩分鐘之後就打回去給你了,你什麼工作都還沒做。
學生:我認為我花了時間和精力與你一起協調這個契約,感情上我也期待我會去工作。
Michael Sandel教授:所以你認為你花很多時間協商契約,但我們其實很快就談定了,我們透過電話講定的。
學生:那不算是正式的契約規範。
Michael Sandel教授:好吧,我傳真給你,只花了一分鐘。
學生:只要多付出任何時間和力量,我就認為契約有效,這應該有效。
Michael Sandel教授:但為什麼呢?道德上…你可以指出道德上是什麼力量強制我必需服從嗎?我承認我同意了,但你並沒有去工作,我也沒有享受到利益。
學生:因為當事人可能已經在心靈上經歷了所有捕捉龍蝦的辛苦努力。
Michael Sandel教授:你在心靈上經歷了所有捕捉龍蝦的工作,這不算什麼吧?不算太多,你想像自己去捕捉龍蝦的努力值得一百美金嗎?
學生:這可能不值得一百美金,但對某些人來說應該值一些錢。
Michael Sandel教授:好吧,那我給你一塊錢。但有趣的地方在於…有趣的地方在於你依舊強調的是契約中的互惠部分,你的確有想像或是考慮要去做契約上規範的事務。
學生:舉例來說,如果有兩個人同意結婚,其中一個人忽然在兩分鐘之後打給另一個人說,我改變主意了,這樣的契約對雙方還是都有強制力嗎?沒有人做了任何努力或是獲得任何利益。
Michael Sandel教授:我想我傾向要說不。
學生:很好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你的大名是?
學生:Julian
Michael Sandel教授:多謝你,Julian,你的回答很好,現場有多少人同意Julian,我還是欠他錢?有沒有任何其他的理由,請講,站起來。
學生:我想如果你隨意退出就讓契約變得廉價了。
Michael Sandel教授:很好,但原因呢?為什麼?
學生:我想這有點是Kant的模式,但我認為定下契約並且知道人們會遵守,一定有其隱含的意義。
Michael Sandel教授:很好,也就是說…這會讓整個概念變廉價,也就是契約就是讓我自己接受強制的那個概念,對嗎?
學生:的確,我也這麼認為。
Michael Sandel教授:你的大名是?
學生:Adam
Michael Sandel教授:Adam指出關鍵不在於互相交換的利益,而是尊重契約本身的概念,我們現在就可以看出來真正的契約是用兩種方法產生強制性的。其中一個和義務性的共識有關…Adam說這是Kant的概念,我認為他說的沒錯,也就是理想中的自律模式。當我同意契約時,強制力本身來自於自我設下的規範,而這就有某種程度的道德重量,和其它的考量都無關,然後還有第二個契約的道德力量的論證,真實的契約是雙方互相獲益的工具,而因為理想的互惠必需要強制力,只要你替我做某些事情我就對你有義務,當我們分析契約的道德力量和道德限制時,這裡我想把話題提出到真實契約的道德限制上,既然我們現在知道了是什麼道德特點產生影響力,當人們碰面時說:「如果你這樣做我就會那樣做。」我想要討論,即使兩個人同意交換也不代表他們兩人同意的協議是公平的。當我兩個兒子還小時,他們會收集棒球卡並且交換,兩人之間有兩歲的差距,所以我得要額外增加一個規範,在我同意之前交易都不算完成,原因很明顯,因為老大顯然對卡片的價值懂得比較多,所以會佔小弟的便宜,所以我才得要審查,以便確保這交易是公平的。你可能會覺得這是「家長式的管理」,當然,沒錯,家長式管理就是在管這些的。那這個例子有什麼意義呢?這個棒球卡的例子有什麼樣的教訓呢?也就是達成協議並不代表內容就是公平的。我在報上讀過,幾年前在芝加哥有位年長的寡婦,這位八十四歲的寡婦名叫Rose,她的公寓遇到了問題,因為馬桶一直漏水,所以她和一個不誠懇的承包商簽了契約,契約寫說修好那漏水的馬桶價格是五萬美金,但她同意了,她的心智正常,也許太過天真且不熟悉水電工的價格,但她畢竟還是同意了。很幸運的這狀況後來被發現了,她前往銀行要提出兩萬五千美金,行員問道:「您為什麼需要這麼多錢?」她說:「因為我家馬桶漏水了。」行員連忙跟當局聯絡,發現了這個不誠懇的水電工。現在,我想即使是在這間教室中最嚴格的契約遵守者也會同意,這個老婦的協議前提並不正確,這個契約並不公平,有任何人想要爭辯這件事情嗎?沒人。我是不是漏掉誰了?Alex你在哪裡?你在哪邊?好吧,也許真的大家都同意,這證明了我第一個說法,真正的契約並不代表它夠公平,也就是並不見得構成強制力。
我想要提出一個更強力的,也就是提出更有爭議性的案例,也就是討論契約的道德限度,雙方的同意不只不足夠,甚至不是一個必要的狀況,不足以構成強制力。這裡的概念是,如果有雙方互惠,如果其中有交換,那麼獲得利益者即使沒有合意,依舊有強制力,其中一個很棒的例子跟一名十八世紀的哲學家有關,蘇格蘭的道德哲學家David Hume。當Hume年輕的時候,他曾經寫過一本書反駁Locke最早的社會契約論,Hume對他契約論看法感到不屑,他說這是個哲學上的虛構創作,這是最神秘而且不夠完備的作法,才能夠想像出這個社會契約論。許多年之後,當Hume六十二歲時,他遇到了一個狀況,讓他對強制力之基礎的反對受到了挑戰。Hume在Edinboro有一棟房子,他將它租給朋友James Boswell,後者又分租給另外一個人,二房客覺得這房子需要維修和油漆,於是他雇用了一名工人來做工,油漆工粉刷了屋子,並且把帳單寄給Hume,Hume拒絕付款,因為他說他沒有同意,他沒有雇用油漆工,所以大家就上了法庭。油漆工說:「的確,Hume並沒有同意,但這屋子需要油漆,我就很認真的做了。」Hume認為這是個很糟糕的辯證,油漆工唯一有力的論點就是這屋子需要油漆,但這並不是很好的答案,因為照這樣推論,這個油漆工可以去Edinboro的每個房子做他認為適當的油漆工作,甚至不需要主人的同意,只用同樣的理由說必需要這樣做,屋子也事實上變好了,Hume不認同那個說他必需要支付獲益的理論,因為他沒有同意,但這樣的論點失敗了,他得要付款。讓我給你另一個關於這其中差異的例子,關於合意基礎的強制力和獲益基礎的強制力之間的差異,以及他們兩者是在什麼時候可能會湊在一起的,這是跟我的個人經驗有關。幾年以前,我在鄉間開車,同行的是幾位朋友,忽然間我們發現自己身處在偏鄉印第安那州的Hammond,我們在一個休息站停下來,走出車外,當我們要上車時,發現車子發不動了,我們都不太懂車子,我們一時之間不知道該怎麼辦,直到我們注意到停車場旁邊開來一台小貨車,旁邊寫著「Sam的行動修車廠」,走下來一個應該是叫Sam的人,他走過來問說:「有何效勞之處?我工作的規定是這樣的,一小時五十美金,如果我在五分鐘之內修好你的車,你欠我五十美金,如果我花了一小時修車但修不好,你還是欠我五十美金。」於是我問了,「但你可以修好車的機率有多少?」他沒有回答,但他開始檢查方向盤底下的位置。一段時間過後,他鑽了出來說,「點火系統沒有問題,但你們還有四十五分鐘,我應該去檢查引擎蓋底下嗎?」我說:「等等,我沒有雇用你,我們剛剛並沒有同意。」然後他就非常生氣,「你的意思是,如果我在方向盤這邊修車時修好了,你也不會付錢給我?」我說,「這不是同一個問題。」我當時並沒有詳細說明共識基礎和獲益基礎之間強制力的差別,但我想他是誤以為,如果他在方向盤底下擣弄的時候把車修好了,我就會欠他五十美金,我也是這樣認為的,我會付錢。但他誤解了,我想這樣的誤解和推導是他那麼生氣的原因,他從那個想法裡面誤解了我們有共識,但這對我來說是錯誤的,因為你沒有分辨出這兩者之間的不同,也就是合約強制力之間不同。是的,我同意,如果他在那時修好了車子,我就會給他五十美金,但不是因為我們有任何協議,當時並沒有只是單純的因為若他修好了我的車,就代表讓我獲得利益,因此,基於互惠和公平的原則,這是我虧欠他的,這又是一個兩種強制力之間的差別,也就是契約的兩種不同道德概念。我想要聽聽看,有多少人覺得我在這案例中是對的?讓我鬆了一口氣。誰覺得我是錯的呢?有人嗎?你?為什麼?請說。
學生:這裡的問題難道不是有沒有客觀定義的獲益嗎?我是說,如果你想要這車壞掉,而他修好了那車?我是說…
Michael Sandel教授:不,我沒有要讓車子壞掉
學生:這案例裡面不是,但我的意思是…
Michael Sandel教授:但誰會呢?誰會想讓車子壞掉?
學生:我不知道,也許有某個人,我的意思是,如果對Hume來說,如果油漆工把屋子漆成藍色,但他又恨藍色,我的意思是,你得要在那人做之前定義所謂的獲益。
Michael Sandel教授:好吧,那麼你在這裡得到的結論,你會認為強制力必需來自於雙方的共識嗎?
學生:當然。
Michael Sandel教授:你這麼認為,那麼你的大名是?
學生:Nate
Michael Sandel教授:Nate認為,因為我們沒辦法確認何謂平等和公平的獲益,除非我們事先進行客觀的評估,因為這兩者的定義可能每個人都不同,好的,這是個不錯的挑戰,讓我給你們另一個例子,用來測試契約道德性的兩個論點。假設我結婚了,假設經過二十年遵守諾言的人生,但是我們每年橫越美國的旅行中,我的妻子都和在印第安那州開著小貨車的男人約會,順帶一提,這是完全編出來的,那麼我會不會有兩種不同的原因產生道德上的憤怒?其中一個理由是,因為我們之前的協議,她打破了基於共識對於婚約的承諾,但我的第二個生氣的理由可以和契約無關,因為我一直如此遵守這個部分的承諾,我值得被更好的對待啊!這難道是我的回報嗎?因此這就導向了所謂的互惠要素。每個理由都有獨立的道德力量,這才是所謂的通則,如果你想像一個類似婚姻的案例就可以明白。假設我們沒有結婚二十年,假設我們才剛結婚就有人出軌,在我們去印第安那州的Hammond度蜜月時出軌,在契約剛完成,我這邊還沒有任何表現時,我是說針對契約的表現啦!我依然和Julian一樣,我可以說…但是你答應過的,你答應過的,這會將共識這關鍵獨立出來,也就是還沒有獲益的時候,好啦,你們懂的啦!主要的概念就是,真正的契約擁有道德上的力量,來自於兩個不同的立論,自律和互惠,但在真實生活中,每個契約都可能失效,可能無法達成一開始給予契約道德力量的理想狀況,所謂的自律可能無法被實現,因為雙方的協商力量有很大的差異,互惠的理想可能不會被實現,因為兩者之間的定義可能會有差異,所以他們對於什麼真正重要,或是有相等的價值會出現落差。假設你可以想像出一個合約,其中的自律和互惠不受到偶然的影響,但是被保證可以實現,這樣的契約必需是什麼模樣?想像一個雙方都有同樣力量和知識的契約,不是不平等或狀況不同,而是狀況一樣,這才是Rawls立論的背後讓我們思考有關正義,是從假設性的契約角度來切入,在無知之幕後面創造了一個公平狀態,讓我們可以忘記能力和知識上的差異,即使只是在理論上會導致不公平的結果。也正是因為如此,Kant和Rawls只能透過一個假設的公平契約來思考有關正義的原則,那麼這些原則會是什麼呢?這就是我們下次會討論的主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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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講概要
第1部分-什麼是公平的起點?
Rawls認為,即使菁英制度-一個獎勵努力的分配系統-對於公平競賽的理念也延伸的不夠遠,因為擁有天賦的人總是會獲得成功。此外,Rawls說,天賦也不值得被獎賞,因為他們的成功往往取決於如出生順序等隨機要素。Sandel為了表達Rawls的觀點,請家中排行老大的學生舉手。
第2部分-什麼是我們應得的?
Sandel探討了現代社會中薪資差異的公平性。他比較了前最高法院法官Sandra Day O’Connor(20萬美元)與法庭實境節目主持人Judy法官(2,500萬美元)的薪水。Sandel問,這是否公平?根據John Rawls的說法,這並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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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講
Michael Sandel教授:今天我們的主題轉向探討分配的正義,財富的收入、力量和機會要如何被分配呢?要根據什麼樣的原則?John Rawls對這些問題提供了詳細的答案,我們今天將會檢驗並且評估他對於這個問題的回答。上次我們曾經這麼做過一次,試著弄清楚他到底在想些什麼,正義的原則為何最好是由假設性的契約來推導出來,關鍵在於這假設性的契約是否被以不偏頗的平等方式執行,也就是在Rawls所謂的無知之幕後。這樣清楚了嗎?好的,那麼讓我們轉向道德的原則,也就是Rawls所謂的在無知之幕後的選擇。首先,他考量了幾個主要的選擇。功利主義如何?在最基本的定位上,人們會選擇將他們的集體人生用功利主義的原則,最多數人的最大幸福來安排嗎?Rawls說不會的,而理由就是在無知之幕下,每個人都很清楚,一旦這道幕升起,真實人生就開始了,我們每個人都希望有尊嚴的活著,即使我們剛好屬於少數人那一派的立場,我們不想要被壓迫,所以我們會同意排斥功利主義,相反的,會接受我們第一個基本自由的原則,基本的自由: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宗教自由、良心的自由等等。我們不想冒這個風險,最後把我們自己變成被壓迫或是被排擠的少數成員,讓多數人壓迫我們,所以Rawls認為功利主義會被排斥。「功利主義所犯的錯誤,」Rawls寫道,「是忘記,或者至少並不夠認真的對待人與人之間的差別。」而在那無知之幕後,最原始的狀態下,我們會認出並且排拒功利主義,我們不會願意將我們最基本的權利和自由拿來交換任何經濟上的優勢,這就是第一原則。第二個原則是和社會與經濟上的不公平有關,我們會同意什麼樣的內容呢?請記得,我們並不確定自己會變得有錢或是貧窮、健康或是不健康,我們不知道自己會誕生在什麼樣的家庭,我們會不會繼承百萬美金,或者我們會出生在一貧如洗的家庭,所以我們一開始也許會想,「讓我們要求收入和財富的平等分配好了。預防萬一嘛!」但然後我們會發現我們可以做的更好,即使我們運氣不好,一出生就在社會底層,如果我們同意執行一個符合資格的公平原則就沒問題,Rawls 把這叫做「差異原則」,這個原則也就是,只有在社會上和經濟上的不平等,弱勢者可以因此獲得利益的前提下,我們就不會排斥所有的收入和財富的不均等,我們可以接受某些的不均等,但所謂的測試應該會是這原則是否讓所有人獲益,還有他特別重視的原則,也就是是否有特別照顧那些在底層的人,只有這樣偏袒弱勢的不平等在無知之幕下可以被允許,因此Rawls認為,只有照顧弱勢的不平等才能被稱做正當。我們曾經提過的例子是,Michael Jordan一年賺三千一百萬美金,還有Bill Gates擁有數百億美金的資產,這樣的不平等在差異原則下會被允許嗎?除非他們是在一套薪水差異體系下,而這套系統又是讓弱勢者可以獲得照顧的。好吧,這會是什麼樣的系統呢?也許是因為在實際上你必需要提供足夠的誘因,來讓正確的人從事某些工作,而達到這樣的理想狀況時,底層的人們將會獲得幫助。嚴格來說,Rawls對於差異原則的論調就是,它會在無知之幕存在的狀況下依然被選上,讓我聽聽看你們的想法。Rawls聲稱即使在無知之幕後也會選擇這兩個原則,有沒有任何人不同意這是必然的選擇?好的,如果沒問題的話就先從陽台位置開始,請說。
學生:好的,你的立論關鍵在於,我們會認同政策應該照顧那些底層弱勢的人們,而我沒辦法從證據的角度來看,這沒辦法被證明,為什麼不是頂端的人物呢?
Michael Sandel教授:沒錯,你的大名是?
學生:Mike
Michael Sandel教授:Mike,很好,好問題,讓你自己來到無知之幕後,進入這個想像的實驗,你覺得你會選擇什麼原則?你會怎麼思考這件事情呢?
學生:我會認為即使是哈佛這所學校,都是照顧最高層的一個例子,因為哈佛接受的是最頂尖的學術人才,當我出生時,我也不知道自己有多聰明,但我努力向上才到了這個殿堂,現在如果你說哈佛要隨機接受一千六百人入學,完全沒有任何進一步的評量和資格,那麼我們都會說:「還有什麼好努力的。」
Michael Sandel教授:那麼你會選擇什麼樣的原則?
學生:在這樣的狀況下,我會認為是以實力判斷的系統,我不知道這個系統如何描述,但我寧願選擇一個以我的努力獎勵我的系統。
Michael Sandel教授:所以,Mike,當你在無知之幕後時,會選擇一個以實力定義的系統,人們會獲得根據他努力等價的獎賞?好的,夠好了。你會怎麼說呢?請說。
學生:我的問題是,是否所謂靠實力評鑑的系統,是建立在每人平等競爭的前提上呢?從那樣平等的前提上,你能到什麼地方和你的努力有關,或者是忽視你在教育一開始的優勢,只是單純評估你現在的實力該到哪裡?
學生:我認為你所問的問題是,若我們檢驗功利主義、政策等等是否想要將世界的財富最大化,而我認為鼓勵實力的系統,也就是我們目前所採用的系統,對我們的整體利益來說最好,即使我們之中有些人屬於2%的等級,而有些人屬於98%的範疇,到了最後,最基本的評斷標準,也就是這個社會獎賞的是實力,而不是天生的差距。
學生:但我不太明白你們如何獎賞實力和努力,不管是你或是我,都不一定是在完全沒有佔到優勢的狀況下來到這裡的。我的意思是說,我不敢這麼武斷的說,另一個和我一樣努力的人,會和我一樣有同樣的機會來到這個學校。
Michael Sandel教授:好吧,讓我們來檢討這一點。您的大名是?
學生:Kate
Michael Sandel教授:Kate,你認為所謂的能力,讓你進入頂尖大學的機會,很有可能來自於優勢的家庭,擁有不錯的家庭背景社會、文化、經濟上的優勢,對嗎?
學生:我是說,沒錯,經濟,對,社會上的、文化上的,的確是這些優勢。
Michael Sandel教授:有人針對全美國一百六十四所的大專院校做了調查,他們調查了這些大專院校中的學生,試著瞭解他們的背景,經濟上的背景,你認為從最底下四分之一收入階層來的學生有多少?你知道是什麼比例嗎?在最頂尖的大專院校中只有百分之三的學生來自貧窮的背景,有超過七成的學生來自於富裕的家庭,那麼讓我們更進一步面對Mike的挑戰,Rawls事實上有兩個立論,不只一個用來支持他的正義原則,特別是支持他的差異原則,其中一個就是剛剛討論過的論點,在無知之幕後面,大家會做什麼樣的選擇。有些人會這樣挑戰這個論點:「人們也許會想要冒險,也許在無知之幕後的人們會是賭徒,希望自己可以誕生在金字塔的尖端。」這是人們挑戰Rawls的論點,但從最一開始的立論來支持這看法的是第二個論點,這是非常直接的道德立論,描述起來是這樣的,它是這麼說的,收入、財富和機會的分配,所根據的判別標準不該與人們自身的努力,無關它不該依據於一個從道德標準上看來隨機的觀點,Rawls利用評量幾種不同的道德理論來證明這點,他用正義理論來開頭,這立論現今大多數人會反對,統治權世襲制,人生的安排在世襲制中有何不對之處?Rawls說,這很明顯的錯誤之處是在於,人們的地位階級是由出生在誰家這樣的隨機事件所決定的,你是出生在貴族家庭或是農民或是奴隸的家庭?而且就這樣了,你沒有升遷的機會,你最後是什麼階級與你的努力無關,你的機會也與你的努力無關,這樣的狀況從道德觀點來看太過隨機,因此反對階級世襲制的原因,從歷史上來看,會讓人們支持階級和工作應該以才能為導向,機會應該要均等,不該與出生在什麼家庭有太過密切的關係,每個人都應該自由的努力、工作,嘗試社會中的任何工作,如果你開放各種工作,容許人們來申請,讓他們可以盡力工作,那麼這結果就是公平的,所以這樣的狀況或多或少有點像是我們前幾週討論的自由意志論的體系。Rawls 對這是怎麼想的呢?他說這是個改進,這是種改進,因為這不是只憑藉出生這件隨機的事情而決定的,但即使正式的在機會上要求均等,自由意志論者的概念也沒有延伸到該處,他們的理念延伸的也不夠遠,因為即使你容許每個人都參賽,即使每個人都參賽,但每個人的起點若有不同,這就不會是一場公平的比賽。他說,直覺上來看,這個系統最不公平之處在於,他容許它分配的部分受到不適當的影響,而影響的要素從道德觀點來看亦為隨機。例如:你是否獲得良好的教育,你是否在支持你的家庭中成長,是否協助你發展職業道德,是否給予你足夠多的機會,那才能夠是一個公平的系統,機會同樣平等,也就是Mike所支持的系統,我們可以稱作為以實力和努力為主的系統,實力導向體系,在一個實力導向體系中,社會成立各種機構,在比賽開始之前讓所有人來到相同的起跑點,同樣的教育機會,舉例來說,支持改善起跑點的計畫支援在貧窮社區的學校,不論是什麼樣的家庭背景,都讓大家有公平的機會,每個人都可以從相同的起跑點開始。好吧,那麼Rawls又是怎麼思索實力導向的體系呢?他說,即使是這樣還是不夠,不足以彌補道德上所認為的隨機性,也就是自然的隨機狀況,因為即使你把每個人都帶到同樣的起跑點,比賽開始之後誰會贏呢?誰會贏?利用賽跑來當例子好了。最快的跑者會贏,但這完全是他們自身的努力嗎?還是他們恰巧擁有跑很快的能力呢?因此Rawls這麼說:「即使是實力導向的原則,即使是讓每個人都在相同的起跑點上,即使可以消除社會階層和撫養過程的不公平,但這依舊容許財富和收入的分配是由自然隨機決定的才能來決定。」所以他認為即使是追求消滅道德上隨機影響力,對財富和收入分配的體系還必需要更進一步,Mike所支持的實力導向體系還必需要更進一步,到底要怎麼樣更進一步呢?即使你把每個人都帶到相同起跑點,你事實上還是依然很困擾,因為有些人跑得快,有些人跑得慢,你能怎麼做呢?某些更偏向平等主義概念的評論家說,你唯一能做的事情就是讓那些快跑者受限讓他們穿鉛製的鞋子,但誰會想要這樣做呢?這根本就推翻了賽跑的意義。但Rawls說:如果你想要完全的公平,你不需要超越所謂的實力導向的概念,你必需容許,甚至鼓勵那些有天分的人盡力而為,但你所做的則是改變規則,改變這些人盡力而為之後所產生利益的分配方式,這就是所謂差異原則的真相。你建立一個原則,容許人們因為好運、因為基因上的揀選而獲利,但這必需讓社會最弱勢的人也跟著獲益,因此,舉例來說,Michael Jordan可以賺三千一百萬美金,但前提是稅收必需從他收入擷取一部分,協助那些沒有辦法和他一樣擁有籃球天賦的人們。同樣的,Bill Gates也是一樣,他照樣可以賺個幾十億美金,但他不能認為自己在道德上就是理所當然,應該享受這數十億美金,「上天眷顧的人們可以享受這好運的成果,但前提必需在於體系本身能夠協助那些輸掉競賽的人們。」這就是所謂的差異原則,這也就是來自於道德隨機論的立論。Rawls認為,如果你對於用道德上看來隨機的要素來分配收入感到不安,你不只應該排斥世襲制,支持自由市場,你不只應該自滿於實力導向的體系,不該自滿於讓所有人處在同一個起跑點,而是你必需設定一個系統,包括最底層的每個人,都會在那些幸運的人們大顯身手時獲得利益。你們覺得呢?這有說服力嗎?誰認為這個立論沒有說服力?道德隨機論者的立論,請說。
學生:我認為在公平主義者的角度來看,較有天賦的人們即使知道自己的努力有一部份會被分配出去,還願意努力工作的這種假設有點太過樂觀了,所以我認為,讓較有天賦的人們願意盡力施展的體系恐怕還是實力導向的系統。
Michael Sandel教授:在實力導向的系統中,您的大名是?
學生:Kate
Michael Sandel教授:Kate和Mike,你們會不會覺得困擾,即使在實力導向體系中,即便在機會均等狀況下,人們還是會領先,會獲得不理應歸屬他們的獎賞,只因為他們剛好天賦高超,你們怎麼看呢?
學生:我認為這是隨機的,顯然這是隨機的,但我認為要糾正這問題反而會導致傷害。
Michael Sandel教授:因為這會降低誘因,對嗎?
學生:沒錯,這會降低誘因。
Michael Sandel教授:Mike,你的看法呢?
學生:我們都坐在這房間中,我們都不太符合資格,我們不配享有這樣的榮耀,所以你不該對自己的人生感到自滿,因為並非這一切都是由你自己創造的,我認為,不只從這個房間的觀點來看讓人喪氣,但即使是從社會的觀點來說,我們也應該感到有些不好意思。規劃這場競賽的人,他並不是…他讓我最後十碼跑快一點,事實上對我們造成傷害,因為這樣讓我後面的人又被強迫跑更快,而在他之後的又得要跑更快。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Mike,讓我問你,你之前說過努力這兩個字,努力,你認為當人們努力工作領先並且成功,這樣他們就理應獲得努力的成果?這是不是就是你的論辯背後的概念?
學生:我是說,當然,把Michael Jordan帶來,我很確定你可以找到他,帶他過來,並且為他辯護賺三千一百萬美金的正當性,然後我想你會明白的是,他為了要登上顛峰過著非常非常艱苦的生活,若是換個角度來看,我們其實是壓迫少數的那些,大多數很容易可以針對他說三道四,的確很容易。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關於努力,你說的是…
學生:我有不少看法,但先到這裡就好。
Michael Sandel教授:你知道Rawls對於努力這個概念的回應為何嗎?即使許多人辛苦的努力,不停的驅動他們,讓他們有工作倫理,即使這所謂的努力還是依舊和家庭狀況有很大的關係,而你,我們都無法對此能夠聲稱有多少責任。讓我們做個實驗,來現場測試一下,不管經濟上的差異,這種差異非常明顯,先把它們放到一邊。心理學家認為,出生順序會造成很大的差異,對於工作道德、努力和奮鬥。在座的各位,誰是家中排行老大的,請舉手,順帶一提,我也是,Mike我注意到你舉起了手。在以實力為導向的概念中,這樣的努力是否值得被獎賞?Rawls的說法是不是有道理?即使是努力、工作道德等等都是受到在家排行的影響?這真的是你的付出與努力嗎?Mike,你在家裡排行老大是你的努力嗎?那麼,Rawls認為當然不是,那麼為什麼收入和財富以及人生的機會,要以道德上看來隨機的要素為判別標準呢?這就是他針對社會的市場機制所提出來的挑戰,但同時也是對身處在此的各位的挑戰,這個問題我們下次再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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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份
〈前情提要〉
Michael Sandel教授:這是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官,他們賺多少錢?年薪比二十萬美金少一點,但還有其他的法官賺得比大法官Sandra Day O'Connor還要多,你知道是誰嗎?
學生:法庭實境節目主持人Judy法官?
Michael Sandel教授:的確,就是Judy法官,你怎麼會知道的?你知道Judy法官年薪多少嗎?兩千伍百萬美金。這樣符合正義與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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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 Sandel教授:我們上次課程最後有個讓人印象深刻的投票,各位還記得嗎?有關於在家排行的投票,在教室內的同學有多少人舉起手來表示自己在家中排行老大?百分之七十五還是八十?而這有什麼特殊之處?如果你在思索的是有關分配正義的理論,請記得我們在討論的是三種分配上的正義,三種不同的方法回答這個問題,「收入、財富、機會和人生中的好事該如何被分配?」截至目前為止,我們分析的是自由主義者的答案,也就是說,一個正當的分配系統就是自由交換的系統,自由市場經濟對抗所謂背景上的公平,簡單來說,也就是工作和職場對任何人開放,Rawls說這代表著改進,對於世襲和菁英制度的改進,因為每個人都可以競爭任何一個工作,職場對擁有才華的人開放,除此之外,公平的分配是由自由交換所帶來的自願的交換,不多不少,Rawls認為,如果你們擁有的只是表面上的公平,工作職位對每個人開放,這結果依然不算是公平,這對於那些湊巧出生於富裕家庭的人依舊有偏袒,也就是湊巧擁有好的教育機會的人們,這樣隨機誕生的結果並不是分配人生機會的公平基礎。因此,有許多人注意到這樣的不公平,Rawls認為,這樣會讓社會接受一個機會公平的體系,這就導向實力為主的體系,機會上的均等,但Rawls說,即使你讓每個人都來到同樣的起跑點,會發生什麼事情?誰會贏呢?當然是最快的跑者,所以一旦你被所謂的道德上隨機的分配概念困擾,如果你的推論完整的話,你就會一路來到Rawls所謂的「民主的概念」,一個分配正義中更為平等化的概念,他用差異原則來定義這個概念,他並沒有說這是唯一的處方,用強制的平等來補償自然天賦和才能上的差異,這讓結果保證公平,但他的確說了有其它的方法對付這些差異,人們可以因為好運而獲得利益或好處,但規則必需同時提升最弱勢者的生活,因此我們可以測試這樣的理論如何運作,思索某些在我們社會中收入的差異。你認為在美國教師的平均年薪是多少?大約估計一下就好。
學生:美金三萬五千元。
Michael Sandel教授:稍稍多一點,四萬,四萬二左右。名主持人David Letterman呢?你認為David Letterman賺多少?比學校教師多嗎?三千一百萬美金是David Letterman的年收入,你覺得這樣公平嗎?David Letterman比學校老師多賺那麼多?Rawls的答案會是這樣的,關鍵在於社會的基礎架構是如何設計的,讓Letterman的三千一百萬美金被抽稅,因此這部份的收入可以用來服務讓弱勢者過的更好。另一個收入差異的例子,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官,他們賺多少錢?年薪比二十萬美金少一點,這位是Sandra Day O'Connor,就是她,但還有其他的法官賺得比大法官Sandra Day O'Connor還要多,你知道是誰嗎?
學生:法庭實境節目主持人Judy法官?
Michael Sandel教授:的確,就是Judy法官,你怎麼會知道的?你看過她的節目嗎?你說的沒錯,你知道Judy法官年薪多少嗎?這位就是,兩千伍百萬美金,這樣符合正義與公平嗎?答案是這樣的體系是否足以對抗背景決定一切的系統,是否和差異原則相同,這些在社會頂層的人,他們的收入和財富是否會被抽稅,而且收稅的方式是否能讓社會最底層成員獲得照顧,我們會回來討論這部份,討論薪資和薪水的差異,真正的法官和電視法庭節目主持人間的差異,就是Marcus每天看的那個節目。我今天想做的部分就是,回到這些理論,檢驗那些反對Rawls更平等主義立論的看法,差異原則,至少有三種反對的立論反對Rawls的差異原則,其中一個在上次我們討論的最後出現了,你們之中有幾位提起了這種擔憂,社會進步的誘因呢?如果我們收稅,就收掉了百分之七十、八十、九十的收入,Michael Jordan會不會就不再比賽籃球了?David Letterman就不會做深夜的脫口秀了?或者那些才華耀眼的總裁去做別的工作?各位之中有誰要替Rawls辯解?誰能夠回應對於社會需要收入差異做誘因的這個挑戰?是的,請站起來,請說。
學生:Rawls的概念是容許差異的狀況,只有在這樣的體系可以保障最弱勢團體的時候可以為之,所以如果有太多的強制公平,那些最弱勢的人可能就沒有深夜脫口秀可以看,或者甚至因為那些總裁們不想工作而自己沒辦法找到工作,所以你必需要找到一個合理的平衡,讓稅收可以運行,同時又保留足夠的誘因給那些有才華的人。
Michael Sandel教授:很好,您的大名是?
學生:Tim
Michael Sandel教授:Tim,很好,所以Tim的意思是…Rawls在評估誘因,他容許收入差異前提是在稅收可以調整的狀況下,特別是在考量了誘因之後所設計的稅收系統,但是,Tim也同時指出了,必需考量誘因的立場與整體經濟規模並沒有關係,但從誘因的角度,或說是反誘因的角度來考慮最底層人們的福利,對吧?很好,謝謝你,我想這就是Rawls會說的答案。事實上,請看第十七章,也就是他描述差異原則之處,他是同意誘因存在的,「天賦超常者獲得的額外獎賞並不只是因為他們更有天賦,而是為了他們能利用這些天賦協助較為不幸者所必需接受的教育和訓練的代價」。所以你可以有誘因。你可以調整稅率,但如果你從David Letterman或是Michael Jordan或Bill Gates身上拿走太多,最後實際上會危及那些最底層的弱勢者,這才是考驗之所在,所以誘因並不算是反對Rawls差異原則的一個原因。但有另外兩個更重要、更困難的反對立論,其中一個是來自於實力導向概念的辯護者,這個立論認為:那努力怎麼辦呢?那些努力工作的人們是不是有權利獲得他們應得的,因為這是他們應得的,他們努力工作賺取的,這是偏向努力立場的反對意見,然後還有一個反對立論是來自於自由意志論者,而這個反對意見和之前的自我擁有概念有關,所謂的差異原則將我們的天賦、優點當作一般的資產,這難道沒有違背我們擁有自己的概念嗎?讓我先來處理來自於自由意志論者的抗議。Milton Friedman在他的著作《自由選擇》中寫道,「人生本來就不公平,認為政府可以導正上天所給予的優勢是種很有誘惑力的想法。」但他的答案是,「唯一可以補正這結果的方法只有造成齊頭式的平等。」每個人都被迫同時跑到終點,這將會是場悲劇,這個論點很容易回答,Rawls是這麼回答的,我想這是他最強而有力的一段文字,針對正義理論而抒發的內文,就在第十七章「自然的分配」,這裡他說的是上天給予的天賦和優勢,「既不會正當,亦非不正當。某人誕生到這社會上的某個階級也並非不正當,這只是自然而然的事實而已。唯一可以被評論為正當不正當之處,是整個社會結構如何對待這些事實。」這是他對於自由意志論的放任自由經濟的回應,就像是Milton Friedman說,「人生本來就不公平,習慣它吧。」習慣它,但至少看看我們能否從人生中獲得最大利益,但是對Rawls來說,最大的自由意志論者的批判,並非來自於像是Milton Friedman一樣的自由意志論的經濟學家,而是來自於自我擁有的那個論辯,是由我們所看過的Nozick所推論出來,從他的角度來看,是的,也許這樣是件好事,創辦公立學校和輔導計畫,讓每個人都可以去讀好學校,站在同樣的起跑點上,這樣也許不錯,但如果你向人民收稅創造公立學校,如果你違背人們的意願來抽稅,那你就是在強迫他們,這就是偷竊。如果你拿走Letterman三千一百萬收入的部分,違背他的意願抽稅,拿去建立公立學校,國家所做的事情和偷走他的財產沒什麼兩樣,這就是脅迫原因,很簡單,因為我們都必需認為自己擁有那些天賦和優勢,否則我們就又會回到利用人類和強迫人類的老路,這就是自由意志論者的回應。Rawls對這樣的反對是如何回應的?他並沒有直接回應自我擁有的概念,但他對於差異原則的道德支持所帶來的看法是這樣的,也許畢竟我們沒有那麼徹底的擁有我們自己,當然,他說,這並不代表國家擁有我,或是他們可以輕易的操縱我的人生,因為請記得第一原則,我們都會同意,在無知之幕背後就是基本公平自由的原則,言論自由、宗教自由、良心自由等等,所以唯一的關鍵,自我擁有的這個概念必需要讓步之處是,當我們在思索我們是否擁有自己的時候,有無意識到我擁有優先權,在自由市場經濟中獲得來自於使用我天賦的利益。Rawls 說,直覺反應上,我們並沒有這樣的權限,我們可以捍衛權利,我們可以尊重個體,我們可以保障人類尊嚴,而不用擁抱自我擁有的這個概念,這就是他事實上對自由意志論者的回應。現在,我想把他的回應交給實力導向概念的支持者,也就是那些認為努力是道德應得結果的基礎,努力認真培養他們天賦的人們理應獲得他們使用天賦所得到的利益。我們已經看到了Rawls對那問題的初步回答,又回到了我們對家中排行投票的結果,他的第一個回答是,即使是工作道德,即使是努力奮發的意願,都和各種各樣的家庭狀況,社會和文化上的差異有關,而這些都不是我們努力的結果,你不能夠聲稱,我們大多數都是家中排行老大的人,是因為我們自己的努力,因為某些複雜的心理和社會的因素,這似乎和努力有關,似乎和奮發追求目標有關,這是其中一個答案,而且還有第二個答案,各位之中非常努力的人,你們其實並不相信努力和所謂的道德應得有關,以兩個建築工人為例,其中一個比較強壯,一小時可以蓋四面牆,對他來說輕而易舉,另一個工人則是矮小虛弱,要跟他同事做一樣的工作必需要花上三天的時間,沒有任何實力導向的辯護者會看著那個矮小的建築工人的成果說,「因此他應該賺更多。」所以這並不跟努力有關,這是他的第二個回答,針對實力導向的看法,這其實跟努力並沒有關係,跟實力、努力導向的支持者所認為的分配所得之基礎沒有關係,是與貢獻有關。你可以貢獻多少,但貢獻這件事情又把我們帶回到天賦才能的論點上,不單純只是努力,而且,我們一生下來所擁有的這些才能也跟我們的努力無關。好的,假設你們接受這些論點,努力並非一切,貢獻才是關鍵,這是由實力導向概念的立場所推導出來的,即使這不是我們的努力,這代表那樣的抗議還成立嗎?這代表根據Rawls的說法,所謂的道德應得與分配正義無關嗎?的確是這樣,分配正義的確與道德應得無關,Rawls在此處介紹了一個關鍵的差異,一方面是所謂的道德應得,另一方面是所謂的合理期待。道德應得和合理期待之間有什麼差別?請思索兩種不同的遊戲,一種是只與機率有關,一種只與技巧有關,拿單純靠機率的遊戲來當例子,就拿我參加麻州樂透當例子好了。我選的號碼中獎了,我理所當然應該獲得獎金,但即使我合理期待上應得這些獎金,因為這是個單純靠運氣的遊戲,所以其中不會有任何我道德上應得這獎金的意味,這是所謂的合理期待。讓我們用另一個遊戲來對比樂透,單純靠技巧的遊戲。想像一下波士頓紅襪隊贏得世界杯大賽,當他們勝利的時候,他們獲得獎盃,但我們依然可以質疑純靠技巧的遊戲,他們是否理應獲勝?原則上來說,我們可以分辨所謂的根據規範合理期待跟他們是否道德上實至名歸、應該獲勝,這就是所謂的先行標準,道德應得。Rawls認為,所謂的分配正義並非是道德應得,而是所謂的合理期待,這是他解釋的說法:「一個正當的系統可以回應人們合理期待應獲得什麼,這是依照社會架構滿足他們的合理期待。但他們合理期待該獲得的與他們個人的價值並無相關。規範基本架構的正義原則並不會提及道德應得,同時也不該讓分配的結果與其呼應。」
為什麼Rawl必需要做出這樣的區別?道德上這有什麼影響?其中一個道德關鍵在於我們之前已經討論過的部分,但有第二個關鍵,第二個道德上的隨機性,比質疑這是否是我的努力更進一步,比我是否擁有讓我領先的才能更進一步,而這和我是否居住在一個恰巧珍惜我才能的社會之中有關。事實上,David Letterman居住在一個社會,而這個社會特別給予獎賞,讚許某些種類的嘲諷笑話,給予極大的價值,這並不是他自己的努力,他很幸運,他正好居住在這樣的社會中,但這是第二個偶然,這並不是我們可以當作自己成就的事情,即使我自己的天賦和才能完全都歸功於我自己的努力,但我因為發揮這些能力所獲得的利益,依舊是來自於道德觀點上隨機的要素,不管我的天賦從市場經濟上獲得什麼都一樣。這有什麼依據呢?因為社會上其它人剛好喜歡或是想要什麼,是與供需法則有關,跟我的努力無關,這顯然不是所謂的道德應得,我們所謂的貢獻,關鍵在於這個或是那個社會剛好珍惜的特質,我們這裡的大多數人都很幸運,不論任何理由,能夠擁有我們的社會正好珍惜的特質,這樣的特質讓我們可以提供社會需要的成果。在資本主義社會中,擁有創業家精神有優勢,在科層主義的社會中,善於和上級或是高層相處是好的特質。在集體民主社會中,在電視上看起來好看,能夠用片段的煽情語言是好的特質。在一個愛訴訟的社會中,進入法學院,並且擁有考試高分的能力是好的特質。但這都與我們的努力無關。假設我們以現在的才能,脫離現在這個科技先進、極度愛好訴訟的社會,而是來到一個狩獵社會或是戰士社會,那麼我們的天賦能夠怎麼幫助我們?恐怕不會讓我們有多好的下場。毫無疑問,我們之中會有人發展出別的特長,但我們的價值是否就會降低呢?我們的美德價值是否會降低呢?如果我們生在那樣的社會,而不是現在的社會中,我們所謂的實力是否就變得比較沒有價值?Rawls的回答是:不會。我們或許會很合理的少賺錢,但雖然我們獲得的會較少,但我們的價值並不會降低,我們現在的價值並不會減少,原因是這樣的,同樣的說法可以對我們社會中那些剛巧地位不是非常高的人們,那些剛好擁有比較少這個社會獎賞的才能的人們,所以這就是下面兩者道德上的差異,道德應得和合理期待。我們合理期待可以獲得遊戲規則中,我們發揮天賦能力所應該給予的獎賞,但如果我們認為這一開始就是理所當然的道德應得,那就是錯的,這只是因為我們湊巧生在珍惜我們才能的社會。我們之前一直在討論收入和財富,那麼機會和榮耀呢?頂尖的大專院校中入學機會的分配呢?的確,在座的諸位,各位家中的長子們,大多數都很努力奮鬥,發揮各位的天賦才能夠來到這裡,但Rawls問道,事實上,你們對於擁有這些機會所帶來的利益,從道德上來看的擁有資格是如何?大專院校的入學資格是某種獎賞和榮耀,給予那些理所當然因為努力付出人們的獎賞嗎?或者,這些入學資格,這些機會和榮耀,這些合理期待的回報,只是為了正當化我們這些享受榮耀的人們以某種方式運作,來照顧社會最底層的人們?這就是Rawls的差異原則所提出的質問,這是我們可以對Michael Jordan和David Letterman的收入和Judy法官的收入所提出的挑戰,但這樣的挑戰同樣也可以拿來質問獲得進入頂尖大專院校那些人們的問題,這所引起的論辯,我們將會在下次討論積極平權措施時更進一步討論。
第九講概要
第1部分-積極平權的討論
Sandel介紹了1996年的法律案例,一位名叫Cheryl Hopwood的白人女子被拒絕進入德州大學法學院就讀,即使她分數和考試成績都比一些獲得錄取的少數族裔還高。Hopwood向法院提出控訴,認為學校的積極平權政策侵犯了她的權利。學生們對贊成或反對積極平權的作法進行討論。我們是否應該試著將種族納入入學考量而導正教育背景的不公平?我們是否應該對歷史的不公,如奴隸制和種族隔離做補償?這個討論贊成推廣多樣性是正當的嗎?它如何評估以下論點:一個學生的努力和成就應該比那些他或她無法控制的隨機因素重要嗎?當一所大學設定的任務是增加多樣性,那麼拒絕一位白人入學是侵犯了他的權利嗎?
第2部分-目標是什麼?
Sandel介紹亞理斯多德和他的正義論。亞理斯多德不同意Rawls和Kant的看法。他認為,正義是給予人們應得的,罪有應得或是利有應得。當考慮到分配時,亞理斯多德認為必須考慮目標、終點及分配的事物。例如,最好的笛子應該給最好的吹笛手。而最高的政治職位應該給那些擁有最佳判斷力和最崇高公民美德的人。對亞理斯多德來說,所謂的正義是找出一個人的道德以及他們合適的角色,並給予他們應得的判斷。
閱讀作業:
Aristotle, The Politics
Hopwood v. State (1996)
Grutter v. Bollinger (2003)
第九講
Michael Sandel主講:正義,一場思辯之旅,討論積極平權。上一次我們討論的是Rawls 對於兩種立場不同之間的差異,一種是所謂的道德應得,一種是所謂的合理期待的應得。Rawls 認為只把分配正義當作道德應得是錯誤的,並非只是根據人們的美德而獎勵他們,今天我們將會探索這個問題,討論道德應得和它與分配正義之間的相關,不是要探討它和收入財富的相關,而是它和機會之間的相關,討論雇用的抉擇和入學的標準,所以我們轉而討論積極平權的案例。你應該已經讀了Cheryl Hopwood的案例,她申請德州大學的法學院,Cheryl Hopwood在高中就半工半讀,她並不是出身於富裕之家,她先讀了社區大學,然後去讀了加州大學 Sacramento分校,她在那邊拿到平均3.8的高分,稍後她移居到德州接受了法學院的入學測驗,表現相當不錯,於是她申請德州大學的法學院。她被拒絕了,她被拒絕時德州大學正在執行一個政策,所謂的積極平權入學政策,這個政策的運作方式為,將申請者的種族、族裔背景等等納入考量,德州大學是這麼說的:「德州的人口數中有百分之四十是非裔美國人和墨裔美國人,因此法學院必需有足夠的學生多樣性,所以我們準備在申請入學時不只將分數和成績納入考量,而是將種族和族裔組成納入我們的考量中。」結果也就是Hopwood所抱怨的這樣,這個政策施行之後,導致部分申請德州大學法學院的申請者,即使學術排名較低,這包含了分數和考試成績,都比分數較高的她優先獲得了錄取,而她竟然被拒絕了,她認為,「我被拒絕只因為我是白人,如果我不是白人,我是少數族裔,以我的分數和成績,我早就被錄取了。」在法庭審理時入學辦公室的數據確認了一件事情,當年度和她分數一樣的非裔美國人和墨裔美國人都獲得了錄取資格,這案子一路上訴到聯邦法院,先把這法律問題擺在一邊,讓我們從正義與道德的觀點來看,這究竟是公平還是不公平?Cheryl Hopwood的說法能夠成案嗎?這是合理的抱怨嗎?她的權益是否被法學院的入學政策所侵犯?各位之中有多少人支持法學院,認為將種族和族裔當作入學考量的一部份是正當的?有多少人會支持Cheryl Hopwood?認為「她的權利被侵犯了」?這裡看起來勢均力敵。好的,讓我們來聽聽替Cheryl Hopwood辯護的聲音,請說。
學生:你所仰賴的基礎是個隨機的要素,你很清楚Cheryl沒辦法控制她身為白人的事實,或是不屬於少數族裔的狀況,所以你也知道這與能夠顯示她是否夠努力的考試分數不同,也跟她是否盡力無關,因為擺明了她無法控制自己所屬於的種族。
Michael Sandel教授:很好,你的大名是?
學生:Bree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Bree,先等一等,讓我們找個人有辦法回應Bree,請說。
學生:教育體系本來就是有差異的,而我知道以紐約為例,和白人去的學校比起來,少數族裔去的學校經費不足,資源不足,這樣就產生差異性了,很自然的在少數族裔和白人之間的差異,特別是在他們都要去申請更好的學校時,而他們無法在考試中表現更好,因為他們獲得的幫助不多,因為這糟糕的學校體系。
Michael Sandel教授:讓我先打斷你一下,請說一下你的大名?
學生:Aneesha
Michael Sandel教授:Aneesha。Aneesha,你剛剛指出了,少數族裔的孩子們也許無法去富裕家庭去的學校,也就是只能去那些無法給他們足夠教育機會的學校。
學生:是的
Michael Sandel教授:所以他們獲得的分數可能無法代表他們真正的潛力。
學生:因為他們並沒有獲得同樣的幫助,而如果他們去了有更多預算的學校,或者可以接受到應得的幫助。
Michael Sandel教授:很好,沒錯,Aneesha提到了這個論點。大專院校當然依舊應該選擇學術上表現最好的人,但在詮釋考試分數和成績的時候,他們應該要將這些分數和成績所代表的不同意味納入考量,考慮在背景中的教育劣勢,這就是積極平權措施的辯護,也是Aneesha的論點,矯正不公平的前端體系帶來的效果,教育上的弱勢。不過,其實還有其它的論點,為了我們要推論出這裡是否有對立的原則,假設有兩名申請者在成績和分數上都表現一樣的好,兩個人都去申請頂尖的學校,在所有的申請人中的這兩位,如果大專院校,舉例來說像是哈佛,表示;「即使我們不是在校正教育落差的效果,我們依舊想要種族和族裔上的差異性。」那麼這個案例又如何,Bree?
學生:如果這讓某個人跨越限制,那麼我想這可說是正當的,如果每件事情都把個體擺在最前面,每件事情都只考量才能的話,那麼沒有了這些隨機要素,不管他們來自哪裡,有什麼背景,都變得一樣了。
Michael Sandel教授:你剛剛提到了,沒有這些「隨機要素」,但是Bree,在這之前,你說了種族、族裔是隨機要素,不在申請者可以控制的範圍內。
學生:的確,我同意這件事情。
Michael Sandel教授:而你的概念是入學申請不該獎勵這些隨機要素,也就是人們無法控制的要素。
學生:是的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感謝兩位,那麼還有誰?誰想要進一步討論這件事,你的看法呢?
學生:首先,我暫時支持積極平權的概念,但有兩個理由。首先你得分析,大學的目的是為了教育學生,我認為來自不同種族的人擁有不同的背景,他們對教育的貢獻都不同。第二,當你說他們都擁有相同背景時,如果從大局來看,這樣的說法並不正確。如果你看看蓄奴制,這就類似某種的補償手段,我想積極平權是為了解決歷史共業的暫時方法,特別是針對非裔美國人的不義行為。
Michael Sandel教授:你的大名是?
學生:David
Michael Sandel教授:David,你認為所謂的積極平權行為,至少對目前來說,算是補償過去不公的正當行為,這是補償蓄奴和種族歧視的動作。
學生:沒錯。
Michael Sandel教授:誰想要挑戰這個論點?我們需要一個人來批評積極平權措施。是的,請說。
學生:我想過去所發生的事情跟現在的社會應該一碼歸一碼,我認為依據種族的歧視一直都是錯誤的,不管你是將哪一個種族相對於貶低另一個種族,只因為我們的祖先做過什麼事情,並不代表這也該影響今日在我們身上發生什麼事情。
Michael Sandel教授:很好,抱歉,你的大名是?
學生:Kate
Michael Sandel教授:Kate,很好,誰能夠回應她?請說。
學生:我只是想要評論。
Michael Sandel教授:告訴我們你的名字。
學生:我叫做Mansur。因為蓄奴制,因為過去的不公義,非裔美國人現在有比較高的比例生活在貧窮之中,所擁有的機會比白人更少,所以,因為兩百年前的蓄奴制,因為黑白分離法案,因為種族歧視,所以我們今日的不公義還是以種族為基礎。
Michael Sandel教授:Kate?
學生:我認為這是有差異的,但要校正這些差異並不該靠著人工操縱結果來改善,你必需改善的是問題的源頭,所以我們必需解決教育上的差異,利用像是補救教學等等的措施,解決成長環境的差異,給低收入區的學校更多預算,而不是直接伸手改正結果,即使表面上看起來公平,但事實上並不公平。
Michael Sandel教授:請說
學生:關於種族的積極平權措施,我想要說的是,白人在這個國家中已經有了他們自己的積極平權措施,時間長達四百年,那系統叫做「用人唯親」、「結黨營私」,所以我認為糾正過去對黑人四百年來的歧視和不公義沒有什麼不對的。
Michael Sandel教授:很好,告訴我們你的大名。
學生:Hannah
Michael Sandel教授:Hannah,很好,誰可以回應她?我想補充Hannah的看法,因為我們需要有人回應Hannah,你同時也可以提到血緣關係的入學優先。
學生:的確。我正準備要說,如果你不同意積極平權措施,那麼你就該不同意血緣優先入學措施。環顧各位四周,就該知道哈佛大學的白人血緣比黑人血緣要多的多了。
Michael Sandel教授:讓我解釋一下什麼叫做血緣優先入學制度。
學生:所謂的血緣優先入學是給予某些人優勢,而這些人的特權是來自於隨機性的原因:父母讀過他所申請的這所學校。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誰來回應Hannah?好的,那位在陽台上的同學,請講。
學生:首先,如果積極平權措施是為了彌補過去的不公義,那麼你要如何解釋那些歷史上未被歧視過的少數族裔,在美國卻依然可以獲得這些補償?除此之外,你還可以推導出積極平權措施事實上更加分化族群,反而沒有達成根本上消弭種族成為社會上差異原因的終極目的。
Michael Sandel教授:請告訴我們你的大名。
學生:Danielle
Michael Sandel教授:Hannah
學生:我不同意這樣的說法,因為我覺得在這樣的組織內推動多樣性,你還可以更進一步的教育這些學生,特別是那些在白人優越的區域長大的白人學生,暴露在不同背景的衝擊下,也算是一種教育。而如果你把白人學生放在僅有同類的單一環境中,事實上是對他們不利的。
學生:為什麼種族會被當作多樣性的必然?有其它更多種的多樣性,為什麼我們要假設種族讓人們不同?同樣的,這也是在我們大學和社會內分化人群。
Michael Sandel教授:Hannah?
學生:提到非裔美國人獲得特別的優勢,很顯然他們讓桌上多出特殊的籌碼,因為他們帶來特殊的觀點,正如同擁有不同宗教和不同社經背景的人一樣,正如同你所說,有許多不同種類的多樣性,沒有理由種族多樣性要被從這列表中剔除。
Michael Sandel教授:是的,請講。
學生:在這個國家中種族歧視是非法的,我相信這是非裔美國人領袖們的想法。當Martin Luther King說,他不想被因膚色而論斷,而希望人們用他的人格、他的實力和他的成就來論斷,我單純的認為,只靠著某人的種族來論斷就是單純的不公平。我是說,如果你想要糾正不公平的背景,那是可以,但別忘記依舊有劣勢的白人,你是黑是白不該是關鍵。
Michael Sandel教授:告訴我們你的名字
學生:Ted
Michael Sandel教授:Ted,很好,想想Hopwood考慮種族不公平,我想你也會認為考慮族裔或是宗教也不公平對吧?
學生:是的
Michael Sandel教授:你認為她有權只被單純的以分數和成績考量嗎?
學生:不。這件事情沒有這麼簡單,大學需要推廣多樣性。
Michael Sandel教授:所以你同意推廣多樣性這樣的目的。
學生:推廣多樣性有很多種方法,你可以不要選用人們不能自己控制的要素來篩選。
Michael Sandel教授:好吧,那麼這錯誤的地方在於,她不能控制自己所屬於的種族,她無法控制自己是白人的事實,對她來說這才是不公平的關鍵。Bree的立場類似入學的條件,以人們不能控制的要素來判別根本上就是不公平,你的看法呢?
學生:有很多事情是你不能控制的,如果你不能控制那些事物單純只靠實力,像是你的測驗分數,你所能達成的目標很多都和你的家庭背景有關,和你是怎麼被撫養長大的有關,如果你的雙親都有學術背景,那麼你事實上擁有更多機會,獲得更多的學術訓練,獲得更高的分數,而你事實上並不能控制你生在什麼家庭中。
Michael Sandel教授:很好,這是個很不錯的例子,你的名字是?
學生:Da
Michael Sandel教授:Da,Ted,那麼你反對和你出生的家庭有關的優勢?那麼血緣優先入學的體系呢?
學生:我的確認為,以血緣優先的系統來說,你不該在此有特別的偏好,我認為你可以把血緣優先入學當成另一種功能,你可以說學校裡面希望有多樣性,希望有好幾代都來讀過哈佛的這類家庭的孩子入學,但是這不該像是種族一樣的被當作優勢,這應該只被當作多樣性的一種方法而已。
Michael Sandel教授:要算進入學考量中嗎?
學生:我認為…
Michael Sandel教授:家中有無校友要被納進去嗎,Ted?
學生:是的,我想應該要。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我想要暫時跳脫這些爭論,非常感謝各位的貢獻,讓我們重新回到之前的話題。如果你很仔細的聆聽的話,我想你應該從剛剛的討論注意到三種不同的論點,替入學規範考量種族和族裔來作為辯護的說法。其中一個立論是所謂的導正效果,導正教育劣勢的結果,這是Aneesha的觀點,這點我們可以稱做導正派論點,導正教育背景的差異,他們之前去讀什麼學校,他們所擁有的機會等等,這是其中一個論點。值得注意的是,這個論點事實上相容於另一個原則,也就是入學時唯一應該考慮的是學術潛力和可能性,只是我們必需跳脫單純的測驗分數和成績,來真正的估計所謂的學術潛力和學術能力,這是第一個論點。然後第二個論點是,積極平權是正當的,即使我們不需要導正特定申請者的教育劣勢,這正當性來自於補償過去的錯誤,歷史上的不公義,這是所謂的補償論點,補償過去的錯誤,然後我們聽到了第三個不同的論點,是來自於Hannah和其它人對積極平權措施的辯護,他們是以多樣性來辯護,所謂的多樣性立論是,與補償立論不同,因為它試著傾向某種社會目的,或是大專院校的社會任務。所謂的多樣性立論事實上有兩個切入點,其中一個是,多樣化的學生背景對每個人來說都是教育經驗的提升,Hannah的說法是這樣的。另一個所說的則是更廣義的社會,這是德州大學在Hopwood一案中的立論。我們需要訓練律師、法官、領袖、官員,能夠對這個社會有所貢獻,對德州和整個國家都有所貢獻,所以多樣性的立論有兩種不同的切入點,但兩個論點都是以社會目的為名,或是社會任務,或是公眾利益,是這個學術機構建立的目的。那麼這些立論的力量呢?我們已經聽過了這些立論的反對看法了,對於補償立論最強而有力的反駁是,要求今日的Cheryl Hopwood做出犧牲,作為補償為了過去所犯下的錯誤和不公平,而這錯誤她根本沒有參與過,這樣公平嗎?這是個很重要的反駁,針對補償論的反駁。為了要迎戰這樣的反駁,我們就得要研究,究竟有沒有所謂的群體權益或是集體責任,可以穿越時空產生影響,為了要判別這個議題,讓我們先把它放在一邊,轉向多樣性的論點。多樣性的立論不需要擔心這個問題,討論對過去錯誤的集體責任,因為Hannah和其它人指出,一旦公眾利益被考量,學生中有不同的種族和族裔多樣性是好的,所有人都會獲利,這的確就是哈佛當初的立論,在一九七八年對美國最高法院提出的答辯書,說明有關Bakke的積極平權作法。在哈佛的答辯中,哈佛的理由被Powell大法官所引述,而他正是在積極平權上訴一案中的關鍵一票,他引述了這個答辯書,並且說明因為這個論理,讓他覺得這是符合憲法的。哈佛在這個答辯書中的說法是這樣的,「我們非常在意多樣性。單純只考慮到學術上的出類拔萃一向不是哈佛入學規範中唯一的標準。十五年前,所謂的多樣性代表的是學生來自加州和紐約,來自麻州等等。或是城市人和鄉下人,小提琴手、畫家和足球選手,生物學家、歷史學家和文學家。而今日的差異性,哈佛認為,我們該把種族和族裔的狀況加入這個列表中,當作我們多樣性的考量。當我們在評估那些可以在我們課堂上表現很好的學生時。」哈佛繼續回應:「種族可以當作一個優勢,就像是來自於Iowa州,或是好的線衛,或是鋼琴家一樣。來自Idaho州的鄉下小孩同樣也可以帶給哈佛額外的特色,是波士頓當地人所無法提供的。同樣的,一名黑人學生可以帶來某種白人學生不能提供的特質,所有學生的教育經驗的品質,關鍵在於這樣的差異化,在這些學生帶來的背景和願景的差異上。」這是哈佛的答辯。那麼那個多樣化的立論又如何呢?這是有說服力的嗎?如果要能夠說服大家,它得要迎戰一個非常強而有力的挑戰,也是我們之前聽過的說法,Ted所提出的,Bree所提出的,除非你是個功利主義者,否則你應該相信個體的權利不該被侵犯。所以問題在於,在這樣的作法中,有無侵犯任何一個個體的權利?Cheryl Hopwood的權利是否被侵犯了?如果她被拒絕入學了,只因為公眾利益和社會任務,而這是由德州大學法學院替自己定義的,她是否有權呢?難道我們不該被用我們的表現、我們的成就、我們的努力和奮鬥來被評價嗎?這是否有侵犯到權利呢?我們其實現在已經聽過了這立論的答案。不,她並沒有這個權利,沒有人天生有權該獲得入學資格。請注意,這又讓我們回到了道德應得和合理期待之間的差異。他們認為Hopwood對此並沒有所謂的個人權利,她並沒有資格被根據她個人認為重要的價值觀來判斷是否有資格入學,包含了她認為只能用努力和成果判斷的規則。為什麼不呢?我想在這個論辯中隱含了一個事實,就如同Rawls反對道德應得成為分配正義的基礎一樣。的確,一旦哈佛定義了它的目標,並且依據這個任務而設定入學政策,符合這些標準的人們,他們就可以合理期待獲得入學資格,但根據這個立論,沒有任何人有資格爭辯,當哈佛定義它的目的時,當哈佛大學設計它的入學規範時,沒有任何人可以要求它按照著自己表現優異的領域來設定規範,不管這些特質是考試分數,或是成績,或者是演奏鋼琴的能力,或者是擔任一個好的中線衛,或是來自於Iowa,或是來自於某個少數族裔群體。所以,這個有關積極平權的論辯,特別是在多樣性的爭論中,又讓我們回頭思索權利的問題,又讓我們回到道德應得究竟是否該是分配正義基礎的問題。週末的時候好好想一想,我們下週會再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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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份〈前情提要〉
Michael Sandel教授:假設我們在分配長笛,誰該拿到最好的笛子?亞理斯多德的答案是什麼?誰能告訴我?他的答案是,最好的笛子應該拿給最好的吹笛手,因為這才是製造笛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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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 Sandel教授:當我們上次結束的時候,我們討論的是支持和反對積極平權措施的立論,特別是將種族當成入學的一個考量要素。而在討論的過程中,出現了三個不同的立論,三個針對積極平權措施的立論。其中一個是認為種族和族裔背景納入優先權,是因為要糾正分數和成績背後真正的意義,要更精確的測量所謂的學術潛力,這些分數、這些數據代表的意義。第二個則是我們稱呼為「補償立論」的論點,要導正過去的錯誤、過去的不公義。第三個則是所謂的多樣性立論,當Cheryl Hopwood在一九九零年做出挑戰,她挑戰了德州法學院的積極平權計畫,德州大學在聯邦法院中做出了另一個版本的多樣性論辯,他們認為德州大學更廣泛的社會目的、社會任務,法學院是用以在法學、政治社群中製造領袖,是在法官、律師、立法代表中製造領袖,因此,當我們教育領袖時,能夠依背景和經驗來進行是非常重要的,必需依照德州的種族和族裔的組成比例,我們必需服膺我們更寬廣的社會任務,這是德州大學法學院的答辯。然後我們考慮了反駁論點多樣性的立論,最後畢竟是以社會任務和公共利益為根基,我們發現Rawls並不輕易相信,最終所謂的公眾利益或是大眾福祉將會是最重要的,特別是如果為了推廣所謂的公眾利益,而必需侵犯個人權利時更是如此,你還記得這就是之前的問題和挑戰。針對我們在考慮的多樣性理論,在我們上次課程最後的時候,然後我們開始討論這個問題:「是什麼權利可能受到影響?」也許是只被個體能夠控制的要素來判斷的權利,也許這就是Cheryl Hopwood試圖做出的指控。她無法控制自己是個白人這件事,為什麼她被法學院錄取的機會要靠著一個她不能控制的事實來影響?上週Hannah又把這個質疑更往前推一步,哈佛有權用任何方式定義它的任務,因為這是一所私立大學,只有當哈佛大學自己定義了任務之後,我們才能夠知道關鍵的特質是什麼,所以沒有侵犯到任何人的權利,這個說法又如何呢?我想要聽到對於這樣回答的反駁意見,然後看看其它人有沒有答案,請說,並且告訴我們你的名字。
學生:Da
Michael Sandel教授:Da,你上次有發言,你要如何回應這樣的論辯?
學生:好的,我認為這有兩件事情,其中一個是私立大學可以自由定義它的任務,但這並不代表它怎麼定義都是對的。舉例來說,我可以定義我個人的目標是希望能夠收集全世界的金錢,但難道就代表這是個好選擇嗎?所以,同理可證,你不可以說一所私立大學就可以任意定義它的目標,你還是得要定義所謂正確的目標,而在積極平權的行動中,有很多人說,反正都有很多其它的要素涉入,為什麼不加入種族呢?彷彿我們都預先知道…
Michael Sandel教授:我想要先探討你的第一個論點。
學生:好的
Michael Sandel教授:這是Da的反對論點。一所大專院校是否可以自由定義它的社會目標,並且依循著這個目標而訂立入學標準?那麼德州大學法學院在一九五零年代又是如何呢?那時有另外一個最高法院的案例,是反對當時德州大學法學院的入學政策的,因為那是種族隔離政策,它只容許白人入學,而當這個案件在一九五零年代被告上法院時,德州大學法學院同樣也用學校任務來辯護,「我們身為法學院的責任,是為了教育律師在德州執業、在德州事務所工作。而德州沒有一家律師事務所聘僱非裔美國人。所以為了達成我們的目標,我們只容許白人入學。」或者以哈佛大學為例,在一九三零年代時,它有所謂的反猶太人名額。哈佛大學一九三零年代的校長Lowell說,他並非個人對猶太人有任何歧視,但他又引用了哈佛大學的社會目標說:「訓練知識份子不是哈佛大學的唯一任務,」他說,「還包含了訓練華爾街的股票營業員。也包含了總統和參議員這些極少猶太人從事的職業。」好啦,挑戰來了,這是否有原則上的差異,當運用所謂的社會任務說時,今日的大專院校用來抗辯,討論所謂的多樣性的立場,以及當年使用社會任務或是目的的論述,包括了德州大學一九五零年代的論辯,以及哈佛大學在一九三零年代所持的理由?有任何原則上的差異嗎?回應是什麼?Hannah?
學生:我認為此處有差異的原則,基本上是所謂的排除和包含,我認為如果大學表示,「我要因為你的宗教或是種族而排除你。」那是錯誤的,這是憑藉著隨機要素來排拒,而哈佛大學今日所做的多樣化計畫,試圖去包含過去被排除的群體。
Michael Sandel教授:很好,留在那邊,讓我們看看是否有別人回應,請說。
學生:事實上這是為了支持Hannah,而不是回應,但…
Michael Sandel教授:沒關係
學生:我要說的是另一個原則上的差異,因為這中間多了一個依據歷史上種族隔離的惡意,事實上背後的意義是我們不讓黑人或猶太人入學,因為他們是比較糟糕的人種或是族群。
Michael Sandel教授:很好,所以現代的規劃缺乏惡意,你的大名是?
學生:Stevie
Michael Sandel教授:Stevie認為在歷史上的種族隔離政策的人數限制是種族歧視,反閃族基本上就是一種限制,這就是內附在其中某種程度的惡意、某種程度的判斷,認為非裔美國人或是猶太人就是比其它人要低下,而今日的積極平權措施並沒有牽扯或是暗示了這樣的判斷,也就是說只要這個政策,只要它善用學校本身的社會目的來規劃學生,只要不帶惡意評斷這些學生就可以被接受。而Stevie可能會再補充,不認為他們天生就比較沒價值。我想要提出一個問題,我們是不是都同意,當我們競爭大專院校的入學機會的時候,我們都是被利用,不是被評斷,而是被以一個與道德應得無關的方式被利用。請記得我們上次討論積極平權措施時,我們試著想要理解,我們想要明白分配正義是不是該和道德應得綁在一起,我們深入的討論這個問題,提到了Rawls和他對此的否認,他認為分配正義不該,不管是在階級或是收入或是財富,都不該與道德應得有關。假設這是哈佛入學政策的道德基礎,他們在寫信通知那些入學或是不符資格的人時,應該如何下筆?他們會不會需要這樣寫:「親愛的不成功申請入學者,我們很遺憾的通知你,你的入學申請沒有通過。這並不是你的錯,社會剛巧不需要你的特質。那些獲選者並不是應得這位置,或是應給予讚美,因為他們只是剛好擁有我們需要的特質。不論如何,我們只是將你和他們視為達成本校更寬廣的社會任務的工具。希望你下次運氣更好。」不知道你們當初入學時收到什麼樣的通知信?也許應該是這樣的內容:「親愛的成功申請者,我們很高興通知你的入學申請已經通過了,你的運氣不錯,你擁有的特長是當今社會需要的,所以我們決定要利用你的才能替社會帶來利益,我們恭喜你的原因,不是因為你擁有那些讓你入學的特質而值得被感謝,相對的,只是如同樂透得主一樣,應該被恭喜。而如果你選擇接受我們的入學許可,你最終將會獲得被我們利用所帶來的各種益處。我們期待在秋天與你見面。」但這裡有些怪怪的、道德上不太對勁的地方,如果這些信件內容的確反應了背後的理論和哲學,也就是哈佛的入學政策,而這就是他引起的問題,而這個問題就讓我們回到政治哲學的大議題,有可能嗎,或說是可以這樣做嗎?將分配正義的問題抽離道德應得的問題,也抽離關於當事人美德的問題?從許多角度來看,這個議題區隔了當代的政治哲學和古代的政治思考,當我們在討論是否可以把道德應得放到一邊去時,究竟有什麼風險呢?似乎當我們在閱讀Rawls的作品時,他所提到的誘因和論理的過程,主張將分配正義和道德應得分開來,是公平主義者的立場,如果我們將道德應得放在一邊,這是更大規模施展公平主義者立場的機會。無知之幕兩個原則,差異原則協助最弱勢者,重新分配等等,但真正有趣之處在於,如果你仔細觀察我們討論到的思想家們,似乎背後的確有理由讓他們想要將正義和應得分開,這裡由超越單純對公平的考量,那些我們研究的以自由意志論者發源的理論學家們,也包含了公平主義延伸出來的理論學家,包含了Rawls和Kant等人都同意,雖然他們對分配正義看法不同,對福利國度和其它的立論看法不同,他們都同意所謂的正義並非是獎勵,或是榮耀美德,或是道德應得,他們為什麼都這樣想呢?這不可能只因為公平主義的理由,並不單純只是因為公平主義論者,這讓我們來到需要仔細思考的哲學大問題。不知為何,他們都認為將正義與道德標準或是美德結合,將會遠離自由,讓人們不再是自由的生物,為了要明白他們擔憂的是什麼,為了要評估他們共同的假設,我們得要轉向尋求一個哲學家和思想家的協助,此人並不贊同他們的看法,他毫不在意的主張將正義與榮譽、美德善良表現與道德應得結合在一起,這位思想家就是亞理斯多德。從很多角度來看,亞理斯多德對於正義的看法在直覺上非常強而有力,就某個角度來看有點奇特,我想要同時探討它的力量、可靠性和奇特之處,所以我們可以清楚的瞭解,這場關於正義的思辯究竟有著什麼價值,以及它是否應該和道德及美德結合。那麼,亞理斯多德對於正義的問題是如何回答的?對亞理斯多德來說,所謂的正義是給予人們應得的,罪有應得或是利有應得,關鍵在於找出應給他們的判斷,不同人和他們的道德,以及他們合適的社會角色。那麼這樣的正義會是什麼樣貌呢?這又和自由意志論者和公平主義論者,他們所共同擁有的概念有什麼差異?正義的意義在於給予每個人應得的,但什麼叫做人們應得的?善行或是應得的相對基礎為何?亞理斯多德說,這和要分配的事物有關,「正義有兩個要素:事物和人物,後者是被分配事物的當事人。」亞理斯多德說:「一般來說,彼此平等的人們應該獲得平等的分配。」但這裡出現了一個困難的挑戰,在什麼領域的平等?亞理斯多德說,和我們要分配的事物有關。假設我們在分配笛子,笛子的應得或是相關的能力是什麼?誰該拿到最好的笛子?亞理斯多德的答案是什麼?誰能告訴我?他的答案是,最好的笛子應該拿給最好的吹笛手,相對最好的吹笛手應該獲得笛子,最好的吹笛人分配笛子的歧視正當嗎?正當,亞理斯多德說,所有的正義都牽扯到歧視關鍵,在於這些歧視是否和精益求精有關,是否和擁有笛子的能力有關。他說,如果以其他原因為基礎來歧視別人就是不正當的,譬如說假設給予笛子時標準是財富就是不對,單純的把最好的笛子給能出最高價的人,或是貴族,或是給那些領導人,或者外貌,將最好的笛子給最英俊的人,或是單看機率,用抽籤的方式,亞理斯多德認為,出身和美貌可能比演奏笛子的能力更有價值,擁有這些天賦的人可能在這些要素上超越好的吹笛手,而吹笛手的吹笛能力,客觀評估起來可能遜色於他們的美貌或出身,但他依舊是最有資格獲得最好笛子的人。順帶一提,這樣的比較頗為奇特,你可以這樣說,「我的帥比她是好的長曲棍球球員的能力更有價值?」這是種很奇特的比較,但先把這個放在一邊,亞理斯多德說,我們並不是在找尋整體最好的人,不管這個要如何定義,我們在找的是最好的音樂家,現在,為什麼這是重點的原因,就要開始討論了,為什麼最好的笛子該給最好的吹笛手呢?你們認為為什麼?誰可以回答?什麼?
學生:因為他們會製造出最好的音樂,而大家都會更享受這些音樂。
Michael Sandel教授:這並不是亞理斯多德的答案,亞理斯多德並非是功利主義者,他並不是認為這樣會有更好的音樂,大眾會更為享受,大家會獲得更好的利益。他的答案是,最好的笛子之所以應該給最好的吹笛手,因為這才是笛子製造出來的目的,是為了被好好的演奏,笛子被演奏的目的是製造出更完美的音樂,而能夠最完美執行這個任務的人,就理所當然應該獲得最好的工具,或許這是事實會帶來受歡迎的副作用,每個人都會喜歡聆聽那音樂,所以這答案算是夠正確的。但我們必需知道,亞理斯多德的答案和邏輯並非是功利主義者的邏輯,這個邏輯注重的是,這裡就是各位可能覺得有點奇特之處,這邏輯所注重的是演奏笛子的重點、目標,用另外一個方式來描述,探詢目的是為了決定正當性應該置放在何處,希臘文的目的或是結果是:「telos」,所以亞理斯多德的說法是,你得要考慮重點、目標、目的,也就是笛子演奏的telos也就是用此來定義正當與否,正當的歧視這概念是從目標來推論,所以這被稱為目的論的推論法(teleological reasoning),道德目的論的推論法,這就是亞理斯多德的立場,從終點和目標逆推回來。我說過,這對各位來說也許有點奇怪,我們得從目的來做推論,但這的確有某種直覺上的可靠性,用這樣的正當性推論法,讓我們用哈佛來舉例。假設這裡最好的網球場或是壁球場要如何分配呢?誰應該對最好的球場有優先使用權?好吧,你可能會說,「那些最能夠負擔的起的人們。」設定一個收費系統,向使用者收費,亞理斯多德會說:「不行。」你可能會說,「哈佛的大人物,哈佛最有影響力的人,會是誰呢?」那麼資深教授應該擁有優先權使用最好的網球場,不行,亞理斯多德也會反對這樣的作法,某些科學家的科學表現也許比校隊在網球的表現還要好,但網球校隊依舊是最應該優先使用最好球場的人,這有某種程度直覺的可靠性在其中,其中讓它有些特殊之處的地方在於,在亞理斯多德的世界中,在古代,不只是社會上的運作是由亞理斯多德的看法所主導,是由目的論來主導,所有的大自然都被認為是有意義的順序的,為了要瞭解自然,為了要理解自然,找到自然中的定位,是仔細判斷和研究大自然的目的,因為當代科學的進步,很難繼續用這個角度看待世界,所以就更難把正義用目的論來分析,但這其實有一種自然的氣氛,將整個大自然當成目的論架構的,或是以目的導向為主的事實上,我們得要教導孩子這樣看待這個世界。當我孩子很小的時候,我發現到這件事,當時我正在讀《小熊維尼》給他們聽,《小熊維尼》給你一個非常好的概念,讓你知道可以用某種自然、孩子氣的方式觀看這個世界,一個目的論的角度來觀察這世界。你可能會記得這段故事,「小熊維尼某天在森林裡散步,他來到森林裡的某處,從樹頂上傳來了很大聲的嗡嗡聲。小熊維尼站在樹旁,雙爪抱頭,開始認真的思考。」他對自己這麼說:「這嗡嗡聲一定有意義。這世界上沒有嗡嗡聲只是為了嗡而嗡,所以嗡嗡聲一定有意義的。如果有嗡嗡聲,那麼就表示有人在製造嗡嗡聲。而我知道唯一製造嗡嗡的原因,就是你是蜜蜂。」然後他又想了很久說,「而我所知道蜜蜂的唯一目的就是造蜜。」然後他站了起來,他說:「而我知道造蜜的唯一理由,就是讓我可以吃它。」所以他就開始往樹上爬。這是一個很好的目的論的推導範例,聽起來很有一番道理。當我們長大之後,我們不再用這個方法來思索這個世界,但還是有個問題,即使目的論和當代科學不相容,即使我們已經成長超越了這個看法,我們不再用這舊有的有限方式瞭解自然,但這是否依舊直覺,很合理,道德上可靠,甚至很強而有力,也就是亞理斯多德對正義的看法,是必需從目的、意義,所謂的telos來推斷正義,推斷它在社會上的運作?而我們是不是就因此而反對積極平權措施?你幾乎可以立刻把我們之前討論的反對理由套用上合適的理由和目標論,也就是大學教育要達成的目標,是從目的,或是telos來推論的,也就是從終點來推論。亞理斯多德認為這是思索正義必不可少的角度,它是對的嗎?當你閱讀亞理斯多德的政治理論時,請記得思考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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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講概要
第1部分-好公民
亞里斯多德認為,政治的目的在於促進和培育公民的美德。城邦和政治社群的telos或目的在於「美好的人生」。而這些對社群目的貢獻最多的公民則是最應得到獎賞的人。但我們怎麼知道社群的目的或如何實踐?亞里斯多德的正義論導出了當代關於高爾夫球的爭論。Sandel介紹了Casey Martin案例,他是一位有殘疾的高爾夫球選手,控告職業高爾夫聯盟(PGA)拒絕他在PGA巡迴賽中使用高爾夫球車的請求。這個案例引發了一場關於高爾夫球賽目的為何之爭論,以及在比賽中高爾夫球選手「步行穿越球場」的能力是否是不可或缺的。
第2部分-自由與適才適所的爭論
亞里斯多德如何闡述個人權利和自由選擇這個議題?如果我們的社會角色是由我們最適合擔任什麼來決定,這是否排除了個人選擇?如果我最適合做一種工作,但我想做的是另一種呢?在這堂講座中,Sandel提出其中一個對亞里斯多德自由觀點最明顯的反對理由-他對奴隸制度的辯護,認為奴隸是適合某些人的社會角色。學生們討論了其他反對亞里斯多德理論的意見,爭論他的哲學是否過度限制了個人自由。
閱讀作業:
PGA Tour, Inc. v. Martin (2000)
第十講
Michael Sandel教授:好公民。現在我們要討論亞理斯多德,在我們檢驗各種理論之後,當代的正義理論試著要分離考量正義與權利,透過道德應得和美德的思考,亞理斯多德不同意Kant 和Rawls的看法,亞理斯多德認為,所謂的正義是給予人們應得的事物,而亞理斯多德的正義理論的中心思想,是否在正義與權利的推導過程中,我們不可避免的必需要推導機構或社會任務其目的或是終點,或是telos,沒錯,正義必需要公平的將事物分給平等的人,但在任何正義的論辯中,有個問題很快就會出現,是什麼領域的公平?亞理斯多德說,我們必需要回答這個問題,手段是觀察其特質之目的,或是它的自然本質,或者是我們分配的事物之目的。我們在亞理斯多德的笛子例子中討論過,誰該獲得最好的笛子,亞理斯多德認為是最好的吹笛人,最好的吹笛人應該獲得最好的笛子,因為這才是追求事物創造出來目的極致的方法,在這裡就是笛子的演奏,這是獎賞偉大吹笛人能力的方法,不過有趣的是,這也是我們今天準備要探討的主題。這並沒有那麼容易利用目的論導向來解釋,當我們思考有關社會上的組織和政治運作時,一般來說很難沒有目的導向論就可以運作,特別是當我們在思考關於道德、正義和道德論辯時,至少亞理斯多德是這麼認為的。而我想要利用兩個範例引出亞理斯多德的聲稱其背後之力量,其中一個例子,亞理斯多德本人花了不少時間討論,也就是政治的案例,政治上的位置和榮耀,政治的統治力要如何分配;第二個例子是近代關於高爾夫球的辯論,有關於職業高爾夫球協會是否該容許Casey Martin,他是行動不便的高爾夫球選手,是否該讓他乘坐高爾夫球車?兩個案例都帶來更進一步的特色,關於亞理斯多德思索正義的目的論方法,也就是當我們試圖判斷目的,或是telos的時候,有時我們會彼此意見不同,並且爭論有關某個社會行動究竟目的為何,而當我們彼此不同意的時候,在這些分歧意見中會影響到的不僅是誰能獲得什麼,不是分配的問題,而是一個榮譽性的問題。什麼樣的特質、什麼樣的精益求精、誰會被榮耀呢?有關目的和目標的爭辯經常同時是針對榮耀而討論的,我們來看看這是怎麼一回事。
在亞理斯多德針對政治的討論中,當我們這些日子討論分配正義的時候,我們主要關切的都是收入、財富和機會的分配正義。亞理斯多德看重的分配正義主要不是和收入和財富有關,而是有關權位和榮譽。誰該擁有統治的權利?誰該擁有公民的權利?政治的統治機會要如何分配?這些是他提出的問題。他是如何試圖回答這些問題的呢?符合他對正義目的論之看法,亞理斯多德認為要瞭解政治權位該如何分配,我們首先必需要鑽研分析政治的目的、目標,那麼政治的目的是什麼呢?而這真相要如何協助我們決定誰該擁有統治權呢?對亞理斯多德來說,這個問題的答案關鍵在於,政治的目的是在於養成性格,養成良好的性格,這是有關培育公民的美德,這是有關美好的人生,這是城邦的目的,政治社群的目的。他在《政治學》的第三章中說,並不僅是生活,並不僅是經濟上的交換,並不僅是安全而已,這是美好人生的實現。根據亞理斯多德的看法,這才是政治的關鍵。你也許會這麼擔心,你也許或說:「好吧,也許這就讓我們知道,為什麼當代的正義和政治學者是正確的。」因為,請記得Kant和Rawls的論點,政治的關鍵並非是塑造公民的道德特質,這並不是讓我們變好,而是尊重我們的自由,讓我們選擇屬於自己的美好選擇,我們的價值觀,我們的目的,同時又不侵犯其它人的自由。亞理斯多德並不同意,「任何名實相符的城邦,絕對不僅是只有名稱的建築,必需投注所有資源在鼓勵良善的目標上,否則,所謂的政治同盟不過就是結黨營私,法律不過就是承諾,僅是人類的權利,保證人彼此對抗,而不是其應有的任務,一種能夠讓城邦的居民良善並且正當的生活方式。」這是亞理斯多德的觀點,「所謂的城邦(POLIS)並不是居民共同居住的聯盟,或者是為了阻止互相的不公義,或是讓交易變得容易。」亞理斯多德如此寫道。「城邦的目的和終點是美好人生,社會生活的架構與組織是為了達成那目的之手段。」如果這是政治的目的,是城邦的目的,那麼,亞理斯多德說,我們就可以從其中推導出分配正義的原則,這個原則告訴我們,誰該有最大的影響力,誰該擁有最大的政治權力,而他對此問題的答案為何?就是那些貢獻最多的人,對擁有這樣特質的聯盟,也就是目的為這些良善目標的聯盟,應該要擁有更多統治權,並且分享更多城邦的榮耀,原因是這樣的。他們身處能夠貢獻最多的位置,而這貢獻就是政治社群的本質,所以各位應該可以看出他所畫出的連結,連結公民權和統治權的分配原則,連結政治的目的。但你一定會很快的問:「為什麼?為什麼他聲稱政治生活,參與政治的生活是美好人生的關鍵呢?為什麼不行,如果人們擁有美好人生、高尚的人生、道德的人生,他們為何一定要參與政治?」他對這個問題有兩個答案,他給了部分的答案,初步的回答是在《政治學》的第一章中,他告訴我們,僅僅只是居住在城邦中參與政治,我們是否真正的體現了人類的自然能力,人類在自然的狀況下理應居住在城邦中,為什麼呢?僅有在政治生活中,我們才能運用人類獨特的語言能力,而亞理斯多德認為,只有這樣的能力才能分辨正確與錯誤、正當與不正當。因此,亞理斯多德在《政治學》第一章中寫道,城邦,政治社群是自然存在的,而且是在個體之前,並非出現的更早,而是在目的上更為優先。人類個體並非自給自足,只靠自己就可以過活,不參與政治社群,「孤立的人類無法分享政治聯盟的利益,或者如果有人不需要分享,因為他已經自給自足,這樣的人類不是禽獸就是神明。」只有在這樣的前提下,我們才實踐真正的天性,才完整實現我們人類的能力。只有當我們運用我們的語言能力時,也就是當我們跟同為公民的同胞溝通時,討論善良與邪惡,正確與錯誤,正當與不正當時,才是所謂的發揮能力。「但為什麼我們只能夠在政治社群中發揮我們的語言能力?」你可能會如此質疑,亞理斯多德給了第二部分更為完整的答案,他的答案就在《尼各馬科倫理學》一書中,我們的閱讀資料中有部分的摘錄在其中。他解釋了政治的溝通,以公民之身生活,輪流統治以及被統治,分享統治權,這一切都是必要的美德,亞理斯多德定義的幸福,並非是快樂對比於痛苦的最大化,而是一種行動,發自靈魂的行動,根據美德所發展,而他說,每個政治學的學生都必需研究靈魂,因為在一個良善的城市中,立法的其中一個目的就是型塑靈魂。但是,為什麼要活出美德的人生,必需要居住在一個良善的城市中呢?為什麼我們不能只在家中就可以學習良好的道德原則?或者是在哲學課堂上,或是從書籍中學習?根據這些原則生活,根據這些規範、這些概念生活,為什麼不能這樣就好了?亞理斯多德認為,美德不是這樣獲得的,美德只有透過不停實踐才能獲得,不停實踐我們的美德,這是我們必需透過實踐才能學習的事物,這不能從書上學習。從這個角度來看,這很像學習吹笛,只透過看書是無法學好如何吹奏一種樂器的,你得要不停練習,你得要傾聽其它成就偉大的吹笛手。還有其它領域的知識和技能是這種類型的,像是做菜,雖然有食譜,但沒有任何一個偉大的廚師能夠只靠著看食譜而做好菜,這是你必需邊做邊學的技能。說笑話也許是另外一個例子,沒有任何一個偉大的喜劇演員可以只靠讀書,只靠閱讀喜劇原理成為一個偉大的喜劇演員,這不會有用的,為什麼呢?說笑話和烹飪以及演奏樂器有什麼共通點?我們不能夠從閱讀書籍或是聽講,就可以藉由概念和原則來學到這些技能?他們共通之處就是在於熟能生巧,但對我們來說,當我們學習烹飪、學習演奏樂器或是說笑話的時候,熟能生巧又意味著什麼?鑑別一個狀況中的特定要素,沒有任何的規範或是概念能夠告訴一個喜劇演員、或是廚師、或是音樂家如何能夠熟能生巧,熟悉的鑑別一個狀況中的特定要素,亞理斯多德說,美德也是這樣的,那這又怎麼和政治牽扯上的呢?唯一我們可以獲得構成良善人生的美德之方式就是實踐美德,將某些習慣諄諄教誨進入我們的人生,然後實踐和公民溝通的任務,溝通有關良善的本質。為何這就是政治終極的真相?獲得公民美德的方式就是在平等的群眾中傳遞訊息,我們無法孤單生活或是不接觸政治而做到,因此,為了要實踐我們的自然天賦,我們得要參與政治,也正是因此,為什麼那些擁有最高公民美德的人,像是Pericles實至名歸的擁有最高的統治權和榮譽,所以,有關分配權力和榮耀的爭論,除了目的論的特色之外,也有榮譽的要素在其中,因為政治的部分關鍵就是榮耀,像是Pericles這樣的人,Pericles理應擁有最多決定權的原因,不僅是因為他有最好的判斷力,而這會引領最好的結果,會讓公民獲得最好的結果,這的確如此,也的確重要。但像是Pericles這樣的人,應該擁有最大的統治權、最多的榮耀和政治上的權力,還有更進一步的原因,他們擁有影響政治的優先權的原因,是因為政治其中一部份的重點,就是在於挑出和光耀那些擁有相關美德的人,挑選出擁有相關美德達到極致的人們。在這個例子中,就是所謂的公民美德、公民良善,實用的智慧,這就是榮耀的部分,和亞理斯多德對於政治的看法結合在一起。這是一個例子,可以顯示出其中的連結。這是當代的一個爭議,這爭議和亞理斯多德的看法之間的連結,讓我們注意,一邊是有關正義與權利的爭論,另一邊則是找出社會情狀的目的和任務。不只如此,Casey Martin和他的高球車的案例同時帶出了另一個連結,一方面是一個社會情況,或是比賽其目的究竟為何,另外一方面則是關於什麼樣的特質應該被榮耀,也就是目的論之分配正義和榮譽論的分配正義這兩者之間的連結。誰是Casey Martin呢?好吧,Casey Martin是個非常好的高爾夫球選手,可以在高爾夫的頂級賽事中出賽,但有個問題,他有一種罕見的問題,腿部血液循環不良,這讓他走路十分的困難,不只困難,而且甚至是危險,因此他詢問職業高爾夫聯盟,也就是掌管職業高爾夫巡迴賽的組織,請他們同意在職業巡迴賽的時候,他可以乘坐高爾夫球車。職業高爾夫聯盟拒絕了,他以美國殘障法案為名控告,他提起控告之後一路上訴到了美國最高法院,美國最高法院必需回答的問題是,Casey Martin是否確實有權要求職業高爾夫聯盟,同意讓他在巡迴職業賽中乘坐高爾夫球車?在座有多少人認為,從道德的觀點來分析這件事,Casey Martin應該有權使用高爾夫球車?有多少人認為他無權在巡迴賽中使用高爾夫球車?在場大多數人同情Casey Martin的權利,只有極為少數的人不同意,讓我們聽聽這一派的說法。誰會拒絕Casey Martin的請求?你為什麼會不同意職業高爾夫協會要給他一輛高爾夫球車?請講。
學生:所謂高爾夫球的概念,這已經是這運動的一部份了,是高爾夫球不可分割的一部份,就是在高爾夫球場上步行,因此,既然這是高爾夫運動的一部份,我會認為如果不能在球場上步行,也就等於不能夠執行運動的其中一部份,而這會影響到是否擁有職業級表現的關鍵。
Michael Sandel教授:很好。請先留下來,你的大名是?
學生:Tommy
Michael Sandel教授:順問一下,你是高爾夫球玩家嗎,Tom?
學生:不算是,但我會打,會打一點點。
Michael Sandel教授:教室裡面有任何高爾夫球選手嗎?我是說真正的選手,謝謝你。
學生:教授,但這…
Michael Sandel教授:沒關係、沒關係,我就相信你說的話,有任何人是高爾夫球校隊的嗎?請說,告訴我們你的名字,告訴我們你的想法。
學生:我叫Michael,我通常會乘坐高爾夫球車,所以…或許大家不該問我意見的。
Michael Sandel教授:是不是因為這樣我問的時候你舉手比較慢?
學生:是的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但是Tom剛剛說了,Tom不久前才說,他認為在職業等級時,能夠步行穿越球場是基本的要求,你同意嗎?
學生:我同意
Michael Sandel教授:是嗎?那你為什麼會坐高爾夫球車?你還敢叫自己高爾夫選手?別擔心,別擔心我是開玩笑的,你會怎麼回應?
學生:當我必需步行穿越球場時,這的確讓比賽的負擔大為增加,會讓比賽變得更困難,非常困難。
Michael Sandel教授:所以呢?先請Michael 和Tom留在這裡,我們聽聽別人的意見,那些認為他應該乘坐高爾夫球車的人之說法,為什麼?誰準備好替這個立場辯護?請說。
學生:我認為職業高爾夫球聯盟一定得同意讓他乘坐高爾夫球車,因為他們爭論的這個結論,並不單純的只是他有沒有經歷這疲勞而已,因為他還是得要步行約一英里左右,高爾夫球車不能夠緊跟著他,在那一英里中他依舊經歷更多的疲倦和痛苦,勝過一個健康的選手,所以這並不是所謂的移除不利之處。
Michael Sandel教授:你的大名是?
學生:Riva
Michael Sandel教授:Riva,你會如何回應Tom的立場,他認為參加比賽基礎的部分就是步行穿越球場?這就像是一個行動不便的選手,參加美國職籃而不需要在球場上走位一樣。
學生:我認為有兩個不同的回應,首先,我不認為這是比賽的關鍵,因為大多數的高爾夫選手,特別是那些為了休閒而參與的,都會乘坐高爾夫球車。
Michael Sandel教授:就像Michael一樣。
學生:在某些職業高爾夫聯盟資深巡迴賽中,在其中幾洞你可以乘坐高爾夫球車,或者是Nike巡迴賽,或者是很多的大學賽事中,而這些比賽和所謂的職業高爾夫球巡迴賽一樣的競爭,所以,如果你堅持這是運動的重要關鍵,我認為這是選擇性的邏輯,但即使他依舊必需步行,他還是站著參與高爾夫,這與他坐著輪椅參加並不相同。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還有誰?請說。
學生:我認為比賽的關鍵在於它可以從第二強和第三強的人之外,區分出第一強的人,而當我們用全國角度來看的時候,我們討論的是最強中的最強,我認為在此他們討論的是比賽的本質,而我認為,為了競賽的目的,你不能改變規則。
Michael Sandel教授:所以,這競賽的目的包含了步行?你同意Tom的說法,這是基本需求,你的大名是?
學生:David
Michael Sandel教授:最後最高法院判決,職業高爾夫球協會必需同意Casey Martin的要求,而他們判決的原因就像Riva所提的一樣,步行並非是比賽的必需條件,他們聽取證言,發現在球場上行走所消耗的熱量和你吃掉一個大麥克漢堡相當,根據大多數人的看法,這才是高爾夫球運動中步行的意義。Scalia大法官不同意,大法官Scalia同意David的說法,他認為這並非目的,這個案件並不是關於討論高爾夫球的關鍵目的為何,高爾夫球就像所有的運動一樣,是為了娛樂,如果有一群人想要一個版本的規則,他們可以遵照這個版本來進行,市場會決定群眾是否感到有趣,是否願意參與,或是願意觀看電視轉播。Scalia的不同意見書是反對亞理斯多德的看法的,因為,請注意這個爭辯的兩個部分,首先,我們的討論是高爾夫球的目的、任務,或是telos到底是什麼?包含了步行嗎?而我認為這是隱含在這個爭辯之下的真相,是否步行的要素部分上來說決定這是否是運動競賽,畢竟這顆球是靜止不動的,你得要把它打進洞,這是不是更像是籃球、棒球和足球?高爾夫球是不是更像是運動競賽?或是更像是撞球?撞球比賽中的球也是靜止的,你可以體力不佳但還是成功,因為這牽扯到的是技巧,但並非是體能上的技巧。是否有可能,那些職業高爾夫球選手在高爾夫球上表現極佳,認為高爾夫球應該被當作運動競賽,而不是像撞球一樣是技巧上的競爭?而如果這才是重點,那麼我們討論的就是目的,目的論述的狀況,同時也在討論的是榮譽。什麼樣的美德是真正的在高爾夫球比賽中被尊重和被認可?亞理斯多德把我們的注意力導向這兩個問題,我們下週會繼續討論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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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份〈前情提要〉
學生:對我來說,特殊而且互相矛盾的是亞理斯多德的觀點,他的意思是,如果你走路像是海盜,說話像是海盜,那麼你就不該是投資銀行家,因為這並不是你天生該做的事情。如果你有一條木腿和眼罩還有一臉壞樣,你就該在海盜船上乘風破浪。所以他不…
Michael Sandel教授:有些人會這麼說,這兩種職業間的差距並沒有如同你認為的差異那麼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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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 Sandel教授:上週我們結束的時候,我們在討論的是,Casey Martin是否有權乘坐高爾夫球車參與職業高爾夫球聯盟的巡迴賽,也請各位記清楚我們是如何牽扯入這個爭辯的,重點是在於瞭解政治哲學。請記住,我們所觀察的是亞理斯多德的正義理論,其中一種描述他對於正義看法的概念,我們稱做目的論。目的論的意思是,因為他認為要找到權利關鍵,我們首先得要找出討論的社會行為其目的和任務之所在,另一個描述亞理斯多德的對於正義的看法是,正義對他來說是所謂的適才適所,是將人們的美德和專長安置到適合他們的角色中。現在,我想要為這個討論做結,關於Casey Martin和他要求高爾夫球車的申請,然後我們會再回到另一個亞理斯多德的應用範例,也就是有關奴隸制度的範例。你認為Casey Martin的要求合理嗎?是不是應該要配合他的需求?在考量過比賽本身和巡迴賽的目的之後?「如果不提供他高爾夫球車,這樣算不算歧視?」有些人這樣說,其它人說,「不,如果他能夠坐車,對其它高爾夫選手不公平。因為他們努力付出,喘氣、消耗體力的在球場上行走。」這是我們上週討論到的部分,有關這個公平性的討論又如何呢?好的,Jenny,請講。
學生:我的問題是,為什麼職業高爾夫球協會不乾脆這麼做,就讓所有選手都可以選擇要不要坐車好了?從我們的閱讀資料中,我得知除了職業高爾夫球協會的比賽外,有很多其它的比賽不限制高爾夫球車。舉例來說,資深球員巡迴賽不只不禁止,甚至還鼓勵,為什麼職業高爾夫球協會不乾脆這麼做就好?
Michael Sandel教授:就讓每個人都可以乘車啊?
學生:讓每個人都有選擇的機會,讓他們自己做選擇,所以那些傳統派的人依舊可以說,「好吧,我選擇用步行的參與比賽,但我是在明知自己會比那些乘車的人疲累的狀況下所做的選擇。」
Michael Sandel教授:很好,那麼,Jenny的解決之道又如何呢?為了要公平,不要只給Casey Martin優勢,假設乘坐高爾夫球車是個優勢好了,就讓所有有意願的人都可以乘坐高爾夫球車,大家是不是都能夠認同這個解決方案?這是否讓這整個難題解決了呢?誰能夠回答Jenny?請說。
學生:就像上次討論的一樣,如果你這麼做,你會破壞很多人心目中的高爾夫球比賽,如果你讓每個人都可以乘車,即使這會讓每個人都擁有公平競爭的基礎,但依舊會讓這場比賽更缺乏運動競爭的精神,就像上週同學們所說的一樣,就像是有人突然決定加入某個運動,然後他們想要優勢一樣,就像是如果你去游泳,然後你說,「好吧,既然他想要蛙鞋,那麼我們就乾脆讓所有人游泳的時候都可以穿蛙鞋就好啦?」
Michael Sandel教授:而這樣會如何影響奧運游泳競賽?如果人們都可以穿蛙鞋?Jenny,我們最好讓她來回答這個問題。Da說,這某種程度會破壞運動競爭的精神,就像是在奧運游泳比賽中,你讓所有有意願的人穿蛙鞋參加比賽一樣。好的,Jenny,你要怎麼回應Da?這會破壞,這會破壞高爾夫球的精神。
學生:這等於不讓那些對競爭非常熱情、非常擅長的人參與比賽,因為所謂的高爾夫球不過單純只是拿個桿子把球打進洞而已。抱歉,我不玩高爾夫的,但基本上那是我這個外行人的看法,我之前在閱讀職業高爾夫球協會對Casey Martin一案的決議時,他們所用的其中一句話,因為在球場上步行並非是高爾夫球不可或缺的一環,只有揮桿算是。
Michael Sandel教授:很好,所以Jenny是這樣回應Da的,好的,在球場上走路並非是關鍵,所以我們還是回到目的。
學生:我是說,我很確定有所謂的輪椅籃球比賽,的確是有規範不同的比賽可以讓僅能使用手臂的人們參與。
Michael Sandel教授:的確,沒錯,Michael你覺得呢?
學生:Jenny 剛剛說,有像是輪椅籃球比賽的事物,如果你不能站著打籃球,有別的選擇,我想在職業高爾夫協會巡迴賽之外其它選擇,但職業高爾夫協會巡迴賽是最棒的,是最頂尖的,你得要符合某些要求才能夠參與。
Michael Sandel教授:Michael,你想要對Casey Martin說的是,有像是特殊奧運這樣的比賽,可以給行動不便的人參與,你可以去參與特殊奧運版的高爾夫球比賽,這是你想要說的,對吧,Michael?
學生:是的,我認為走路就是高爾夫球運動的一環,而Casey Martin如果不能在球場上步行,那麼我就認為他不該參與職業賽。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非常感謝你,感謝各位的意見交換,在這意見交換之中,有什麼又讓我們回頭考量亞理斯多德的正義理論?其中是我們剛剛提出的問題,走路到底是不是高爾夫球運動的基礎一環?而要決定是否這是Casey Martin的權利,而職業高爾夫球協會必需尊重,似乎和亞理斯多德的看法一樣,當我們在辯論和試圖解決這個問題時,走路到底是不是高爾夫球關鍵的一環?這是這個故事的其中一個道德層面,但從亞理斯多德的觀點來看,其實這個故事還有第二個道德層面,這裡還有第二個亞理斯多德的觀點參與了整個辯論,就是榮譽。Casey Martin 想要這服務,以便可以讓他參與競爭這榮耀的機會,可以贏得最好的巡迴賽的機會,為了什麼?這些職業高爾夫球手,偉大的選手們參與了本案的證言:Jack Nicklaus,Tom Kite等人,在閱讀資料中列出他們都反對他乘坐車輛,而Jenny,我猜他們也會同樣反對你的建議,反對讓每個人都可以乘坐高爾夫球車,而這又回到Da的觀點了,要如何溫和的說出來呢?職業高爾夫球選手很敏感的,他們很介意自己的運動是不是真算是一種運動,因為如果每個人都坐著車子,那麼這就變得很清楚,或者說是變得更清楚,依你的觀點而定,高爾夫不再是真正的運動競賽,而是場遊戲,技巧性的遊戲,但不再是運動了,所以不僅是辯論有關這運動的目的,有關他目的性的論辯,但同樣也是從高爾夫球之目的來切入。高爾夫球的重點為何?亞理斯多德認為,這樣的辯論無法避免的同時也辯論了有關榮譽的分配,因為高爾夫球比賽部分的目的不僅只是娛樂觀賞者,Scalia在這一點上是錯誤的,至少從亞理斯多德的觀點來看是如此。這並不僅是單純提供娛樂,並不僅是單純讓人們快樂,不是單純的娛樂而已,這是榮耀,這是獎賞,這是認可某種運動能力上的登峰造極,至少那些已經獲得最高榮譽的人們有很強烈的原因要維持這個觀點。在座的各位有些認同Scalia的立場,「這是個極端困難且愚蠢的問題,」大法官Scalia說,「高爾夫球的本質是什麼?這並非美國最高法院準備好或是有能力該決定的答案。」這是大法官Scalia的看法,但他這麼說的原因,是因為他正好採用的觀點是非常強烈的反亞理斯多德的立場,在認定遊戲的本質時,「遊戲的本質就是沒有目標,沒有目的,只是為了娛樂,」大法官Scalia這麼說,「這才是將遊戲,」他說,「和有生產力的活動區分開來的特點。」我想各位可以想像的到大法官Scalia是什麼樣的運動迷,「因此,」他說,「不可能認定,任何一個遊戲的隨機規則是不可或缺的。」然後他引述了Mark Twain對高爾夫球嘲諷的說法,他說,「許多人認為步行是高爾夫球關鍵的要素。因此,Mark Twain是這麼批判的,白白浪費了一場散步機會。」但大法官Scalia沒注意到競賽的一個重要本質,而那些有關權利和公平的論辯都是從比賽而來的,當他將遊戲、運動和體育競賽通通都認為只是提供娛樂而已,也就是僅為功利主義者的行動,但從亞理斯多德的觀點來看運動,不,這不僅只是為了娛樂而已,真正的運動,真正的體育賽事是有關欣賞,不僅是娛樂,關切體育,在乎體育參與體育的人們都知道這一點,這樣的說法也代表著體育比賽和奇觀是不同的,其中的差異為,運動必定會有榮譽和獎賞某種的出類拔萃,某種的美德,而能夠欣賞這些美德的人們才是真正的運動迷,是真正資訊充足的人們,而觀賞這些運動並不僅是單純的娛樂,但這也表示這個辯論永遠是可能發生的。到底有什麼要素是運動的關鍵?我們可以從這些辯論中明白,不管法庭是如何決定的,而職業高爾夫球協會在內部的溝通中也明白這個辯論的意義,也正是因為如此,他們非常在乎堅持他們的看法,認為走路所帶來的努力和疲倦是這個運動的關鍵,而不是副產品。這是為了讓大家明白,關於權利的論辯中目的論和榮譽論的切入角度,這是亞理斯多德認為當我們在思考正義時必需納入的考量。
現在,我想讓我們開始考量,亞理斯多德的正義理論是正確或是錯誤的,是能夠說服我們,或是不能說服我們的。我想要知道你們的想法,但我也想要提到一個很明顯而且重要的反對意見,如果正義是所謂的適才適用,搭配美德給予適合的榮耀和認可,如果這就是正義,那麼這還有自由的空間嗎?這是其中一個主要的反對理由,反對亞理斯多德對於正義目的論的看法。如果某些角色,社會上的角色,對我來說是適當或是合適的,那麼我自己選擇,選擇我社會角色的權利呢?我替自己選擇生命意義的自由呢?目的論有留給自由運作的空間嗎?事實上,各位或許會記得Rawls反對正義的目的論,因為他說過,正義的目的論會威脅到公民們的基本平等權利,讓我們開始檢驗亞理斯多德究竟是否是正確的,特別是他分析正義所用的目的論是否會威脅到自由,其中一個明顯需要擔心的理由是亞理斯多德對於奴隸制度的辯護,他替奴隸制度辯護,因為在他所在的雅典時空中是社會的一環,那麼他對於奴隸制度的辯護是什麼?兩件事,兩個狀況必需被滿足,奴隸制度才是正當的。首先,這必需是必要的,亞理斯多德認為,至少在他所處的社會裡奴隸制度是必要的。為什麼是必要的呢?因為有所謂的公民,可以免於勞力和日常的繁重事物,以便能夠集合起來討論政治,因此必需有人接手這些沈重的勞務,這些日常生活所需要的工作。他認為,除非你能夠發明某種科幻道具、某種科技上的解決方案,那麼就必需要有人承擔這些粗重艱苦的工作,如果公民們必需要討論善良的事物,發揮他們的天賦,那麼奴隸制度就是必需的,才能達成城邦的目的,能夠讓公民可以過著辯論、傳遞思想、應用智慧的生活,但還必需滿足另一個進一步的狀況,奴隸制度不僅必需是讓社會運作不可或缺的機制才應該存在,但還必需要符合,還記得我們前面所講的適才適所嗎?還必需要滿足一個前提,對某些人來說,擔任奴隸是正當或是適合的,是符合他需要的,亞理斯多德同意,以他個人的立場,要讓奴隸制度能夠正當化,這兩個條件都必需存在,必需符合,然後,在一段意料之外糟糕的文字中,他說,的確如此,有些人天生如此,就是比較適合當奴隸,這些人類和一般人不同,就如同身體和靈魂不同一樣,這些人類注定該被統治,對他們來說,他們僅有在當奴隸時才發揮天賦,他們可以明白其它人的理性,但他們自己卻不能參與,不能運用理性,而且我們可以分辨這件事。亞理斯多德一定也明白自己說的話有些閃躲其詞,這樣的說明其中有點牽強,因為他很快的就同意,不認同這說法的人或許有其理由,而不同意他看法的人們,因為雅典這個地方有很多的人是奴隸,不是因為他們生而為奴或是適合為奴,僅是因為他們被俘虜,或是屬於敗戰之國。因此,亞理斯多德也承認,在古代雅典奴隸制度,並不見得總是找來那些適合或是生而為奴的人們,因為某些奴隸只是因為運氣不好在戰爭中被俘虜,以亞理斯多德自己的看法來說,即使是為了公民理想而擁有奴隸,如果不該擔任奴隸的人們被當作奴隸,這依舊是不正當的,這不是適才適所。亞理斯多德同意,強迫不適合當奴隸的人擔任奴隸是一種強迫奴隸制度,之所以錯並不是因為它是強迫的,強迫只是其為錯誤的一個指標而已,是因為它不自然,如果你必需強迫某人擔任某個角色,很容易就可以判斷他們不屬於那角色,那樣的角色不適合他們,亞理斯多德也承認這件事情,所以這一切是解釋奴隸制度。亞理斯多德的辯護並沒有顯示出目的論的正義論點毫無錯誤,也就是說,正義是人類和角色之間正確的安排,因為在亞理斯多德自己的狀況下可以解釋這樣的應用有何錯誤,這樣的應用、他的理論是錯誤的,我想要以自由為名,對亞理斯多德做出更進一步的挑戰。但在我出手之前,我想要看看大家是怎麼想的,針對亞理斯多德對正義的看法,認為是適才適用,他對於正義所抱持之目的論的邏輯,以及權利的榮譽面向,以及他的分配正義,牽扯到我們討論笛子、政治和高爾夫的邏輯,想要更清楚分析亞理斯多德的問題,或是對他整體看法的反對都可,請講。
學生:我對於亞理斯多德主要的反對之處,在於他想要將每個人定義出一個適合的角色,如果你走路像是海盜,說話像是海盜,你就該是個海盜,這樣才正確,對我來說,特殊而且互相矛盾的是亞理斯多德的觀點,他的意思是,如果你走路像是海盜,說話像是海盜,那麼你就不該是投資銀行家,因為這並不是你天生該做的事情,如果你有一條木腿和眼罩還有一臉壞樣,你就該在海盜船上乘風破浪,所以他不…
Michael Sandel教授:有些人會這麼說,這兩種職業之間的差距並沒有如同你認為的差異那麼大。很好,不過…很好,我明白你的看法,是的,請說。
學生:這似乎忽略了個人的權利,我可能是這個世界上最適合的完美工友,我可以最有效率的完成這個工作,遠勝過當今的任何人,但我可能不想這樣做啊!我可能想要去追求其它的人生,而這樣的哲學似乎暗示這對我來說不是個好選項。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你的大名是?
學生:Mary-Kate
Michael Sandel教授:很好,很好,讓我們多接受幾種意見,請講。
學生:我認為高爾夫球車的討論似乎引出了我最主要的反對理由,也就是對這個目的論邏輯的反對理由,我是說…Michael,這是你的名字,對吧?認為高爾夫球本身關鍵的部分包含了行走,而我個人認為走路並不是高爾夫運動中的關鍵,而我認為不管我們針對這個看法辯論多久,我們都不會獲得共識的。我相信,目的論的邏輯架構讓我們無法真正的達成共識。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你的大名是?
學生:Patrick
Michael Sandel教授:Patrick,好的,讓我試著回應這些對亞理斯多德的反駁,讓我們先從Patrick開始,這是個很重要的反對理由,我們得要辯論高爾夫運動中行走是否是關鍵要素,在這個似乎很細微、有限的案例中,我們都無法達成共識,一旦背後牽扯到的籌碼更大,我們怎麼有可能希望自己達成共識,而當我們在論辯政治社群的基礎目的或是目標時,更不可能達成共識。因此,如果我們無法針對我們所謂的社會整體,或是共同生活的目的和目標,我們的正義和權利達成共識,那我們要如何找到概念、找到目標、找到其中包含的良善或是目的來賴以運作?這是個很重要的反對理由,重要到大部分的當代政治理論幾乎都把這個無法達成良善定義的問題當作開頭,因此獲得結論,正義和權利或是憲法,不該以任何特定的良善概念或是政治生活之目的當作基礎。相反的,應該提供權利的基礎架構,讓人們可以自由選擇他們各自對於良善的概念,他們各自對於人生目的的看法。剛剛Mary-Kate提到:「萬一某個人非常適合某種角色,就像是擔任工友的工作,但他想要做別的,想要從事更高尚的工作,如果他想要選擇別的人生怎麼辦?」這又回到了一開始討論的自由問題。如果我們用個人的角度來看,從他人說適合我們的天賦的角色來看,難道不該至少由我們自己決定是哪些角色嗎?事實上,應該要由我們自己定義什麼是適合的角色,而這又讓我們回到一開始我們提到的對抗,一方面是亞理斯多德,一方面則是Kant和Rawls,Kant與Rawls認為Patrick說的沒錯,他們說,正因為人們不同意多元主義的社會,沒有對良善人生的自然性有所共識,我們更不應該將正義奠基在這個問題的任何一種答案上,所以他們反對目的論,他們反對將正義和某種良善的概念綑綁在一起,在論辯目的論過程中牽扯到的要素,在Rawls和Kant自由派的看法中是這個:如果你將正義和某個特殊的善良概念結合,如果你認為正義就是適才適所,你就沒有留下自由運作的空間,而所謂的自由,就是獨立於任何特定的角色或是傳統之外,或是那些可能由我的雙親或是社會傳遞給我的陳舊概念,因此,為了在這兩個寬廣的傳統定義之間做選擇,要決定亞理斯多德是對的,或者Kant和Rawls是對的,我們必需要研究權利是否在良善之前。第一個問題,我們必需探究何謂自由人,自由的道德載體,自由是否需要我傾向我的角色,我在選擇上傾向我的目的,我的目標?或者必需是要等旁人試著發現我的真正天賦?這兩個大問題我們下次再討論。

第十一講概要
第1部分-社群的主張
社群主義認為,除了自願和對人類普及的責任以外,我們也有成員、團結和忠誠的義務。這些義務不一定以同意為基礎。我們從我們的家庭、城市或國家繼承我們的過去、我們的身份。但問題是,如果我們對家庭或社群的義務,與對人類普及的義務發生衝突呢?
第2部分-我們的忠誠所在?
我們對我們同胞的虧欠比對其他國家的公民還多嗎?愛國主義是一種美德,或是對自己所屬社群的偏見?如果我們的身份是由我們身處的特定社群所定義,那普及的人權會是什麼?
閱讀作業:
第十一講
Michael Sandel教授:今天我們要討論的是Kant對亞理斯多德的回應,Kant 認為亞理斯多德犯了錯,Kant認為支持一個公平的權利架構,在其中人們可以追求自己對於良善人生的概念,這是一回事,但若是冒著有強迫的風險,將法律或是正義的原則奠基於任何特定的良善人生概念上,這又是另一回事。你還記得亞理斯多德說過,為了要研究理想的憲法,我們得要先找出怎麼樣才是最好的生活方式,Kant會反對這樣的看法,他說,憲法、法律和權利都必需是中立的,不可以支持或是鼓勵任何一種特定的生活方式,這會妨礙到自由。對亞理斯多德來說,法律的目的,城邦的目的都是為了形塑人格,培養公民的美德,追求公民的卓越,可以過著良善的人生模式,這是他在《政治學》一書中告訴我們的,另一方面,Kant則是這麼認為,憲法和法律的關鍵並不是培養和推廣美德,它的目的是在於設定好一個公平的權利架構,讓公民們可以自由的追求自己定義下的良善,我們這樣就可看出他們的正義理論之間的差異,從他們兩人對於法律、憲法和政治目的之看法就可以看出差異,潛藏在這些差異之下的,是兩種對於何謂自由人的不同定義,對亞理斯多德而言,只要我們擁有實現潛力的可能,我們就是自由的,這又讓我們必需討論所謂的適才適所,讓人安置在適合他們的角色位置中,弄清楚到底我是為何來到這社會,這就是所謂自由生活的意義,活出我的潛力來。Kant 反對這樣的概念,他用他著名的概念,自由就是可以自主行動的概念來取代,自由表示我可以遵照我給自己的規範行動,自由就是獨立自主,這樣的道德觀吸引人的地方,在於Kant和Rawls 的看法同時包含了該個體是自由且獨立的自我,能夠選擇自己的目標,自我是獨立且自主的概念,這是一個非常自由的願景,因為這所代表的是一個真正自由的道德人,我們並不會受限於任何歷史的束縛,受限於傳統或是繼承血統的情況,只要不是我們自己選擇的都可以加以忽略,在我們做出選擇之前,我們不受到任何道德的束縛,這也就代表著自由且獨立的唯一自我,我們是限制自己義務的唯一規範者,社群主義者對於Kant和Rawls的批評,主要在於他們承認這的確有其力量存在,對自由的描述也有啟發性,自由獨立選擇的個體,但他們認為這少了些什麼,在道德生活和政治生活中少了一個面向,這不能將我們的道德經驗合理化,因為這不能解釋我們通常認可和珍惜的某些道德和政治上的義務,這包含了成群結黨、忠誠、團結的義務,以及其它的道德約束,我們甚至無法追溯到其合意的源頭,Alistair McIntyre給我們一個他稱做敘事型自我的概念,這是個對自我不同的看法,人類基本上是會說故事的生物,McIntyre這麼認為,這代表的是,我如果要回答,「我的目的為何?」這個問題前,必需先能夠回答前一個問題,也就是我屬於什麼樣的故事?這就是他所謂的自我的敘事型概念,這和社群或是歸屬的概念有什麼關係呢?McIntyre表示,一旦你接受了這個道德看法的敘事型概念,你就會發現我們不可能單以個體身份去探詢或是執行美德,我們都必需背負著某些特定的社會身分來研究目前的狀況,我是某人的兒子或是女兒,我是這個或是那個城市的居民,我屬於這個氏族、這個部落、這個國家,因此McIntyre認為,對我來說的良善,也必需對扮演這些角色的人是良善的,我從我的家庭、我的城市、我的部落、我的國家所繼承來的不同的債務、特色、期望和義務,這構成了我的人生架構,我的道德起跑點,就是這個部分給了我人生的道德特殊點,這就是我的敘事型的自我概念,這個概念將自我當作某種程度上受到自身繼承的歷史、傳統的約束,受到自身所處的社群之約束,我們無法讓自己的人生變得有意義,不只是心理上的意義,更必需具有道德上的意義,同時還有思考我們該做的事情,這些都必需要考慮到上述我們提到的重點。McIntyre認為,這個敘事型的說法,這個背負責任的自我,讓他的看法與當代的自由主義和個人主義有所衝突,從個人主義的角度來看,我是我自己選擇要成為的人,或許血緣上我是我爸爸的兒子,但我不能夠為了他的所作所為而負責,除非我選擇要承擔這樣的責任,我不能為了我的國家所作所為而負責,除非我選擇要承擔這樣的責任。但McIntyre認為,這樣代表了某種道德上的淺薄性,甚至是盲目性,這樣的盲目性對於所謂的責任視而不見,而他認為這些責任是由歷史記憶中所產生的集體責任。他舉了一些例子,這些個體主義就像是當代的美國人,拒絕為了奴隸制對美國黑人的影響負責,因為他們說:「我從來沒擁有過任何奴隸。」或是年輕的德國人,在一九四五年之後出生,認為當年納粹對猶太人的所作所為,和他現在與猶太人之間的關係沒有道德連結。McIntyre認為這些歷史健忘症的行為累積起來就是某種的道德棄守,一旦你知道我們是誰,找出我們的責任,所代表的意義,也就是說,這樣的意義不能夠和定義我們的生命記憶分離,他說這樣的對比在敘事型的論述中是很清楚的,因為我的人生故事總是會和我發展出身份的社群息息相關,我背負著過去而誕生,但卻想要切割過去,這會讓我目前的關係變形。所以McIntyre的看法是很強而有力的聲明,認為自我不能、也不該分離於過去隸屬團體的歷史,也就是所謂歸屬的故事之敘事型態。我想要看看你們的回應,對於社群主義瞄準個人主義或是唯意志論的批評,那些對於無牽掛自我的批判,讓我們先把這觀點濃縮確立,讓你們可以有所反應,讓他不再僅是抽象的理論,而是兩種不同的對道德和政治責任的看法,關鍵在於當事者所接受的概念,是哪一個自由論的概念中道德和政治的義務,是從這兩者之一誕生的,我們身為人類有某些自然的責任,基於人類對人類之尊重的責任,這些義務是所謂的普世價值,正如同Rawls所指出的,這同時也是志願的義務,這些是我們虧欠他人的義務,到目前我們都同意,不管是透過承諾、合約或是契約,在自由派和社群派對自我的看法中,關鍵之處是在於有沒有其它類別的義務,社群主義者說,的確是有的,有第三種類別團結和忠誠和成員間的義務,社群主義者認為,在所有的義務類別中,不管是自然的責任或是義務都不能歸類那歸屬性的或是團結的義務,所謂忠誠的道德力量部分,包含於生活在其中不可分割的方式,瞭解我們自己是獨特的自我,有沒有什麼範例呢?然後我想看看你們會如何回應有關於成員義務的範例。這樣的特殊例子並不見得跟共識有關,而是來自於團隊的敘事模式,社群的狀況,最常見的範例和家庭有關,舉例來說,家長和孩子之間的關係。假設有兩個小孩溺水了,你只能夠救一個,一個是你的小孩,另一個是陌生人的小孩,你是否有義務要丟銅板決定,或者如果你不趕快去救自己的小孩是否會有道德上難以理解之處?你可能會說,父母都同意要有小孩的,所以應該從小孩的角度來看,看看他們對於雙親的義務,我們沒有機會選擇自己的雙親,我們甚至不能選擇要有父母,的確是如此的不對稱,那麼請各位考量,兩對年老的夫妻,一對是你的父母,另一對是陌生人的父母,在道德上的意義來說,認為你對自己雙親更有責任,是否比丟銅板或優先照顧陌生人雙親來的有理?這可以追溯到所謂的共識嗎?恐怕不行。或者在舉幾個政治上的範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時,法國反抗軍的飛行員會轟炸法國佔領區,某一天,有一位飛行員收到了目標資料,這才注意到他被下令要轟炸的村莊就是他的老家,他拒絕了,拒絕的原因不是因為這轟炸的戰略價值比不上昨天的目標,他拒絕的原因是下不了手,對他來說,如果轟炸自己的同胞會是某種道德上的罪惡,即使他支持解放法國的理念也做不出來。我們會佩服這樣的選擇嗎?如果我們認同,社群主義者認為這是因為我們認可所謂的團結的義務。再舉另外一個例子好了,依索匹亞幾年前有一場飢荒,數以萬計的人們面臨飢餓,以色列政府安排了機隊來撤出依索匹亞的猶太人,他們無法救出依索匹亞的每個人,所以他們救出了幾百名的依索匹亞猶太人,你對於這件事情的道德分析是如何?這算不算是道德上讓人不安之處,是否有歧視?或者以色列政府認為,這是血濃於水的特殊義務,正是這救援機隊所回應的特殊狀況,這又讓我們來到更廣義的愛國主義論點上了。從道德上來說,愛國主義是怎麼一回事?有兩個都叫做Franklin的小鎮,一個Franklin在德州,另一個Franklin就在墨西哥的Rio Grande河對面國境線,在道德上有什麼特殊意義?為什麼我們身為美國人,對於德州的Franklin小鎮上的居民健康、教育和福利以及公共服務有比較大的責任,而這責任遠大於居住在河對面墨西哥Franklin小鎮上有同樣需要的居民?根據社群主義者的看法,所謂的團結概念的確有差別,之所以愛國主義被某種程度當成美德,是因為它代表著公民的義務,有多少人傾向有第三種義務的這種概念?團體的義務或是成員的義務,有多少人支持這樣的看法?有多少人質疑這些看法?有多少人認為,一開始的兩種歸類就可以歸納出所有的義務?好的,先來聽聽批評社群主義的同學立場,請說。
學生:我對於這類義務最大的憂慮,因為這類義務是由加入成員或團體而產生,因為似乎如果你接受這類義務有道德上強制性,那麼就有可能產生義務上的重疊性,一個團體的善良對另一個團體的善良,而且我不太確定這樣的架構是否容許我們在兩者之間做出選擇。
Michael Sandel教授:很好,你的大名是?
學生:Patrick
Michael Sandel教授:所以你擔心的是,如果我們認可團隊、或是團結一體的義務,由於我們身處不同社群,他們的要求可能會互相衝突,而如果我們的義務互相衝突的話,我們該怎麼辦?請說。
學生:其中一個解決方案是,我們可以把自己當作終極性的屬於人類社群,在那之中,我們有不同的勢力影響圈,各位應該也清楚,像是我是美國人,或是我是哈佛的學生,所以最重要的、該歸屬的社群是我們對人類的社群有義務,從那裡你可以開始評估其它的哪些社群對你來說最重要。
Michael Sandel教授:所以最重要的…你的大名是?
學生:Nichola
Michael Sandel教授:所以,Nichola你認為最普遍的社群,我們所屬最重要的社群是人類的社群,所以它擁有絕對優先?
學生:的確
Michael Sandel教授:Patrick,你這樣滿意了嗎?
學生:不。
Michael Sandel教授:為什麼不滿意?
學生:我們總是必需選擇最普及的義務,而忽略那些太過特定的義務的原因不夠明確,我也可以-對我來說,最優先的應該是對我最特定的義務,舉例來說,就把我的家庭當作小的團體,或許我應該最優先忠於這個單位的義務,然後也許是我出生的小鎮,然後是我的國家,然後才是人類。
Michael Sandel教授:很好,謝謝你,我想要聽聽其它對於社群主義者的批評,我們目前主要的反對理由是,如果兩個良善的立場起衝突了怎麼辦?誰反對這整個概念?誰認為所謂的愛國主義是理想上最終我們應該要克服的歧見?請說。
學生:愛國主義所代表的是社群歸屬的感情,這似乎是我們一生下來就決定的,我認為問題是,某些的團體歸屬是自然的論述,公民的論述則是後天架構的,而且我認為是個虛假的論述,因為這條河流不過只是個歷史上的巧合,只因為我剛好出生在哪一國,我就剛好歸屬於美國或是墨西哥,而且心甘情願的認為這是理所當然我該歸屬的團體。
Michael Sandel教授:很好,你的大名是?
學生:Elizabeth
Michael Sandel教授:Elizabeth,誰有辦法回應?請說。
學生:我想一般來說,我們得要問我們的道德義務是從何而生,我認為基本上來說可能誕生於兩個地方,其中一個是血緣,其它一個則是互惠,並不是因為你和這些其它人多親近,只要和其它人有所互動就會有自然的互惠,你和同一條街上的鄰居互動,你透過經濟上的關係和國家中其它人互動。
Michael Sandel教授:但我不認識你,也不認識德州Franklin的居民,但你也同樣跟墨西哥Franklin的居民不熟,對吧?
學生:假設來說,你自然而然的會和同國的人有比較多的互惠,透過互動和交易,勝過你和其它國家人的互惠。
Michael Sandel教授:很好,還有嗎?請說。
學生:是,我想愛國主義的基礎可以拿來和學院精神或是宿舍精神相比,新鮮人分到各個宿舍去,一天內他們就會發展出對這宿舍的依存或驕傲,我想我們多半可以區分,這所謂的社群主義者認為是道德義務的信念,和情感上、感性上的連結。
Michael Sandel教授:很好,等等,留下來。你的大名是?
學生:Rina
Michael Sandel教授:先回到我一開始舉的義務範例,子女和雙親之間的關係,你會說這是相同的事情嗎?這是不是單純的情感連結,沒有任何道德上的力量?
學生:我的意思是,我不太確定一開始的意外關連會不會成為稍後的道德強制力,只因為我們隨機的被分到宿舍,或是沒有選擇我們的雙親或誕生的國家,這並不代表我們不會培養出一種義務,奠基於所獲的利益,我想某種程度來說…
Michael Sandel教授:所以,你認為你對於自己年邁雙親的義務,比世界上其它年邁父母義務要強的原因,僅是因為你在回報你的雙親撫養你長大的恩情?
學生:是的,因為我的意思是,如果你分析收養這件事情,你有一對生理上的父母,但跟你並沒有任何互動,然後你擁有一對收養你的父母,大多數的人都會認為,在年邁雙親的例子中,如果你要做出選擇你的義務,應該比較多歸於那些養育你,和你有較多互動的養父母。
Michael Sandel教授:我可以再詢問你另一個關於雙親的問題嗎?
學生:請講
Michael Sandel教授:你認為一個擁有糟糕雙親的人虧欠他們比較少嗎?
學生:我不知道,因為我沒有糟糕的父母。
Michael Sandel教授:我想應該就到這裡,謝謝,我們下次繼續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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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份
〈前情提要〉
學生:舉例來說,如果我在經濟學小考時,我看到我的室友在作弊,他不應該這樣做,但我不會檢舉他。
Michael Sandel教授:你不會檢舉他?
學生:我不但不會檢舉他,而且我還認為不檢舉他是對的,這是我對他的義務。
Michael Sandel教授:你並沒有要說實話的責任,也就是說,你沒有責任要檢舉作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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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 Sandel教授:今天我們要討論的是,對於所謂的團體義務,或是成員義務最強烈的反對說法,然後我想看看這樣的反對說法,是否可以被成功回應其中一個反對立場,正好來自於我們上次的討論,Patrick提到了,如果社群成員和身份會產生義務的話,那麼我們同時身處多個社群,這是不是代表我們的義務有時會互相衝突呢?這是一個可能的反對立場。然後Rina提到這些例子是,要討論在社群或是團體所蘊藏的道德影響力,有關雙親和孩子的例子,還有法國反抗軍飛行員的故事,後者被下令轟炸故鄉,最後不願接受命令,還討論到了以色列派機隊救援依索匹亞的猶太人,Rina認為這些例子很有衝擊性,但他們所指出的對象都和感情、情緒相關,並非是真正的道德義務,然後還有幾種反對意見,雖然並不都是跟愛國主義相關的,但愛國主義一向被認為是團體義務或成員的義務,與共識無關,這樣的反對意見認為,我們可能有對所身處社群的義務,包含了對愛國主義的義務,但這樣的反對意見認為,所有跟愛國主義有關的義務,或是跟社群有關,或是跟成員有關的義務,事實上都是跟自由概念有關,並且都完全可以與其相容共識,不管是明示、暗示或是互惠都一樣。舉例來說,Julia Ratthel在網站上表示,自由主義可讓愛國主義成為一個自願的道德義務,愛國主義和家族之愛都是這個類別,Julia指出,因為Kant的哲學架構容許人們自由選擇,如果有意願的話,他們可以表達這樣的美德,所以你根本不需要某種非自願的道德義務,來說明社群價值中的道德力量,Julia在哪啊?好的,我剛剛做的整理正確嗎?Julia 的立場事實上和Rawls的看法是非常相近的,你不知道嗎?你是自己想到的。這非常好。Rawls在討論政治義務的時候說道,他說有人競選公職是一回事,從軍也是一回事,他們都是做出自願的選擇,但Rawls認為,其實嚴格來說,是沒有政治義務的特別,是,對一般公民來說更是如此,因為到底被要求的行動是什麼,誰必需要參與都沒有明確的概念,Rawls 認為,對於一般公民沒有所謂的政治義務,除非有某些特定的公民,自願因共識而選擇要扛起這樣的義務,這和Julia的看法是相同的,這和另外一個人們提到的反對立場有關。我們很有可能可以認同某些特殊的義務,針對家庭或是國家,前提是,遵守這些義務時並不要求你違背任何人與人或是普世價值上的要求,所以這樣的概念讓我們擁有自由選擇的權利,可以對我們國家、民族或是家庭展現忠誠,前提僅是我們在這樣做的時候,是在認知普世價值的架構下,並且沒有造成任何不公義。我沒提到的一個反對立場是,部分人認為所謂團隊的義務其實只是自私的集合體,為什麼我們要認同他們?這難道不算是一種歧視嗎?所以我想要作的是,那些同意、那些下筆贊同的,要提出這些反對意見的,要請你們都下來組成一個隊伍,我們就可以像之前一樣組成一個團隊,而我們可以看看如何回應那些想要捍衛愛國主義的同學,他們認為愛國主義就是社群的義務,現在已經有了一群人想為愛國主義辯護,也就是替社群主義者的觀點辯護,那我就下台加入這些評論者,這些對社群主義有意見的批評者。給我們一支麥克風來用吧!好的,多謝Kate。誰要對抗愛國主義,社群愛國主義,可以來這邊聚集你們的部隊,Patrick如果你想的話你可以加入,Rina也是,其它說過或是評論過這個問題的也都可以參與,但我想要聽聽那些支持愛國主義者的看法,而且你們認為這是一種道德義務,不能夠轉化成單純的共識為基礎的概念,不能轉化成自由主義的概念。AJ Kumar在哪裡?AJ,似乎每個人都知道你是誰,好啦,我們聽聽AJ怎麼說。你說的意思是,我對自己的家庭所虧欠的人情比對整個社會要多,我對我的國家虧欠的恩情則是比全體人類要多,因為我的國家對我的身份有很重要的影響,對我來說,格外忠誠於自己的國家不算是歧視,除非各位認為我愛我的父母勝過別人的父母就算是一種歧視,那麼AJ你會對這群人說什麼?請站起來。
學生:我認為有某種基礎的道德義務,從我們對社群的責任衍生出來,針對的是那些身處構成他們身份特徵的社群中的人們,我的意思是說,好吧,我舉個例子,我們的政府現在有很多爭議部分,我是不支持的,但我的身份是美國人,而我們珍惜的社會,是我們可以反對某些事物的自由社會,而我認為這也是一種愛國主義的表徵。我再回到父母類比的例子,我認為即使在哈佛,我都對室友比較有責任,因為他們是構成我身份的一部份,甚至勝過對哈佛整體的責任,我想這樣的狀況也跟國家的例子相同,因為我們在此生長的狀況,並非是我們能夠選擇的,就像是我們不能夠選擇我們的父母一樣,但這都是我們身份認同的一部份。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誰要回應這說法?Mike?
學生:有關對其它人的義務,僅僅只是因為被他們影響而產生,我是德國公民,如果我早生八十年,那麼那我就會是納粹德國的公民,不知為何,我就是不能想像我對當年的德國有任何義務,只因為我曾因納粹的行為獲益。
學生:我的意思是,我對於這樣主張的回應,美國現在有成千上萬的抗議者,手上舉著牌子說,「和平就是愛國主義。」我也很確定教室裡面有人不同意這樣的說法,而我個人同意,而我認為他們很強烈的反對任何布希政府所做的事情,但即使如此徹底的反對,他們還是認為自己愛著這個國家,因為他們是以自己能為這國家好的立場出發,而我傾向同意這是個愛國行為。
學生:但是你這樣做如何還算是愛國呢?為什麼這樣依舊是愛國?我是說,這不是更像情感上的羈絆嗎?這裡的義務在何處呢?
Michael Sandel教授:Rina?
學生:我並非想要回到John Locke,但我還是得要用John Locke的看法來解釋,我的意思是,在他的看法中,當人們加入社會時,依舊有離開的方法,如果你對你所身處的社會不滿意,你依舊有方法可以離開,即使我們對你如何誕生到這社會上來有顧慮,即使這樣很不方便,但依舊有這樣的選項。如果你想要說,你對社會的義務是道德上的,這代表的是這道德義務出現在你知道這社會是什麼樣子之前,或是你知道你在這社會上的地位如何之前,也就是說,你對一個未知的團體產生義務,而這團體可能完全與你個人的信念相違背,或是與你認為正確的價值觀相違背。
Michael Sandel教授:你認為這樣的社群義務或是愛國主義,是不是就像是寫了一張無上限的空白道德支票給這個社群呢?
學生:基本上來說,的確如此,我認為隨著你漸漸長大,在那社群中,你就會因為發展和成長,而藉由互惠得到某些義務,但單純的只是說你就有道德義務,我認為需要更強烈的證據。
Michael Sandel教授:還有誰?有任何人想要回應這說法嗎?
學生:我認為你可以說,你爭辯在道德上是否和社會之間有義務,但是事實上有這樣的互惠存在,我想這概念是,我們參與這個社會,我們付稅金,我們投票,所以我們可以說我們虧欠這個社會,但除此之外,我不認為只因為我們是社會的成員,我們就虧欠這社會任何事物,我認為只要這個社會有給予我們任何事物,給予我們保護、安全、保障,那麼我們就虧欠這個社會,但不應該超過社會給予我們的。
Michael Sandel教授:誰想要回應這說法?Raul?
學生:我不認為在這個案例中,我們給予社群一張無上限的道德空白支票,我認為只有當我們失職,沒有執行社會責任時,這才算是一張空白支票,而當我們失職時,這討論就有意義,因為愛國主義就是另一個選擇。我認為愛國主義很重要,因為這給我們一個社群團結的感覺,一個共有公民道德感覺,讓我們可以藉以參與事務,即使我們不同意政府運作的方式,你還是可以愛國,但痛恨國家的運作方式,我認為因著這對國家的愛,你可以和其它人辯論,並且尊重他們的觀點,但依舊和他們辯論,如果你這樣說,愛國主義是個退而求其次的選擇,那你就退出了這論辯,你把整個舞台讓給那些基本教義派,他們擁有更強烈的觀點,可能會強迫我們社會走上某一種道路。相反的,我們更應該回應社群其它的成員,用同樣的道德標準來互動。
Michael Sandel教授:我們從AJ和Raul口中聽到的愛國主義是非常多元論、歡迎辯論、批判型的愛國主義,不管我們聽到的對愛國主義的批評來自何方,大部分的擔心都是,如果把愛國義務當成社群的義務,這代表的忠誠要求,就會讓我們無法選擇不同的信念,或是不同的行動和看法來對待我們的國家,那麼剩下的忠誠又是什麼呢?AJ和Raul,如果我們討論的僅是對正義原則的忠誠,這可能是在我們的社群中本來就有,或者隨著案例不同而不存在,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可以反對這樣的作法,我不知道,我勉強算是回答了吧!我有些分神了,抱歉,誰想要…?Julia請說。
學生:我認為你必需要定義何謂愛國主義,聽起來像是你覺得我們獲得的是比較弱的定義,在我們剛剛討論的愛國主義,你的定義似乎只是擁有某種公民的義務參與社會中的辯論,我認為這樣低估了部分愛國主義的道德價值,也低估了它的美德成分,如果你願意的話,我想你可以同意更強烈的愛國主義形式,我認為這比你所認為的道德義務更為強烈。
Michael Sandel教授:我們真正需要的是挑選範例,讓社群主義的辯護者可以找到一個案例,也就是對國家或是對社群的忠誠超越普世的正義價值,這才是他們真正必需面對的考驗,不是嗎?好的,那就是你們必需面對的考驗,或者你們有任何人想要為團隊的義務辯護,特別是針對那些獨立於正義原則之外的範例,誰能夠舉出一個例子,所謂的忠誠擁有足夠強大的力量,能夠和普世的人類道德價值相提並論?請說。
學生:舉例來說,如果我在經濟學小考時,我看到我的室友在作弊,他不應該這樣做,但我不會檢舉他。
Michael Sandel教授:你不會檢舉他?
學生:我不但不會檢舉他,而且我還認為不檢舉他是對的,這是我對他的義務,這也許不是對的,但我會這樣做,而且,我想這也應該是大多數人會做的選擇。
Michael Sandel教授:很好,這是個很不錯的測試,他並沒有直接了當的說他是以社群之名,超越了某種正義的普世原則,你的大名是?先等一下,你的大名是?
學生:是Dan
Michael Sandel教授:Dan,各位對於Dan的範例有什麼看法?這對忠誠的道德來說是個更困難的例子,對吧?但是個更確切的測試,有多少人同意Dan的講法?所以…Dan所謂的忠誠是有其意義的,有多少人不同意Dan的說法,Peggy?
學生:我同意Dan 的說法,但是我同意這是我們的選擇,但並無對錯之分,我同意我做的是錯誤的選擇,因為我會挑選我的室友,但我也認可這選擇並非是道德上正確的作法。
Michael Sandel教授:所以你還是把Dan所謂的忠誠認為是一種選擇,但正確的作法到底是什麼?大多數的人舉手表示Dan站在室友那邊,不舉發他是正確的行為。是的,請講。
學生:我也認為身為你的室友,你也會比別人更清楚他的行為,這可能是你會想要利用的,這可能算是某種不公平的優勢,你和室友耗在一起那麼久的時間,很顯然你會從他身上知道一些事情,我不認為把這些事情揭露給大眾知道是公平的。
Michael Sandel教授:但這就是忠誠啊!Vojtech,你也同意Dan的說法,這裡討論的是忠誠這項美德?
學生:完全沒錯
Michael Sandel教授:你沒有責任要說實話,要檢舉作弊的人?
學生:如果你是因為近水樓台獲得這資訊的就沒有責任。
Michael Sandel教授:在我們的愛國主義批評者離開之前,我想要給各位另一個版本,一個更公開的例子,我想我們可以叫它做Dan的兩難困境,這是Dan的兩難困境,我想讓大家注意這點,這是在幾年之前出現在麻州的問題,有人知道這是誰嗎?是Billy Bulger,沒錯,誰是Billy Bulger呢?多年以來他都是麻州州議會的議長,是麻州最有權有勢的政治人物之一,然後他成為了麻州大學的校長,而Billy Bulger面對了Dan的兩難困境,你有聽過他的故事嗎?Billy Bulger有個兄弟名叫Whitey Bulger,這就是Whitey Bulger,他的兄弟 Whitey在美國聯邦調查局的重犯通緝名單上,據說是波士頓惡名昭彰的幫派首領,犯下了許多謀殺案,現在逍遙法外,但是當檢察官傳訊Billy Bulger,當時是麻州大學的校長,到大陪審團前,想要詢問他的通緝犯兄弟的行蹤時,他拒絕提供資訊。檢察官問道:「讓我確定一件事,Bulger先生,相比於麻州全體人民,你覺得你要更忠於你的兄弟?」Billy Bulger是這麼回答的,「我從來沒有這麼想過,但我的確必需忠於我的兄弟,我關心他,我希望我永遠不必幫助那些對付他的人。我沒有義務要幫助任何人逮捕我的兄弟。」Dan,你應該會同意,有多少人會認同Billy Bulger的立場?讓我給予另外一個例子,然後我們就讓批評者回答,也就是對忠誠質疑的人們。這是一個在美國歷史上更戲劇性的一個例子,Robert E. Lee,Robert E. Lee在內戰前夕時是北軍的軍官,他抗命而行,事實上被視作叛國,因為當戰爭逼近的時候,林肯命他擔任北軍的指揮官,Lee拒絕了,在一封寫給兒子的信中,他描述了為什麼會拒絕。我全心全意的效忠北方邦聯,他寫道,但我依舊無法下定決心要揮軍對抗我的親友,我的孩子,我的家園,這裡指的是維吉尼亞州,如果聯邦解散了,我會回到故鄉去和我的同胞們分享苦難,除非為了捍衛家園,否則我將不再拔劍。Dan,這才是真正的考驗,考驗你的忠誠原則,因為這場戰爭的目的不只是為了拯救邦聯,而是對抗奴隸制度,而Lee竟然願意為了維吉尼亞州而戰,即使他並不認同南方各州退出邦聯的意圖,社群主義者會說,這的確值得敬佩,不管這最終的決定是否正確,總之是很值得敬佩的,而社群主義者會說,我們不夠有理,Rina,我們不能夠這樣做,不能夠把Lee的難題當成道德難題,除非我們同意他的忠誠認同是來自於他的敘事背景,屬於道德的概念,而不僅是情感上、情緒上的羈絆。誰想要回應Dan的困境,Billy Bulger的困境,或是Robert E. Lee選擇效忠Virginia的困境?Julia,你是怎麼看的呢?
學生:好的,我想這些都是很經典的例子,多重影響領域的重疊,你的社群、家庭和國家互相衝突,我認為正因為如此,在義務中你的選擇才會如此重要,否則這挑戰將如何解決?如果你在道德上有義務,而且沒有其它選擇,你必需要效忠兩個社群,你就會陷在這困境中無路可逃,你得要做出選擇才行。我認為靠著其它人格特質來做出選擇,會勝過只因為你是這個社群的成員,這理由是很重要的關鍵,否則我猜這一切只能靠隨機的結果了。
Michael Sandel教授:好吧,Julia,這裡的關鍵不在於Dan有沒有做出選擇,或是Billy Bulger,或是Robert E. Lee,他們當然都有做出選擇,問題是他們以何為標準,根據什麼原則來做出選擇。社群主義者不否認必需做出選擇,問題在於什麼樣的選擇、依循什麼樣的基礎,而忠誠應該在其中扮演多重要的角色。Andre,好的,請說,你想說什麼?
學生:我們從這三個例子中所注意到的事,這三個人都選擇和他們最親近的、社群道德上的在地選擇,我認為這特別值得注意,這不是隨機亂數的選擇,我的意思是說,似乎沒有所謂的衝突,因為他們都知道何者更重要,他們選擇的是家人而不是經濟學的課堂,選擇故鄉而非是祖國,選擇家庭而不是麻州,所以我認為這個答案可以回答何者最重要。
Michael Sandel教授:你認為在地的、更專屬的,在道德上總是比較有影響力,Andre?
學生:我的意思是,在這三個案例中似乎有一個趨勢,是我可以同意的,我想大多數的人都會同意,家人會有優先權,遠超過美國政府。
Michael Sandel教授:所以你才會同意Dan嗎?對室友的忠誠超越經濟學課堂和真相?
學生:是的,沒錯,我會這樣做,因為…
Michael Sandel教授:我指的是說實話,不是經濟學的真相。
學生:是的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我們瞭解了,請講。
學生:但在同一個例子來說,以家庭的概念來看,在內戰期間有兄弟兵刃相向,他們選擇的是國家而不是家庭,所以我想這更清楚的顯示,不同的人們有不同的方法做出選擇,所以這裡沒有單一的道德、單一的價值觀可以讓社群主義者連結,我個人認為社群主義者最大的問題是,我們沒有一套統一的標準道德義務。
Michael Sandel教授:告訴我你的名字
學生:Samantha
Michael Sandel教授:那麼Samantha,你同意Patrick的看法,Patrick前幾天的看法是,這會產生的問題是,如果我們容許義務由社群、身份或是成員來定義,這些義務可能會衝突、重疊或是互相競爭,而且並沒有清楚的原則,Andre說這裡有個清楚的原則,最專屬的社群,前幾天Nichola坐在這邊,你在哪裡?她說的原則是最普世的價值,Samantha,你說的是,社群的規模不可以拿來當作決定道德要素,所以必需要有某種別的道德判斷法。好的,讓我們先..讓我們先…感謝對於社群愛國主義的批評,對他們表達我們的感謝,感謝他們挺身而出回應這些爭議,讓我們回到正義的討論。我們應該檢驗剛剛的立場所隱含的意義,在這麼多的反對意見中,其中一個擔憂是,對於忠誠或是成員的概念各有獨立的道德重量,也就是代表了我們沒辦法從良善生活的概念中找到所謂的道德價值,因為他們可能生活在任何一個獨特的社群中,假設社群主義者的論點是對的,假設不能滿足正確超越良善的優先順序,假設正義和權利無可避免的和良善的概念連結在一起,這是不是代表了所謂的正義只不過是習慣的產物,只是正好在那個社群內當時所存在的價值,閱讀資料其中一個對社群主義者的批評,是由Michael Walzer所撰寫,他是這樣描繪正義的。正義和社會意義有關,任何一個社會只要生活遵循著某種方式,而這種方式忠實的反應了成員的集體概念,那麼它就是正當的。Walzer的說法似乎表示了一種擔憂,如果我們不能找到正義獨立的原則,所謂的獨立之意乃是獨立於該社會當時的良善定義之外,那麼我們的正義不過只是信任和傳統的概念而已,只是眾人分享的價值觀或是習慣而已,只是在該社會的那個時間的良善定義而已,但這樣是思索正義的合適方法嗎?讓我們先看看一個短片吧!摘錄自紀錄片「注視著獎賞」,這是在一九五零年代的美國南方,這是一些美國南方民眾,他們相信的是傳統和共同接受的種族隔離概念,聽聽他們對於忠誠和傳統的說法,看看他們會不會讓你們覺得不安,把對正義的立場和共同的理解或是傳統結合在一起,也就是引述當時社會支持的理念。先播放這個短片吧!這個土地上有兩種截然不同的面貌,白色的文化和有色的文化,我這一輩子都居住在靠近他們的地方,但現在人們告訴我,我們對待他們的方式不對,我們必需要改變,而這些改變來的比我預料的還要快,而我被要求要做出選擇,依循著新的思考模式,這很困難,這對我來說很困難,對所有的南方人來說都很困難。各位,這就是敘事的自我,特殊狀況的自我所引用的傳統,這不正是一個最好的例子,正義不能夠和當時該社會中的共同良善價值觀綁在一起,或者是有沒有任何其它的方法可以躲過這樣的陷阱呢?想想這個問題,我們下週再回來討論。
第十二講概要
第1部分-同性婚姻的辯論
如果正義的原則在於其所針對權利中蘊含的道德或內在價值,那我們該怎麼面對每個人對於良善的概念都有所不同的事實?學生以激烈爭論同性婚姻是否應該合法來解決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在不討論同性戀的道德容許性或婚姻的目的之下來解決這個問題嗎?
第2部分-良好生活
Sandel認為,政府在困難的道德問題上不能保持中立,例如同性婚姻和墮胎,並詢問為什麼我們不該以同樣的道德和宗教信念商討所有議題-包括經濟及與公民切身相關之事。Michael Sandel教授在最後一堂課中,強而有力的提出了一個攸關公眾利益的政治新觀點。參與而不是迴避我們同胞的道德信念可能是尋求公正社會最好的方式。
閱讀作業:
Goodridge v. Dept. of Public Health (2003)
第十二講
Michael Sandel教授:我們上次結束時討論的是自我的敘事型概念,我們測試了自我的敘事型概念,以及關於團體或是成員義務的概念,這些並非因為共識而衍生,我們被束縛的關係並不是由於合約或是合意,或是我們自己所做的選擇,我們還進行了相關的辯論,有沒有任何這類型的義務,或者所有明顯的團隊和成員的義務,是否都能夠被轉換成共識或是互惠,和在普世價值中我們對人與人之間的虧欠,然後也有同學捍衛忠誠和愛國主義的概念,因此,忠誠和團體、成員的道德概念,在我們的討論中匯集成了某種直覺的道德力量,然後,正如同我們的結論,我們思索一個看來是對該理念相當強而有力的反對例證,也就是一九五零年代南方種族隔離主義的紀錄片,他們談論了相關的傳統、他們的歷史、他們的身份認同,都和他們過去的歷史息息相關。你還記得嗎?而從那立場衍生出來的是那敘事型的身份認同,對那些南方的種族隔離主義支持者呢?他們說必需要捍衛自己的生活方式,這對於敘事型的自我概念是不是一種關鍵致命的反駁?上週我們討論到這個問題,今天我要做的是把這個論辯更進一步,看看各位能夠如何分析,讓我告訴各位這個論辯為何。
我想要辯護的是個人的敘事型概念對比於自願型的概念,我想要支持的是,有所謂的團隊和成員的義務,然後我想要推導的是,既然有這樣的義務,當我們在討論正義時它們就會提供額外力量,支持正義的其中一個論點,也就是正義無法脫離善良的討論,但我想要先分辨出兩種不同的方式正義,可能可以和良善做連結,並且支援其中一種所謂的個體自願概念,是來自於Kant和Rawls,我們認為這很強而有力,而且自由,更進一步的描述是它的普世啟發性,平等的對待人類,沒有歧視,沒有分別,我認為這樣的態度導致我們之中某些人會主張,好吧,也許有所謂的成員義務,但這些總是次要的,他們必需是次要的,次於我們身為人類的義務,普世的責任,但這樣是對的嗎?如果我們更具包容力的忠誠永遠都是優先,優先於那些更特定的忠誠,也就是朋友和陌生人之間的差異,理想上將可以很容易被克服,對於朋友福祉的特別考量將變成一種歧視,如果只是透過我們對人類普世顧慮的距離來考量,但如果你仔細檢驗這個概念,會帶你去到什麼樣的道德宇宙,什麼樣的道德想像,這個啟發來自於孟德斯鳩,我認為給予的是,最強而有力是最終極、最誠實的描述,說的是這個大膽的普世化傾向將會帶來什麼樣的道德想像,這是孟德斯鳩的說法,他說:「一個真正美德高尚的人,會同樣快速的援救最陌生的人,就跟他援救好友一樣。」然後他補充說,請各位注意聽,「如果人類擁有完美美德,那麼根本就不會擁有朋友。」但很難想像這樣的世界,大家都因為擁有完美的美德而不會有朋友,只有全世界如一的普世友善價值,主要的問題不在於這樣的世界很難出現,很不真實,更深層的問題是,這樣的世界將很難被認為是一個人類的世界,對全人類的愛是個很高貴的情感,但我們大部分的時間都生活在更小的疆界中,這反應的是某些道德同理心的羈絆限制,但更重要的是,我們學會愛人類並非因為普遍性,而是因為人類專屬的獨特性,這些是某些我們的思考內容,這並不是你死我活的爭辯,因為道德哲學提供的並不只是辯論,還包含了思考,而是像我們過去一學期以來的那種思索、討論和爭辯。好的,假設這樣是對的,其中一種評估這樣看待個體和責任的角度是否正確的方法,就是看看這對於正義的結果會產生什麼影響,而在這裡它就面對了一個嚴重的問題,我們必需再回到南方的隔離主義者身上,他們感受到歷史的重量,我們會佩服這些種族隔離主義者的人格?因為他們想要保留原有的生活方式?還是我們必需要說,如果我們接受團隊或是成員義務的概念,我們必需要說,正義和所謂的良善,也就是正義與任何一個特定的社群或是傳統認定的良善密不可分,即使包含這些南方的種族隔離主義者。
在這裡,要區分兩種不同的方法,將正義和良善的定義綁在一起是很重要的,其中是一相對型的方法,這個方法的意思是思考權利,思考正義在任何一個社群的任何一個時段,檢驗當時存在的價值,不要用外界的標準來判斷,而是把正義這個概念當成忠於該社群共享的概念,某種特定的傳統,但這樣將正義和良善綑綁在一起有個問題,這問題就是讓正義變成隨機應變的美德,一個機緣湊巧的產物,而這剝奪了正義的獨有特質。但有第二種方法,可以讓正義和良善結合或是羈絆在一起,第二個非相對式的方法可讓正義和良善的概念結合,正義的原則關鍵在於它的正當性,而不是剛好在某處、某個特定時間存在的價值,而是在道德價值,或是所針對的權利其中蘊含的意義,在這個非相關性的觀點中,要認可一個權利關鍵,是在於必需要證明這權利榮耀了、或是推動了某些重要的人類良善之處,第二種將正義與良善綑綁在一起的方法,嚴格來說並非社群主義的作法,如果你認為所謂的社群主義,只是給予某個特定的社群正義的定義,那麼這就不算。我想建議各位,這兩種將正義與良善連結在一起的不同方式中,第一種是不足夠的,因為第一種作法讓正義只不過是偶然的產物,這並沒有給予我們足夠的道德資源,來回應那些南方的種族隔離主義者。他們堅持他們的生活方式、他們的傳統、堅持他們做事情的方法,但如果正義和良善是以不相對的方式牽繫在一起,我們就得面對一個巨大的挑戰,回應一個大問題,我們要如何推論良善的定義?每個人對於良善的概念都有所不同的事實該怎麼面對?對關鍵社會結構之目的就有不同的看法,對於社會的良善和人類的良善就有不同的看法,對於哪些值得榮耀、哪些值得認可的看法也不同。我們生活在多元主義的社會中,人們本來就對於良善沒有共通定義,這才是試著尋找正義原則的誘因,而這些權利並不直接仰賴任何特定的目的、或是用意、或是良善的定義,那麼有任何方法可以推論良善嗎?在面對這個問題之前,我想要先分析一個稍稍簡單一點的問題。當討論有關正義時,討論良善定義是否真的必要,是否真的不可避免?
而我對於這問題的答案是:沒錯,的確不可避免,這是必要的。這堂課接下來我想要…我想要推導這個看法,討論有關良善的定義、有關目標、有關目的,在討論正義時是不可避免的過程,這是必要的,讓我看看我是否可以推導成功,因此,我希望我們可以開始討論同性婚姻。同性婚姻的概念來自於相當有爭議和引起討論的概念,不管在道德上和宗教上都是如此,因此這是一個很有力的誘因,來擁抱一個正義的概念或是權利,並不需要整體社會進行判斷,不管是如何判斷都一樣,針對這些激烈爭辯的道德和宗教的問題,討論有關同性戀的道德容許程度,以及社會結構中婚姻的合理目的,因此,如果有解決這個問題的誘因來定義人們的權利,確認這不需要整體社會來安排這些道德和宗教的爭端,將對於這議題的思考者來說非常有吸引力。所以我想要做的事情是,利用同性婚姻的案例,是否有可能讓這議題解除兩件事之間的關連。其一是道德上對於同性戀的接受度,第二是婚姻的目的和目標,這兩個問題是否可以脫離國家是否應該認可同性婚姻這件事情,讓我們開始吧!我想要先聽聽那些相信不應該有同性婚姻的同學的看法,而且認為國家只應該認可男性和女性之間的婚姻,有人志願嗎?我看到兩位,有兩個人,我看到了,這兩位在正義的部落格上面已經發聲,Mark Loff 和Ryan McCaffrey,你們在哪裡?好的,Mark,Ryan在哪裡呢?好的,我們先聽聽Mark的看法。
學生:我對於神學有一些瞭解,在神學中,性行為之目的和婚姻之目的,像我這樣的人們,既是基督教也是天主教信仰,性行為之目的只有一個:傳宗接代,而且一男一女為了結合而在一起,是必需要在婚姻的架構之下的。
Michael Sandel教授:你這概念是某種的目的,或是telos…
學生:對
Michael Sandel教授:也就是人類的性行為和傳宗接代是緊緊結合的。
學生:沒錯
Michael Sandel教授:婚姻的結合也是
學生:沒錯
Michael Sandel教授:這才是婚姻的關鍵,目的,或是婚姻在社會上的存在意義,都是為了表現這個telos而存在的,都是為了榮耀這個目的,也就是婚姻傳宗接代之目的,這樣是否公平的整理了你的看法?
學生:是
Michael Sandel教授:Ryan在哪裡?請說。你同不同意Mark的邏輯?
學生:是的,我同意,我認為婚姻的理想包含傳宗接代,而如果同性戀者願意同居也沒問題,只是政府並沒有責任要鼓勵這樣的行為。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所以政府不該,不該透過認可同性婚姻而來鼓勵同性戀。
學生:立法限制它是不對的,但也沒有必要鼓勵它。
Michael Sandel教授:誰能回答?請講,Hannah?
Hannah:我只想問Mark一個問題,假設你娶了一名女子,在婚前你沒有和她發生性行為,然後當兩人結婚之後才發現你們無法生育,你認為是不是因為你們發生性行為無法產生後代,就該把這件事情規範成違法?
Mark:我認為這是符合道德的,因此我才會給予它兩種目的。那麼像是一名女性…我認為老人也可以結婚,某人…女性…如果…她更年期已經結束了,不能生小孩,因為我覺得性行為…性行為的目的不僅是生兒育女而已。
Hannah:我實在不想這麼直接,但你自慰過嗎?
Michael Sandel教授:你可以不需要回答這個問題。好的,你可以…
Mark:我想回應這問題…
Michael Sandel教授:等等,過去一整個學期我們表現的都不錯,但現在這個問題,大部分的人都會認為不能在大學教室上討論,還有Hannah,你的論點很有力,請把這個論點作一般性的陳述,而不要把它弄得好像在針對個人審問。
Hannah:好的
Michael Sandel教授:但還是陳述你的論點,你想要推導出什麼樣的原則?你腦中思考的是什麼樣的論點?
Hannah:好的,根據聖經…
Michael Sandel教授:請用第三人稱描述。
Hannah:好的,沒問題
Michael Sandel教授:而不要…而不要用第二人稱指涉描述你的論點。
Hannah:根據聖經,自慰或是手淫都是不被允許的,因為這是遺精在地,而且不會傳宗接代,但我要說的是,你對於性行為的態度,認為性行為如果不能創造下一代或是強化婚姻的羈絆就是錯誤的。
Mark:沒錯
Hannah:但你為什麼可以說那是錯誤的,但又容許手淫?而很明顯的,手淫並不能傳宗接代?
Mark:我認為婚姻是社會創造不同架構的方法,他們會說,這是我們認為的美德,但我們每一天都會犯錯,人們也是每天都會犯下不同的錯誤,但我認為即使你個人不盡完美,即使不符合某些道德規範,我們都是一樣的,這並沒有剝奪你辯論的權利。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請你留在這裡,我想要邀請不同的聲音來繼續,請留下來,請講。
學生:我認為對自慰的回應…
Michael Sandel教授:等等,告訴我們你的名字。
學生:我叫做Steve
Michael Sandel教授:Steve,請講。
學生:對於手淫議題的回應是這樣的,這並非是可被允許的,我不認為有任何人會覺得同性性行為是不被允許的,只是因為這個社會沒有立場讓你嫁給自己,因為手淫就是對自己發生性行為。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好吧,Hannah,好的。Steve剛剛這麼表示…好的,這是很好的論點,Steve引起我們的注意力,因為這裡有兩個議題,其中一個是不同作法的道德容許性,另一個是融入某些作法中,不管他們的道德容許性如何,包含榮譽和認可,國家是否該跟隨著容許婚姻,Steve的回應相當不錯,你會怎麼回應Steve?
學生:我認為,很顯然人類對於性的需求是與生俱來的,我相信對大多數的人們而言,不是你可以避免的,至於手淫,的確,你不能夠嫁給自己,但我認為這樣的說法並沒有抹滅一個事實,同性戀者也是人類,因此我不明白為什麼他們不能夠結婚,如果你想要嫁給自己,我不知道法律上做不做的到,那沒問題,但是我不認為…
Michael Sandel教授:等等,等等,等等!現在我們決定,想要達成的是就像立法代表一樣要決定法律,Steve,就像你說的,這樣沒問題,這代表著如果你是個民意代表,你會投票支持一個規範婚姻的法律,其立意寬廣到可以讓人們嫁給自己?
學生:我認為這件事情其實不太可能真的發生,但我不覺得-
Michael Sandel教授:我指的是原則上來說
學生:是的,原則上來說?我會支持,好啊,當然,我是說,如果Steve想要嫁給自己,我可不會阻止他。
Michael Sandel教授:你也會覺得國家應該要認可這樣的單人婚姻?
學生:當然
Michael Sandel教授:我們一邊討論這件事情,那麼經過共識的一夫多妻或是多夫一妻制呢?
學生:我認為,如果其中的男性和女性,或是一夫和多妻,或是多夫和一妻,如果這些伴侶們都同意了,那麼就該被接受。
Michael Sandel教授:還有誰有意見?我知道有很多其它同學…好的,沒問題,在這邊,站起來,告訴我們你的名字。
學生:Victoria
Michael Sandel教授:Victoria
學生:我們剛剛討論的是婚姻的神學理論依據,但我認為挑戰是在於,我們在天主教的架構之下,討論也因此僅限於婚姻的神學基礎,對於其它的宗教或是無神論者可能就會完全不同,而政府沒有權利要將天主教的神學邏輯強加到每個人身上,這也是我無法認同不同意同性婚禮的原因,因為我覺得,你的信仰是你的信仰,這沒問題,但民事上的結合並不是在天主教教堂結婚,而國家有權利認可民事上的結合,不論是如何安排,但並沒有權利要把某些少數人或是多數人的信念強加其它人之上,而這些信念是奠基於我國內的宗教信仰。
Michael Sandel教授:很好,Victoria,很好的問題,你認為國家應該認可同性婚姻,或者只是某種同性的民事結合,不達到婚姻的標準。
學生:我認為國家沒有權利認可它成為教堂內的婚禮,因為這不歸屬他們的權限,但至於所謂的民事結合,我認為這和婚姻一樣,只是不受宗教認可,而國家有權利認可之。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所以Victoria的看法是,認為國家在此不該做的事是決定婚姻的目的為何,這只有宗教社群才能夠決定,還有誰有意見?
學生:我的看法是,我根本不能理解為什麼你們認為國家應該認可婚姻這件事,我大概是投票支持國家不該認可任何婚姻的七十票當中的一票,因為我認為這是一男一女或是兩男或是兩女之間的事情,所以根本沒有理由要讓國家給予我許可才能結合,有些人或許會說,如果國家認可這些婚姻將會對孩子們有幫助,會有某種產生羈絆的效果,但事實上我並不認為這有什麼羈絆的效果。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告訴我們你的名字。
學生:Cezanne
Michael Sandel教授:Victoria和Cezanne的評論和我們早先的對話有所不同,他們認為國家不該介入,不管是榮耀、認可、或是背書任何婚姻特定的目的,或是telos,或者是人類性行為的目的。Cezanne的立場則是,因此國家或許根本不該認可任何的婚姻,問題來了,除非你接受Cezanne的立場,國家不該認可任何種類的婚姻,有可能可以選擇…一方面決定同性婚姻是否該被認可,但又不在婚姻的目的或是telos上選擇特定的宗教或是道德的立場。非常感謝所有參與的人,我們會下一次再來討論,各位都做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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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份
〈前情提要〉
Michael Sandel教授:當我們十三週之前聚集在一起的時候,我試著警告你們,一旦熟悉的教條變得陌生,一旦我們開始反省周遭的環境,一切都將變得不同,我希望你們至少經歷過這一點點的不安,因為就是這樣的壓力,才會啟發反思和政治的改進,甚至包含了道德生活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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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 Sandel教授:我們還有兩個問題必需回答,首先,究竟是否必要,或是無法避免,在思考正義時,連帶面對良善人生的問題,是否無法避免?的確如此,是否有可能推導正義?是的,我是這麼認為,讓我試著推導這兩個問題的答案給各位。上次,為了要面對這些問題,我們討論了同性婚姻的挑戰,我們從那些爭辯同性婚姻不同立場的人們口中,他們討論了婚姻之目的和telos,至少部分來說跟傳宗接代有關,懷胎跟養育小孩,而那些捍衛同性婚姻的人們,他們也同樣認為,婚姻之目的或是telos,並沒有要求婚姻一定要是異性的婚姻,而且也沒有要求雙方一定要能夠或是願意傳宗接代,我們也容許沒有生育能力的男女結婚。Hannah在和Mark爭辯過程中提到這重點,有另外一個立場,是在討論快要結束的時候,由Victoria提出的,她認為我們不該試著決定這個問題,我們至少不該在國家的層次、或是法律的層次,試著在這些關於何為良善的議題上達成共識,因為我們這個社會是個多元化的社會,人們有不同的道德和宗教的信念,所以我們應該設定法律以權利的架構為主,扮演中立的立場,不要介入這些對立的道德和宗教的觀點。有趣的是,某些人支持這個中立的概念,他們認為不該只是偏好一男一女的婚姻,也不該只是支持同性婚姻,他們認為以中立之名,應該有第三個可能性,也就是說政府應該跳脫認可任何一種婚姻的行為,這是第三種可能性,Andrea Mayrose對這個論辯有個有趣的貢獻,她對於中立支持者有個有趣的提議,Andrea在哪裡?好的,Andrea,你願意…跟我們分享你的看法,讓我們幫你弄支麥克風,跟我們分享你的看法吧!為什麼你會這樣認為認為,國家試圖保持中立是錯誤的,特別是在道德甚至是宗教的問題上,就像是同性婚姻一樣,政府不該保持中立?
學生:我不覺得這樣是可能的,因為人們的生活和他們對這個世界的觀感,是完全結合在一起的,也許可以這麼說,我同意亞理斯多德,政府的角色是協助人們生活在…擁有對於對錯的共同理解之環境中。
Michael Sandel教授:這是否可能,而人們可以詢問同樣有關墮胎的問題,就像我們討論同性婚姻一樣。你認為這是否可能決定墮胎這件事情是該被准許或是被禁止,而不選擇立場,或是判斷墮胎在道德上的可容許程度?
學生:不,我不認為這是可能的,而我認為這議題正因此才會變得這麼有爭議性,因為人們如此的堅信自己的立場,堅守他們對於胎兒是否算是生命的基本信念,如果我認為胎兒是活體並且擁有權利,擁有基本存活的權利,對我來說就很難說出口,「但我可以撇開這看法讓你為所欲為」,因為這就像是我說了,「好吧,即使我的信念如此,我還是會讓你做出在我眼中等同謀殺的行為。」所以,我的意思是說…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在同性婚姻案例中的相似之處在於,你說你是同性婚姻的支持者。
學生:是的
Michael Sandel教授:但你得到這觀點的方式是…一旦你被說服了,理解了其中的道德問題後…
學生:是的,我認為特別是在美國,有那麼多人們的信念是由他們的宗教信仰所驅動,就像是上次的同學Mark一樣,我是基督教徒,我也是天主教徒,很多思考立場我都得要自己決定,很多的祈禱,很多和其它人的對話,我都不同意天主教的立場,像是我認為同性戀本身並不是罪惡,當我得到這樣的結論時,我和神之間的關係這聽起來很情緒化,對吧?就像是抱怨宗教一樣!但有很多人是有宗教信仰的,這也是他們的信念和觀點的來源,也就是我可以說,我支持國家這麼表示:「加油,同性婚姻!」因為我可以接受,我認為這在道德上是可以的。
Michael Sandel教授:很好,謝謝你,現在誰想要回答?如果可以的話,請你在那邊等一下,誰想要回應Andrea的看法,為了要決定同性婚姻這個問題,我們必需要分析更進一步的同性戀的道德議題,並且找出婚姻的目的、目標和telos?誰不同意Andrea的這個看法?請說。
學生:我認為你絕對可以抽離你的道德意見,和你認為法律應該規範的領域,舉例來說,我對墮胎的看法,毫無疑問在道德上是錯誤的,但我也不認為將墮胎列為非法就會讓它消失,我不認為將墮胎列為非法就可以阻止它,因為我支持選擇權,我相信女性應該有選擇權,因為這樣更安全,但同樣的,我在道德上也不想要嫁給一名男性,但我並不會因此而利用法律條款阻止其它人擁有這樣的自由和選擇。
Michael Sandel教授:Andrea?
學生:不管法律讓一件事情合法或是非法,這實際上是贊同或是否決某件事情,所以如果你說讓墮胎合法化,這也代表我們覺得這樣是可行的,以整個社會的角度來看,我們是集體認為這樣的行為是可以的,也就是墮掉胎兒是可被接受的,如果我們讓它非法化,那我們也同樣是以社會集體的角度表示這樣是不行的,也正是因此社會擁有不同的信念。
Michael Sandel教授:在你開口之前告訴我們你的名字…
學生:我叫做Daniel
Michael Sandel教授:Daniel,你怎麼說?
學生:我們真的是以集體的角度說這樣是可行的嗎?或者我們是集體表示,我們不希望想要墮胎的婦女,只因為這樣就跑去小巷的密醫,在不安全的狀況下墮胎。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把這看法帶來同性婚姻的案例吧!為什麼在討論同性婚姻是否該合法的時候,Daniel,你認為不需要討論自己的道德立場呢?
學生:我認為這絕對該在法律上被允許,因為這並非是告訴我,我一定要…我一定要嫁給一名男性,我當然不會。但我也不明白兩個有完整共識的成人如果想要結婚,我甚至不覺得自己有反對的資格。
Michael Sandel教授:是的,並沒有傷害。
學生:這裡並沒有造成傷害,不論如何都沒有造成傷害,即使對我來說這是道德上有錯誤的也是一樣。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讓我轉換到麻州法庭,他們在同性婚姻中做了一個歷史性的判決,也正是和Andrea和Dan所討論的概念一樣,非常感謝各位的參與。法庭是怎麼說的呢?這是Goodridge的案子,要求麻州當局將婚姻定義擴張到同性伴侶,法庭一開始…一開始是有衝突的,如果你仔細閱讀意見書,會發現法庭在我們剛剛討論到的兩個立場中有所衝突,一個是Andrea支持的立場,一個是Dan支持的立場。法庭一開始,這是主審法官Margaret Marshall的看法,一開始他們嘗試著保有自由派的中立立場,許多人在道德上、宗教上的信念,深切的認為婚姻應該僅限於一名男子與一名女子的結合,同性的婚姻是不道德的,許多人也有同樣強烈的宗教、道德的信念,認為同性伴侶應該要被允許,結婚相比於他們的異性戀鄰居,同性戀者不該被差別對待,這是法庭上的說法。
兩個看法都無法回答我們眼前的問題,真正的關鍵是,「尊重法律之下的個人自主和平等」,關鍵是,一個個體能否自主選擇要和什麼樣的對象分享某個單一的承諾,換句話說,這裡的問題並非是選擇本身的道德價值,而是個體做出選擇的權利,所以這是法庭意見中的自由中立看法,這是自願的選擇,這個看法強調自主選擇、共識,但法庭似乎意識到這樣的自由派立場,對於認可同性婚姻的中立立場是不會成功的,不會讓你可以一路到達那定位,因為如果這只是尊重個人自主的問題,如果政府真的在道德價值上保持中立,不去判斷自願的親密關係,那麼它的政策就該完全不同,也就是政府和國家應該被完全移除,不該只認可某種結合,卻不去認可其它種類的結合,如果政府真的必需要中立,那麼為了符合我們剛剛在這裡所討論的第三種立場,也就是Michael Kinsley文中所支持的立場,也就是支持廢除婚姻,至少不該是政府管轄範圍的立場,也許更好的描述是撤銷宗教的影響力,這是Kinsley的提議。
他指出對於同性婚姻的反對理由,是因為這會超越所謂中立的容忍,而給予同性婚姻一個政府的認可章,這才是爭議的關鍵。以亞理斯多德的說法,這裡的關鍵是權利和榮譽的合理分享,一種社會認可的問題,同性婚姻不可被正當化,不可因為自由派的中立、或是不歧視、或是個體的自主性被正當化,因為在公共辯論的過程中,關鍵的問題是,同性結合是否有道德上的價值,他們是否值得榮耀和認可,而這樣的行為是否符合社會定義中的婚姻之目的。所以Kinsley是這麼說的,你想要保持中立?那麼就讓其它宗教機構提供婚禮的服務吧!有必要的話也讓百貨公司和賭場提供服務,這就是Kinsley的說法,讓伴侶們用任何他們選擇的方式慶祝結合,而且不管任何時候都可以結婚,如果三個人決定要結婚,如果有一個人想要跟自己結婚,而如果有人想要替這些人辦婚禮,宣布他們結婚,那麼就讓他們做吧!如果你和你的政府沒有定意此為有罪,你幹嘛要介意呢?這是Kinsley的說法。
但這並非是麻州高等法院的立場,這不是他們想要的,他們並非是要決定廢除婚姻或是解除婚姻的定義,法院並沒有要質疑政府本身對於這件事情的立場,他們並不反對政府對於這些社會機能和結合的認可和協助,正好相反,法庭本身想要在這裡抱持著支持的態度,因為「這是我們社群中最被珍惜、最值得的行為。」然後它想要擴張婚姻的定義,包含了同性的伴侶,在這樣做的過程中,婚姻不只是一個行為,不只是為了容忍個體所做的行為而產生的,這同時也是一種社會的認可和榮耀的行為,法官Marshall這麼寫道,在真實世界中,在任何婚姻中都有三方,兩名合意的配偶和一個認同的國家機制,婚姻立刻就成為非常深刻的個人許諾,但也同時是公眾對於這概念高度的支持,包含了互相支持、伴侶、親密、生育和家庭理念,這是法庭的說法,這樣一來,這立場就遠超過所謂自由派的中立,這是支持並且認可婚姻是榮耀的,是種公眾的認可過程,因此,法院覺得它無法避免,相關對於婚姻目的之爭論與討論,Marshall法官的意見其實推翻了中立的可能性,也推翻了婚姻的主要目的是傳宗接代。她指出,並沒有相關的要求要求申請結婚者必須是異性戀,也沒有要求他們擁有生兒育女的意願或是能力,生育並非是婚姻的條件之一,人們即使奄奄一息也可以結婚,所以她把所有的推論都往前推進,沿著我們上次開始討論的方向,有關於婚姻的自然定義或是基本的目的,因此她的結論是,婚姻的關鍵並非生育,而是伴侶彼此的永久許諾,才是婚姻的基本關鍵和目的。
到目前為止,我所說的法庭意見都不是支持或是反對同性婚姻的立場,而是說明了你不應該支持或是反對同性婚姻,而中立的不討論隱含其中的道德和宗教的問題,所以這一切都暗示了,至少在某些激辯的爭論中,在我們社會中,有關正義與權利的討論下試圖保持中立,試圖說這只是共識、只是選擇、只是個體意願,我們袖手旁觀,這樣是不會成功的,即使想要在這道德和宗教的爭議中保持中立的法院也發現自己無法做到,那麼,我們的第二個意見呢?在爭辯有關正義和權利的過程中,如果推論是否良善的行為是躲避不了的,這是可能的嗎?如果推論良善的意思是,你必需要有個單一的原則、或是規範、或是評斷、或用標準來判斷什麼是良善的生活,而你每次只要對道德上有所不滿就安排它出現,那麼答案是錯誤的,但透過單一的原則或是規範來討論並非是唯一的方法,也不是推論最好的方法,不管是要討論良善生活或是正義都一樣。
回憶一下,回憶過去我們討論過的各個論點,有關正義,有關權利,有時是有關良善的生活,這些論辯是如何進行的?他們進行的方式就像是亞理斯多德一樣,透過來回攻防,探討我們對於每個案例的判斷,個別的案例、事件、故事和問題,來回攻防我們對於每個案例的判斷,以及讓更一般性的原則來合理化這些討論,以及我們在每一個案例中所採取的特定立場,這樣透過對話探討道德邏輯的歷史,可以一路追溯到柏拉圖和亞理斯多德,但並不只是他們而已,因為蘇格拉底也是透過對話來推斷道德,John Rawls也同樣清楚的強力辯護這樣的作法,描述了他對於如何正當化正義理論的方法,請各位記得,Rawls並非只強調無知之幕和正義的原則,同時也包括了道德推論的方法,他稱呼這種正義論理方式為反思的平衡,何謂反思平衡的方法呢?就是在我們思索某些特定案例的判斷,和我們一般仰賴判斷的普世原則,在這兩者之間來回思索,而且不該只停在這邊,因為我們有可能犯錯,可能在我們第一個下意識的反應就錯了,不只不該暫停於此,更應該重新思考我們的特定評斷,即使得到了答案,也該再利用原則重新檢驗,所以某些時候我們會更新原則,某些時候我們會更新判斷,或者是修改我們在特定案例中的直覺,一般來說是這樣的,容我引述Rawls的說法,正義的概念不能夠只從自證可明的觀念中推導,這樣的正當化是透過許多考量的彼此支援才能夠達到,一切最後才會累積在一起,成為一個統合的觀點。稍後在討論正義理論時,他寫道:道德哲學是蘇格拉底派的,我們或許會想要改變我們目前考量的判斷,一旦背後運作的原則被發覺出來。好的,如果 Rawls接受這個概念,將所謂的反思平衡進一步推導,我們所面對的問題將會是,他將這樣的概念應用到正義的理論上,而不是關於道德的問題或是良善生活的問題,因此,他為什麼最投入的議題是所謂的正確與良善的討論,他認為所謂的反思平衡的方法可以產生權利中正義的共享判斷,但他不認為這樣的作法可以創造出共享的判斷,特別是針對所謂的良善生活,或是透徹的道德和宗教的問題,他認為的原因是,現在社會中有合理的對良善定義的多元化看法,即使擁有良好推理能力,認真投入的人們都會發現,有許多問題他們無法達成共識,關於良善人生、關於道德和宗教。
Rawls 應該說的算是正確的,他所說的不是在多元化社會中必有的不同立場,他說的是在任何社會中,都會有持續的對於道德、宗教和良善人生的不同立場,但如果真是如此,他所在後續文章中所擔保的正義並非如此是對的嗎?不只我們,在多元化社會中無法同意一個統一的正義概念,但至少這些不同意中的部分是合理的立場?從某些角度來說,某些人偏好自由主義的正義理論,其它人則是比較偏好平等主義的正義理論,因此他們會爭辯,在我們的社會中有所謂的多元化,包含了自由市場的放任自由,自由主義論的正義,以及更平等類型的看法,在原則上是否有差異,在這樣的道德論理,和我們辯論有關正義時出現的看法,以及言論自由的定義,以及宗教自由的精神?看看我們之前的辯論,討論過最高法院的判例,這些都是討論正義和權利的不同意見,在正義與權利合理的多元化,與道德與宗教合理的多元化之間有無差異?就原則上來說,我不認為有差異。在兩個案例中,當我們不同意的時候,我們會和我們的對話者交鋒,就像過去一整個學期我們所做的一樣,我們會考慮被每個特殊個案所引起的論點,我們試著要判斷,讓我們做出這決定,而不是另一決定的原因,然後我們會傾聽其它人們這樣做的理由,有時我們會被說服,要重新更改我們的觀點,其它時候我們則是受到挑戰,讓我們必需重新檢證和強化我們的論點,但道德爭論就是這樣進行的,討論正義也是如此,討論良善人生也該是如此。
現在還有一個更進一步的擔憂,這是一個自由派的擔憂,如果仔細思考我們對於道德和宗教的不同意見,和我們對於正義的不同意見是密不可分的,我們要如何在這個社會中生活,因為這個社會裡的其它公民支持我們不認同的意見?我認為這要看那個人所接受的是什麼概念。在自由派的概念中,所謂的尊重同胞的看法,尊重他們對於道德和宗教的立場的作法:就是不理他們,這是為了政治的緣故,要超越或是撇開這些道德和宗教上的信念,不要干涉他們,繼續我們政治上的論辯,不需要引用他們的立場。但這並非是唯一的方法,也不能說是最好的方法,去瞭解雙方,對彼此的尊重,這也是民主生活的關鍵。有一種不同的尊重概念,我們是據此來尊重我們同胞的道德和宗教的信念,不是視而不見,而是正面迎戰,參與他們的生活,有時挑戰他們,有時和他們競賽,有時透過傾聽而學習他們。從政治上來說,並沒有任何保證,讓你在道德和宗教上的互動和交鋒會獲得任何的共識,甚至不能保證你會欣賞其它人的道德和宗教的信念,畢竟,總是有可能,當我們越瞭解一種宗教和道德的信念後,我們會更不喜歡這些信念,但這樣的尊重、交流和互動對我來說,是多元社會中更適切、更符合理想的方式,也因此,我們道德和宗教的不同立場代表了人類良善的終極多元化,對我來說,道德的互動將能夠更讓我們欣賞不同人生所代表的不同善良。在十三週之前,當我們第一次碰面時,我提到了政治哲學會帶來的滿足,也討論到了它的危險,也提到了哲學從以前到現在如何運作,將我們帶離所熟悉的環境,顛覆我們定案的假設。我試著警告各位,一旦熟悉變為陌生,一旦我們開始反省,我們的周遭一切都會變得截然不同。我希望諸位現在至少已經經歷了這部分的不安,因為這樣的張力才會驅動關鍵的反思和政治上的改進,甚至也會推動你的道德生活。所以我們的論辯從某個角度來看就這麼結束了,但從另一個角度看來則是會繼續下去,我們會問,為什麼?為什麼即使這些論辯會帶來永遠無法解決的問題,但這些論辯還是會繼續下去?原因是,我們用人生實踐的方式回應了部分的問題,在我們公開的人生中,在我們私底下的人生中,即使無法解決任何問題,哲學都是無法擺脫了。我們一開始從Kant的看法開始,懷疑論是人類理性安居之所,在那裡可以反思教條式的挑戰,但當然那不是永遠安居之處,只是讓我們自己熟悉懷疑論或是適應懷疑論,Kant都認為絕對不夠,不夠克服理性的蠢蠢欲動,這個課程的目的是為了喚醒各位那股蠢蠢欲動的理性,看看最後將通往何處。如果我們至少完成了這件事,如果這樣的思索不安,在未來的許多年中持續影響著你,那麼我們的確一起完成了一件重要的事,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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